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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嫁接技术

果树嫁接技术范文第1篇

我市历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都十分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全面落实上级爱卫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自1995年获得省级卫生城市荣誉称号以来,一直把巩固和提高我市卫生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从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大城市管理力度等方面着手,使我市各项爱国卫生工作水平有显著提高。年初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经自查已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现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关技术要求,将我市“创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1、1995年、1998年创建成为“浙江省卫生城市”,2004年经省爱卫会复新确认。

2、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指标要求≥80%)。

3、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7%(指标要求≥50%)。

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38%,绿地率33.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1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5、全年api指数均<100(指标要求占全年天数比例≥70%)。

6、1998年市区获得鼠、蚊、蝇、蟑螂四项“先进市区”称号,2004年经嘉兴市爱卫办复查四项均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指标要求三项达标)。

7、有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海政发(1997)56号《关于印发海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8、建成区范围内无烟草广告。

9、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1、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3.3%。

二、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我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始终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开展农村改水、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创建卫生城市、镇、村和卫生单位等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各级组织健全。历年来我市爱卫会组织健全,市爱卫会主任由分管市长担任,市、街道办事处二级爱卫办均能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和社会卫生工作,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较好地完成爱国卫生各项工作任务。

(二)政府领导重视。市政府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主任主持召开爱卫会有关会议,亲自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每年2次以上,其中每年春节及具有海宁特色的每年举行的市“三节一会”期间,主任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都组织并参加检查卫生工作,确保市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市民健康。政府于2001年3月7日市人代会上通过关于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明确,“围绕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部级卫生城市目标,深入开展群众性创造活动,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文明程度,改善城乡环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非常重视卫生城市巩固工作,每年多次讨论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2005年初市长在人代会上年度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

(三)人员经费充足。市爱卫办编制4名,现有人员9名,其中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每年市财政除安排相应的办公经费外,还核拨改水经费、除四害经费、创卫经费等专款,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区三个街道爱卫办均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经费保证。

(四)扎实完成任务。市爱卫办还一直较好地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1、市爱卫会于2001年2月16日下发了《海宁市爱国卫生“十五”计划》。每年都制订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爱卫会也都每年根据市爱卫会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订爱卫工作计划和上年工作总结。

2、每年抓住

“爱卫月”活动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全市爱卫月宣传,做到计划、宣传、任务、检查、总结“五落实”,每次活动都有重点地解决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问题,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3、积极开展创卫活动。2004年开始,全市农村结合

“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解决了农村垃圾集中收集、清运等老大难问题。同时,每年市爱卫办经常深入各镇进行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检查指导,使全市创建卫生城市、镇、村、先进单位工作成绩斐然。2004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的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领导小组,并专门成立了迎接复查办公室,由于各项创卫任务明确落实,职能部门措施到位,去年顺利通过了省级卫生城市复查。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下发了“海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兴起了爱国卫生工作高潮,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制度规范完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依法治市,依法管市得到进一步加强。早在2000年前,市政府就以市长令和政府文件形式,下发了《海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海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等十余个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文件。之后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海宁市污水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区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市人大还每年组织市和各镇人大代表开展食品卫生、环保、市容等视察工作,使我市爱国卫生和城市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走上了依法管市、依法治市的轨道。

(六)确保群众满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制度,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市政府于2004年底起开设了市长热线,据统计至10月底接受群众对城市卫生管理投诉346起,已解决341起,另有5起正在解决中,群众对投诉处理结果满意率达92.4%,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据市创卫办2005年十一月对市区卫生状况调查,群众满意率达93.3%。

三、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创建工作中被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好落实。由市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和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各街道、主管部门设健康教育组织,负责实施健康教育工作及制订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开展有效的卫生宣传活动,市疾控中心具体实施业务指导,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居民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已配备专(兼)职卫生宣传员187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市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为核心的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健康教育网络覆盖率达

91.7%。为系统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特制订了“十·五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并每年进行工作考核、评比。

(一)卫生知识宣传。根据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安排,我市每年结合卫生宣传日如: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计划免疫日、世界无烟日等各种卫生宣传日以及《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开展宣传活动,每年达十多次,特别是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组织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据统计,市区共有卫生宣传阵地达382处,每年刊出期数达2818期,自2003年1月1日至今,共开展卫生宣传活动达30余次,印发、转发各类卫生报、卫生杂志、黑板报资料、卫生墙报、画报、宣传单页等共计60余万份。展出卫生科普宣传版面530块次,悬挂宣传横幅100多条,近6千多人次的专业医务人员参加宣传活动,咨询群众达3万人次,观看版面群众达5万人次。

(二)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我市城、郊区中、小学校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周一节,根据《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读本》修改编印了《海宁市中学生健康教育读本》和《海宁市小学生健康教育读本》共计3.5万册,发放给市、郊中、小学生,作为健康教育课的内容之一,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卫生健康意识。同时学校也积极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卫生广播、知识讲座的形式向学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根据我市2004年学生健康体检监测结果,我市小学生的蛔虫感染率为0.79%,中学生的蛔虫感染率为0.56%。

(三)医院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市属3家医疗单位均配备了卫生宣传员,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为候诊病人提供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建立了卫生宣传阵地30余处,03年以来,共更换期数达138期,分发健康教育处方6万份,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培训12期,培训率达98%,参加社区健康教育活动48次。同时健康教育工作均已列入病区管理工作,医护人员通过发放健康处方、宣传单页、卫生报、及面对面等方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有针对性的相关疾病的健康教育,2004年测试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四)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工作是健康教育工作的中心,市区三个街道及下属的居委会都建立了专(兼)职卫生宣传员,设有卫生宣传阵地247处,据统计03年以来更换期数达2463期,分发《市民健康教育读本》小册子15万册,《非典防制知识》小折页6万份,《市民健康教育行为规范》2万份。各街道、居委会结合妇女、青少年、老人开展卫生宣传达122次,分发卫生宣传资料达3万份,举办健康教育培训班达76期,培训人数达5千多人次,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试卷3千多份,考试居民达2636人次,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8.9%。2003年在海洲社区建立了“社区健康教育俱乐部”,不定期邀请医疗专家讲解卫生防病知识,为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了新的模式。

(五)行业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大中型企业均有劳动保护制度和措施(结合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和自身实际制度),对职工开展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各种知识培训。市卫生监督所每年对工矿企业主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然后由企业主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市疾控中心每年召开健康教育业务培训会,邀请省、市专家授课,对基层各行业、各单位的健康教育专、兼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将各种宣传资料下发到基层各行业、各单位。

(六)新闻媒体健康教育工作。全市各主要新闻媒介都开设了每周一次或专项的卫生科普栏目,

2003年来市电视台“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专栏”共播出卫生科普知识专题片132期,市电台开设《卫生与健康》专栏,播出卫生知识专题145期,海宁报的健康专栏已刊登达136期,同时积极对我市的创卫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报道,有力的扩大了卫生宣传的效果和范围,起到了广泛的舆论引导作用。

(七)坚持开展控烟工作。海宁市人民政府已于98年7

月份颁布了《海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使我市控烟工作制度化。每年开展控烟卫生宣传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检查,共计发放禁烟标志5000份,宣传资料2万多份。我市积极开展“控烟先进单位”评比工作,已有

“浙江省控烟先进单位”3家、“嘉兴市控烟先进单位”2家。

四、市容环境卫生

近年市城管局以“清洁城市,造福人民”为宗旨,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保洁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使市区的卫生面貌有了根本性改变。

(一)日常卫生保洁。目前市区参与市容卫生管理和清扫保洁人员共530人,其中环卫监察20人、保洁510人,完成对市区主要街道361万平方米、居民小区280多万平方米的清扫保洁任务,及市区主要河道55.2万平方米的日常保洁工作。2004年以来,市环卫处制定和修改了一整套工作制度和考核标准,完善奖惩机制,采用定人、定时、定岗的保洁方式,实现道路18小时保洁率达43.5%。截至2005年9月,共清运生活垃圾15万多吨,建筑、装修垃圾0.37万多吨,平均日清运250多吨,同时做好粪便清运工作,两年来共计清运粪便污水3.4万多吨,日均50多吨,市区粪便及生活垃圾处理率均达100%。

(二)市政设施维护。自2004年来,市城管局市政处共计完成道路挖掘审批150多项;疏通下水道250多公里,更换各类窨井盖1000多只;维修人行道3.4万平方米,维修道路6000多平方米,并对市区干河街、工人路、人民路等7万余平方米路面实施了沥青摊铺,有效的改善了市区路况。2004年市政府将“老城区居民区道路维修及下水道改造工程”列为政府年度十件实事工程之一,两期工程共维修道路15000多米,疏通及改造下水道7700多米,砌筑窨井950多座,项目涉及230多个点,投入资金200多万。该工程的实施使老城区道路破损和下水道堵塞的突出问题得到缓解,获得了老城区居民的普遍支持和赞许。

(三)市容监察。自2004年以来,共进行各类专项整治118次,联合专项整治30次,共查处一般程序案件169起,受理简易程序案件1000多起,查处市区违章建筑3万余平方米。城市乱张贴已成为影响市容市貌的“顽疾”。为有效遏制乱涂写蔓延之势,今年市城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单位,以“日有日清”为原则,采用“同色覆盖”等方式对市区文苑路、海昌路等22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实施保洁,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城监大队对市区实行巡逻布控,从严治理乱张贴、乱涂写,力争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市区已有垃圾中转站9座,垃圾、粪便处理场各一座,各类环卫专用车辆26辆。市环卫处以垃圾中转站为着力点,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并采用集装箱或压缩车密封装运,杜绝抛、洒、漏现象。市区现有公共厕所41座,在建的有2座,计划明年新增4座,其中二类以上公厕13座,公厕标准均达到《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同时,尚有三个环卫基础设施正在建设中。

1、垃圾焚烧厂建设

新垃圾焚烧厂正式选址盐官镇郭店村。到目前环评工作接近尾声,可研调查已完成,初扩设计正在进行中,相关的水土保持报告、地质灾害报告等均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2、南洋垃圾消纳场扩容工程

扩容工程已经委托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方案和初扩设计,委托浙江环龙环境保护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设计概算834万,总容量8.8万m3的立项报告已经上报,并于8月底完成1#填埋坑施工(包括基坑开挖和防渗膜铺设)。

3、环卫生化处理厂工程

因城市规划要求原粪便处理场须迁址,新的生化处理厂建设迫在眉睫。该工程已选址西山路、文宗路口,拟建项目日处理能力200t的环卫生化处理厂。目前已通过环评审查,并于10月中旬召开了初步设计会审会。

(五)市区绿化。按照森林城市的理念,大手笔进行城市绿化建设,近年投入资金3405万元,先后建成了城东乡土植物园、洛塘河滨河绿化带、文苑桥桥堍绿地、城南公园等大面积绿地,2001年以来共增加绿化面积达363.13公顷,极大地改变了市区整体面貌。目前市区绿化覆盖面积660.2公顷,绿地总面积602.2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171.55公顷,绿化覆盖率达到34.48%、人均公共绿地达8.12平方米。

五、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建设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始终将建设卫生城市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全面实施“碧水、蓝天、绿色”三大工程,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了有效遏止,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全面实施生态市建设。2002年10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市区三年大变样暨创建部级生态市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下一阶段我市的生态建设工作,2003年6月《海宁市创建国家生态市规划》经市十二届人大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市政府颁布实施。2003年11月部级生态示范区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验收,全市的生态市建设已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二)烟尘控制和噪声达标区创建卓有成效。我市市区烟尘控制区始创于1989年,最初创建了4.8平方公里,自2003年四次面积扩大后,烟控区面积已达到27.6平方公里,全年api指数均小于100。1997年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宁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分划方案,1998年市区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自1999年市区开始创建噪声达标区,目前达标区域已达15.14平方公里。

(三)饮用水源保护得到加强。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在2000年和2001年分别创建了长山河、泰山桥港规范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每年作好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巩固和完善工作,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监督工作。市委、人大、市府、政协每年二次对水源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海宁市环保监测站每月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为及时掌握水源水质情况,建立了交界断面的联合监测制度,2005年又在水源上游建设了在线监测。

(四)污水处理工程投入运行。列入我市的“新世纪十大工程”之一总投资19149万元,以sbr法为主体技术的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已经建成运行。现市区生活污水入网率处理率已达67%,排放污水各项指标,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日处理5万吨的海宁西部污水处理厂也正式启用。

(五)工业污染治理成效显著。1998年我市圆满实现太湖流域限期治理达标、2000年完成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两项工业污染源治理攻坚任务。近年来,狠抓长效管理,通过完善设施、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实时监控、严格执法、截污入网等手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有效地巩固了治理成果。实现了近年来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六、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市卫生监督所积极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巩固基础上使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断提高,饮用水质量稳定可靠,有效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

(一)至2005年9月,全市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696家,其中旅馆业136家,文化娱乐业487家,公共浴室87家,理发美容店955家,其他场所31家。市区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738家,占全市总数的3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3694人。2003年以来开展了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达11070人次,体检培训率每年均达到100%,对体检中发现的11名“五病患者”作了“调岗”处理。

(二)全市有集中式供水企业52家,供水人口67.3万,市区有地面水厂1家,日供水能力6万吨,供水人口8.7万,市区有高层水箱132只。2003至2005分别会同市建设局对全市建制镇水厂开展了监督检查。每年对市区双喜桥水厂按规定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卫生监测,其中水源水、出厂水、二个管网水监测点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开展二次全分析采样检测项目28个,全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对市区6个管网水点每月采样监测1次。三年来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均在98%以上。同时每年对市区高层水箱按要求开展了每季一次的水质监测。

(三)通过对从业人员宣传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同时加大了监督、监测力度,每年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使公共场所卫生实施逐步完善,卫生条件明显改善。理发美容店基本做到室内通风良好、消毒设施齐全,旅馆招待所基本作到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顾客用具消毒工作落实,公共浴室消毒设施齐全,歌舞厅室内通风良好,禁烟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地面水厂水质管理制度严格、措施完善。

七、食品卫生

几年来,通过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全市食品卫生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市民意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和自身管理意识显著提高,实现了卫生监督力度再加强,卫生监督覆盖率、食品监测合格再提高的工作目标。截止2005年9月底,全市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6707家、食品从业人员16423名、市区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372家、食品从业人员4178名。3年来监督性病率、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率、“五病”调离率均达100%。食品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受理投诉举报354起,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多年来全市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有力地保障了全市人民身体健康。

(一)成立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今年3月成立有分管副市长任主任、21个部门单位组成的海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安委成立后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了突发事件报告体系和报告制度。

(二)开展食品安全管理。食安委成立后,多次开展“苏丹红”突发事件、高考期间学生用餐安全、豆制品行业整治、熟食制品整治及节日食品安全等食品卫生整治活动,至10月底共出动执法人员1253人次,发出行政监督建议书5份,责令改正通知书58份,受理举报投诉32起,查处违法案件31起,结案30起,罚款33.6万元。市农经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积极开展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药物使用管理,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今年1-10月共抽检蔬菜农药残留抽检2456批次、合格率95.84%;100%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抽检畜产品1728批次、合格率达98.61%;查处有害物质水发制品20公斤,有力地确保了我市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三)预防性卫生监督。为把好“准入关”,规范许可行为,几年来不断完善内部许可程序,实行了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从2004年开始,加大了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并结合量化分级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学校食堂等单位的卫生许可审查,做到符合一家发放一家。同时结合年检换证工作,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单位的卫生条件、设施,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进行严格复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单位不予年检或换证,从而有力改变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状况。

(四)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几年来,卫生监督针对重点时间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群众关心的食品卫生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经常性监督与突击性整治相结合,每年均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如开展“五小”行业中的小餐饮、小副食单位的卫生大整治,元旦、春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每年年初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持有整治,春、秋开学伊始的学校食堂及周边副食店的大检查,夏季食品卫生大检查、城郊结合部食品卫生大整治、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等,同时针对海宁的小包装酱腌菜、炒货食品、豆制品、熟肉制品、糖果行业等区域食品开展专项整治。据统计03年至05年,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8570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7604户次,行政处罚600户、罚款893797无,查处有毒狗肉案、炒货企业擅自改建建设案等一批重大卫生案件,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提高了整体卫生水平。

(五)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优化卫生监管模式,提高学校食堂及餐饮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增强各单位的风险意识,形成激励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2004年专门成立了由卫生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并实施了第一批48家学校食堂、20家大中型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05年又对其余37所学校(幼儿园)及40家中小型餐饮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通过量化分级管理的实施,餐饮行业和学校食堂的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卫生信誉度有了显著提高,并通过广泛动员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起了食品卫生长效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一个广大群众满意、安全卫生的食品消费环境。

八、传染病防治

(一)健全疾病预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我市开展了一系列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按规范要求开展传染病防制、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传染病防制科,市各医疗单位均设立了防保科,并有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

(二)重视疫情报告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都实行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通过财政投入,为各医疗单位配备了电脑等网络报告设备,做到了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市人民医院设立了感染性疾病科,常年开设传染病专科门诊,市中医院、市三院于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开设肠道门诊。按照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门诊登记和采样检验工作。其他各医疗单位根据情况开设肠道门诊,做好对腹泻病人的医学观察,对可疑患者及时采样送检。各类重大传染病控制达到国家要求,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重大疫情发生。

(三)医疗废弃物管理。全市36家医疗机构全部落实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2003年以来共回收医疗废弃物312余吨,同时卫生监督所每年都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回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力地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

(四)计划免疫工作。从1999年开始我市制定了《海宁市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全市23家医疗单位经嘉兴市评审全部达到规范化接种室标准,其中新仓、庆云、许村、马桥4家卫生院的接种室达到了浙江省示范接种室的标准。市疾控中心定期举办计划免疫培训班,系统地学习计划免疫理论知识,提高全体计划免疫人员的业务水平。近几年来没有发生重大差错接种事故,安全注射率达到100%。从2005年7月份起,我市实行了按周免疫接种制度,提高了免疫接种的及时性方便了群众,使我市的计划免疫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全市计划免疫“四苗”单苗接种率保持在99%以上,四苗履盖率达96%以上,乙肝疫苗及其它常规免疫接种率也分别达到96%以上。制定了海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接种单位每年至少2次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房等进行入户调查,每月定期到当地公安、工商、计生等部门及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对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与本地儿童一样享受免费的免疫接种服务。2004年全市居住3个月以上流动儿童建卡率达到了95.4%。

(五)实施无偿献血。根据省献血工作实现“三个转变一个延伸”的工作目标,深入宣传贯彻《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强化公民献血意识,确保全市临床医疗安全用血的需要。我市医疗单位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街头自愿无偿献血,已连续四年达到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100%以上。

2004年全年采血5687人、采血总量1602.4升,

到2004年底,全市有338人累计献血超过1000亳升,有37人累计献血超过2000亳升。2005年1-10月累计总献血5913人次、献血总量为1415.1升(全市总用血量为1371.8升),并首次开展机采血小板,填补了海宁市的空白。

九、病媒生物防治

大力开展消灭病媒生物活动,降低“四害”密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我市始终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把“四害”密度控制在标准以内,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成立了市、街道两级领导小组,由市爱卫办负责开展除四害活动的有关技术指导和药物采购,街道负责辖区内居民及单位的宣传发动,建立由主管系统到下属单位、由街道到社区的消杀队伍,并适时开展消杀员业务培训。市区每年开展春秋两季灭鼠、灭蟑及夏秋季灭蚊、灭蝇活动。

(二)常年开展“四害”密度监测,每年投入监测经费1.5万余元,委托江南物业公司及社区干部对市区5个监测点,共90个大中小型餐饮单位、绿化带及居民户进行“四害”密度监测。从而确保了监测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并使“四害”消杀工作开展得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以环境综合治理为主,彻底清除孳生地,并辅以化学药物杀灭。近年来,市财政平均每年核拨除四害专项经费达20万元以上,用于购买消杀药械,确保市区开展除四害活动所需资金。由于科学进行综合治理和有效的药物消杀,有效地控制了市区“四害”密度,分别于2004年7月和9月通过了嘉兴市爱卫会组织的灭鼠、灭蟑、灭蚊、灭蝇达标复查。

(四)在灭害药物使用过程中,坚持科学、合理用药。严格按照全国爱卫会的有关规定,使用经全国爱卫会与农业部批准使用的高效低毒消杀药物,确保安全除害。每年还会同农经、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市售灭鼠药物进行联合整治,杜绝出售使用违禁药物。

十、社区、单位卫生

创建卫生城市最终目的是提高城市品位、为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达到这个目标的立足点在单位和社区,因此我市把单位和社区卫生放在重要的位置。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都建立健全了爱国卫生组织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将爱国卫生及“创卫”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均建立了爱国卫生工作台帐。市联创办根据创建要求将任务分解到街道,并列入领导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从而确保各项任务落到了实处。

为落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市爱卫办还不定期举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培训班,并每年开展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我市至今已有浙江省卫生镇3个、嘉兴市卫生镇5个、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17家、浙江省控烟先进单位3家、嘉兴市卫生先进单位91家、海宁市卫生先进单位132家。

十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由于有大量的出租房,存在着流动人口多、卫生习惯差、管理难度大等因素,一直是卫生城市创建的难点,也一直是创卫工作的重点。

果树嫁接技术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家法;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冲突;互补变通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国家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意义,苏力教授提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然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P.6)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内容极其丰富,涉及民族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使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朝多元化方向发展。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的纠纷发展变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在自治权范围内进行制度的互补变通重建,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利弊评判

(一)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利与弊“依法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我国的法治建设,曾先后向前苏联和其他西方国家学习,是“法的移植”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的结果,这套知识系统与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法知识传统在价值观念、文化内涵上都有诸多格格不入之处。以诉讼法为代表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民族社会的普遍社会心理需求是不相符的,少数民族群众有普遍厌讼的心理,一旦纠纷诉诸司法解决,双方关系可能永久不能恢复,这种观念主导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心理。这是文化传统不一样导致的。但近年来部分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中,主动参照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多用调解的办法,请当地社会权威人士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实践证明,既保证了国家法的权威性也让纠纷化解得以顺畅解决。总之,国家法在民族地区解纷中有利也有弊。

1.国家法在纠纷解决中“利”

首先是程序控制。国家法纠纷解决机制无论是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还是调解,都具有极强的程序限制性,讲究“法律的推理过程的逻辑整合性、各项程序制度对非理性因素的排他性。”[2]防止参与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各种不利因素对纠纷解决的干扰,这是带有极大程序“零散性”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不能防范的。其次是结果保障。国家法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实施,当事人不用担心解纷结果的执行问题。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可能会由地缘性等原因形成的各种亲戚关系或家族势力影响社会权威人士裁决者的中立地位,增加了解纷结果的不可预见性。

2.国家法在纠纷解纷中“弊”

首先,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对法律需求差异大。繁荣的市场经济是高水准法律建设的关键,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对完备的法治依赖越强,而少数民族地区大多经济欠发达、欠开发,复杂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不频繁,对法律的需求相对较低,内生的习惯法、道德评价等形成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能让简单的经济关系秩序得到保障。市场经济与工业文明所必须依赖的司法制度是陌生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在少数民族地区熟人社会被需要和接受的程度就低了很多。所以,民族地区选择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人们习惯性的思维,如强行推行国家法解决所有纠纷,可能会收效甚微,甚至会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抵制。其次,文化传统不同制约了执法和司法。法律规则是法文化的表现形式,不同法文化主导的法律规则在价值观念是不一致的,国家法多源于“法的移植”后形成的法文化价值观,与民族社会传统法文化价值观差异很大,现行诉讼法是晚清从国外移植后融入了中国文化价值观并逐步走向成熟的。体现国家精英文化的诉讼制度,与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之间是冲突的。这种状况也会让长期处于民族地区工作,熟悉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基层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在解纷中对国家法有所取舍,这不得不说是法文化差异导致执法、司法“入乡随俗”,因这更符合民族地区的法文化社会心理。再次,社会转型影响了国家法的实施。当前我国正值转型期,纠纷内容与类型日益复杂多元化。民族地区因土地流转、旅游开发、环境保护等经济活动使纠纷呈现出复杂和多元,纠纷的主体常常因选择解纷途径产生冲突,外来纠纷主体不认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当地民众又不愿打官司。实践中,对刑法调整的强制性、义务性法律规范确定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强制管辖;对带有民族特色或侵犯、违反民族习惯的纠纷国家法则显得捉襟见肘,难以达到需要的解纷效果;对授权性、任意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的纠纷,往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也能够调整,主要在经济活动和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国家法解纷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方式,在选择上可能会由于各种社会关系及文化心理和利益等原因影响国家法的实施。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利与弊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民族内部的运行规律,法人类学称其为“民俗控制,民俗控制包括隐约型、奖励型、监测型、规约型、诉讼型、禁忌型,但共同目的却是社会制裁。社会制裁可以分为正面制裁和负面制裁,两种机制在很多时候同时发挥作用,‘惩恶扬善’指的就是制裁作用。”[3](P.106-107)具有民俗控制特点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解纷中同样有利与弊的问题。

1.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利”

首先,灵活方便经济适用。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自然内生于民族繁衍过程中,其功能价值体现在区域秩序维护上,千百年来被人们所信守,为族内社会成员定纷止争,不会产生诉讼费用,纠纷解决往往是请解纷权威人士吃一顿饭表达谢意,而纠纷裁决者也自然认为这是自己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纠纷解决也没有场景的要求,村头寨尾、田边土角、屋里堂前就能进行,很多纠纷在酒席上就能烟消云散,非常灵活并经济适用,不会在纠纷解决上花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及精力,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缘性综合需要。其次,理性平和注重情感维护。因亲缘、地缘关系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解纷中始终充满人性化,没有法院审判、行政复议、仲裁中充满情绪的对立和攻防,纠纷解决过程理性平和以地缘性的情感维系为基础,让纠纷参与人明事理、讲感情,双方今后还要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多数纠纷参与者通过一次或几次纠纷解决后都能主动妥协放弃一些主张及利益,使社会秩序在纠纷参与人的让步间维持平衡,人们的关系也不会决裂到“老死不相往来”的程度。再次,纠纷裁决者具有权威。执导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裁决者多为民族地区德高望重的社会权威人士,他们在民族地区有很高信赖度和支持率,这种非制度化的民间权威“常常通过这种解决实际问题逐渐树立起来。”[4](P.221)在实际生活中大量的纠纷是他们裁决的,如黔东南州台江县的民间“五老”,①很多村、支两委解决不了纠纷都请这些权威人士帮助处理,这些社会权威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台江县已将“五老”解决纠纷作为一项长效的机制建设,在各个村委会设立“五老”调处室,开展来访登记、纠纷处理回访,建立纠纷处理台帐。他们还是县城社区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很多案件法院处理无果后经调解中心“五老”出面得以解决。这些民间权威人士们也在“与时俱进”,不但懂得民族文化和少数民族习惯法,还具备一些国家法律知识,作出的解纷结论当事人能够接受,比法院的判决更能符合人们的心理需求,民间权威让少数民族解纷解决机制“法的工具性价值”②很好地发挥出来。

2.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弊”

首先,缺少原则立场。法治价值三原则公平、正义、秩序,公平排第一位,其次是正义和秩序,如将少数民族纠纷机制用以上三原则考量,发现裁决者多采取折中处理“各打五十大板”的办法,解纷的主要目的是对秩序的维护,未形成公平、公正的伦理思维。“秩序至上”,追求“事了”、“人和”。因此,妥协和让步就成了纠纷当事人自然形成的心理准备,很多解纷结果是与法律相悖的。其次,缺乏理性程序设计,复杂纠纷求助神判。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自发内生形成,无立法程序设计,缺少举证、质证、救济制度等诉讼技术,理想化程度低。无法应对复杂纠纷解决,在无法证明事实时多求助于浓厚宗教色彩的“神判”。如苗族的“烧汤捞斧”、“断鸡头”,羌族的“油锅捞石”、“吊鸡打狗”,彝族的“鸡卜”等。对需通过知识性、技术性来证明的事实已经不能胜任。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分析

国家法文化是以传统文化为载体移植西式法律技术的文化形态,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是传统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相互交织下形成的法文化形态。二者精神内涵不同,执导的规则冲突在所难免,但也有治理领域的分工与合作。

(一)实事求是看待少数民族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之间的冲突

实事求是,是认识和发现世界的方法。内核思想是从实际出发探索并求证事物的内部联系及其发展的规律性,以此认识事物的本质。少数民族文化是社会运动的产物,“关于文化的概念,最为经典的即‘文化或文明’,究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上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5](P.1)从泰勒对文化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族学、法律、习惯是文化的应有成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文化内涵上是互动的,但又是相互冲突的,刑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是最为典型的法文化冲突。不得不承认少数民族法文化在横向比较中部分内容处于后进的位置,与当代文明严重错位。但在多元一体的文化融合大背景下,少数民族法文化又在不知不觉中向国家法文化靠拢,为本民族的法文化寻找生存发展的空间,具体在纠纷解决机制中,比如民族地方的乡规民约对国家法进行细化,主动在国家法框架内寻找本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存在。

(二)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的原因分析

少数民族地区因历史文化传统形成的熟人社会,纠纷解决的依据常常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少数民族社会延续至今对是非判断的习惯性逻辑。有学者认为“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建和构想起来的乡村社会的秩序是存在的。乡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并不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6](P.416)因此,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出现“水土不服”导致冲突。1.历史文化原因历史上很多少数民族地区都经历过王朝政权的统治,清朝改土归流政策对贵州民族地区的影响几乎是变革性的,清朝重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按照民族地区的情况制定了《蒙古律》、《苗例》、《番律》、《回律》等。还因地制宜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采取承认的态度,同时有条件承认土司政权的统治。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清王朝、土司政权在法律上的相互冲突与融合从未中断过,但王朝与土司都成为了历史,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却传承至今。因此,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历史背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孕育了民族性的法文化,法文化内生了自身认同的群体习惯形成了纠纷解决模式。所以,国家法在短时间内想要改变少数民族社会千百年形成的纠纷解决模式,自然会产生冲突。2.乡土熟人社会原因少数民族乡土熟人社会,纠纷解决的习惯规范几乎都是以家族和宗族为支撑的。一旦纠纷发生,思考解决问题的模式不是法律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而是原本就有的习惯性道理,这种道理是人们从小就接受的传统熏陶,实际就是传统的纠纷解决办法。这时候寨中的权威人士就是纠纷裁决者,村寨的支书、村委会主任、寨老们会以乡土社会的习俗、道德规范、宗族的亲缘关系作为解纷的立足点,国家法几乎很少被提及,因为人们对国家法律是陌生的,在思维模式中没有较为明确的国家法律概念。从国家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但他们是“心甘情愿”接受的。3.国家法“水土不服”原因应当说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无法比拟的,但民族文化的根基左右了少数民族社会,这无关乎国家法律对他们是利还是弊,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多为原则性规定,互补变通的立法又相当滞后,国家法的普适性特征导致了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发生冲突。统一的法律标准是不符合人们的实际需要的,对少数民族地区不加变通的简单套用是牵强的。

(三)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关系分析

少数民族纠纷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关系①,实际上是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以何种机制作为纠纷解决依据的问题,国家法在主权范围内具有最高的管辖权,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区域秩序维护上又被信守,二者冲突不可避免,冲突关系拟分为二。1.设想完全施行国家法,摈弃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纠纷领域,国家法取代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几乎成了不可动摇的法治要求,在民事及其他领域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似乎还有一定的空间。如果设想民族地区的纠纷都由国家法来统一解决,至少有两个条件必须要满足:首先,国家法文化要占领足够的空间,少数民族法文化被逐步取代,在法治价值观上国家法文化成为少数民族社会秩序维护的意识形态主流。其次,国家普法效果要让少数民族社会绝大多数人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建制编制要足够健全,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国家法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绝对的竞争力。显然,在当下的中国是不可能做到的,国家法文化完全取代少数民族法文化只是理想的模式,即使在刑事纠纷领域国家法居于主导地位,但仍然有很多案件未进入司法机关。2.设想完全适用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摈弃国家法。在刑事纠纷领域,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已被严格限制,但部分刑事纠纷解决中其仍然还发生作用,缘于民族地区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能力不足及社会秩序治理的需要。如果设想在少数民族地区完全排除国家法,同样至少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处于绝对的优势,被国家法完全认可,少数民族地区取得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那样的高度立法自治地位。其次,国家司法机关在少数民族地区解决纠纷完全将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显然要实现以上两个条件也是不可能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有重大区别并不可能复制的。少数民族地区也不可能完全没有国家法律的秩序治理,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在少数民族地区不适用国家法。所以,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如何在冲突中走向互补才是出路,也是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之措。

三、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变通

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进程正快速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成为了时代主题,覆盖了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了授权民族自治地区有权变通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利。但如何变通?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怎么解决?

(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互补变通的可行性分析

具体而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所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与国家法是相冲突的,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又对某些纠纷在国家法控制能力不足时进行了弥补。因国家法的普适性决定了,不可能对民族社会管到那么细的程度。比如在婚丧嫁娶等少数民族习俗中发生的纠纷,在民族宗教信仰问题上的纠纷,都是国家法所难以触及的地方。在二者都能共同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中,往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比国家法规定更为详细,更符合少数民族社会的需求,因为国家法过于原则化、过于抽象化。实现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之间的互补,除了是国家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治理的需要外,也是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自身难以胜任解纷的需要所决定的。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被挤压,导致其解纷能力不足从而走向与国家法衔接、调适互补的方向。在信息化和商品高效流通时代很多纠纷是跨区域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地缘性特征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无法实现纠纷解决中的功能性需求保障,促使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互补成为了必由之路。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互补变通的具体措施

1.在自治权限范围内做好变通立法工作

法律变通权是自治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民族地区可以依照《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变通处理,变通是实现互补的有效路径。在变通时要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进行甄别,只有那些符合当下民族地区良好风尚,又符合国家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治理需要的内容才能进行变通,具体做法是由自治区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自治条例和有关在民族地区执行的法律进行变通或针对相关法律制定补充规定,让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优秀部分合法地实现其功能价值,进而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一体建设。如图所示:

(1)按照法律关系的类别进行互补变通。国家法律是按照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别来划分的,如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从法理的角度还可划分权利性与义务性法律规范、任意性与强制性法律规范。刑事领域规范多具强制性与义务性,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互补变通的空间相对要窄得多。民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自由,为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之间的互补变通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在互补变通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首先,在强制性与义务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刑事纠纷领域,国家法可以选择性地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互补变通。其次,在授权性与任意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纠纷领域,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冲突可以在多元纠纷解决理论中得到解决,可以互补变通的部分应进行良性互动。冲突的部分,在互补变通时进行合理的、有选择性的吸收。还可以让当事人以切合生产生活需要为原则进行自由选择,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也可有效实现两种解纷机制互补的法治价值。

(2)互补变通要进行区域和对象限制。互补变通要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为基础,以民族自治地方为对象制定互补变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制对象应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民族或法文化传统相近的几个民族。我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间居住混杂,相互穿插,在一个区域内长期居住,文化传统与习惯之间相互影响和同化,其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有很大的共性。因此,可以以自治州、自治县为单位对纠纷解决机制有共性的民族为对象制定互补变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在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补变通,应当采取属地+属人的办法。

(3)互补变通范围的把握。互补变通中立法必须在原则范围内进行,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现代法治意义并被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部分进行合理吸收,这样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不然制定的法律不但起不到互补的作用,还会脱离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生活,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对于如何把握互补中的范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对那些不违背国家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进行吸收。少数民族有很多优良的习俗传统,比如敬老劝孝、惩恶扬善、打击偷盗、保护环境、保护生产、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等。这些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社会秩序治理目的是一致的,应在互补变通中予以提倡。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在“1984年就通过了,有关法定婚龄提前的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变通规定》。其中,第三条将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由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7](P.201)。这样的立法探索不但顺应了苗族早婚的习惯,也为解决松桃苗族婚姻的效力问题还为婚姻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将那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优良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互补变通,赋予其一般性的法律效力是积极有益的。对那些于现代法治既无消极影响也无积极作用,却盛行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互补变通中可采取顺应承认的态度,让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逐渐形成对国家法律的接受和认可。

其次,部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现代法治要求相差太远,对其中违背国家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变通立法中应当进行禁止。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如逐出村寨、游寨示众等依然存在。地方司法部门也对其宽容对待,不是司法不作为而是法律深入人心需要时间,它的存在不是合法,是暂时的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法的控制不足。但在当下依法治国推进中对那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解纷机制就不应当继续宽容对待,应通过积极引导的办法使其在互补变通中主动调适,顺应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不是冲突和对抗。

再次,刑事纠纷领域,应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纠纷处理实践上,通过变通立法的方式进行有益的互补,将民族地区的部分刑事习惯法互补变通吸纳。如有学者研究:“《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多以赔偿钱财的方式进行处罚。有的民族还要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抚养,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是符合民族地区经济条件下家属的需要的,比法律规定负担一定的抚养费要严厉得多,在民族地区具有合理性。因此,可以将《刑法》233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作为互补变通依据,变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样,就可以对对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有时间抚养被害人家属。使之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实际需要。”[8](P.117)苏永生教授的这一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让代表部分民众意志与利益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互补变通在国家刑法中得到体现,进而在司法中被适用是符合法理内核思想的。刑事领域互补变通是有立法先例的,“在青海藏族地区的杀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人审判后,被害人家属是要按照藏族习惯法赔偿命价追偿的,否则被害人会聚集族亲血族复仇,为免除事态扩大化,青海藏区司法机关总结了一些实践,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坚持国家法律审判处理的同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族、宗教人士,参与后续问题化解。对被害人家属所要的命价,按照藏区中等收入群众家庭财产的一半作为赔偿标准。”[9]并出台了《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关于刑法的变通或补充的决定》,这些实践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刑事法律的互补变通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2.以国家法为基础在村民自治中引入少数民族纠纷机制

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①这实际上已经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指明了方向,自治管理与依法治理良性互动是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重要方式。少数民族地区多以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形态,具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方式,自治管理属性明显,苏力教授指出:“在他们的社会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互动中逐步形成一套与他们的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10]村规民约就是他们自治规则的重要表现形式,“历史上的村规民约,是存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一种介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民间行为规范;现代意义上的村规民约,产生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下,是村民自治的基石和保障。”[11](P.242)因此,通过村规民约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明确规定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只能在国家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用传统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对国家法进行了补充,成为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与融合的桥梁,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很多优秀内容都可以纳入其中,这实际上更符合民族群众的需要,让很多纠纷解决在村民自治框架内运行,小的纠纷可由村委会组织化解,大的涉及群体利益的纠纷可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解决,民族地区的社会权威人士也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如台江县的“五老”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有益地实现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3.在调解中引入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7月出台了《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①至此,国家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格局进行了全面的政策和法律上的顶层设计,是社会管理创新,为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理顺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关系。贵州省高级法院与省司法厅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检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的指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化解中,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互补衔接,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又解决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机制之间的冲突问题。民族地区的调解工作有其特殊性,大调解格局下将检察工作、审判工作、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进行衔接,结合实际将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运用于其中,构建多元灵活的调解方式具有可行性。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可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适时与检调对接相衔接,在进行刑事和解、民事申诉、行政赔偿申诉时由检察机关派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其职,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当地社会权威人士及熟悉情况的当地村委会和司法所、派出所的人员参加,过程中运用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结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矛盾纠纷进行化解,促成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愿。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运用于审判调解中。

具体做法是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审判程序对接,把调解运用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调解的案件类型应以民事案件、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重点。还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从纠纷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兼顾,充分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不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情况下,请地方权威人士及当地村委会及司法所、派出所共同参与纠纷的调解,形成调解多元合力,在以人为本的氛围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法并用,让纠纷在调解中得到化解,防止纠纷转变为冲突甚至刑事案件。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范围已经超出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小传统”范围,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建立一种有分有合的立体交叉式的纠纷解决体制,为纠纷解决提供一种高效良性运作的综合机制”[12](P.117),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的好方法,“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3](P.354)

因此,回归理性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实事求是之举,我国宪法将少数民族具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作为一项原则进行了规定。在司法、执法中都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民族地区有着深厚的民族基础,虽然不具有国家法那样的普适性,但在民族地区秩序的治理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制度构建中只需顺势而为充分发挥好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使之与国家法很好地衔接配合,是当下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陈瑞宏:“法律程序价值论”,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3]王铭铭:《人类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赵旭东:《权利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5][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连树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梁治平:《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石朝江:《中国苗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8]苏永生:《刑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关系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9]戴晓明、谭万霞:“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整合”,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10]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11]邓建民、赵琪:《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以四川民族地区为例》,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

[12]张谦元、刘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果树嫁接技术范文第3篇

第四届国家xx局直属机关杰出(优秀)青年表彰和演讲大会上的讲话

(2006年4月28日)

同志们,青年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我首先代表局党组向刚才受到表彰的3名杰出青年和10名优秀青年表示祝贺,希望你们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创造出更大的成绩!

再过几天就是“五四”青年节了。在此,我也代表局党组并希望通过在座的各位,向测绘系统广大青年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祝愿,祝大家节日快乐,青春永驻!

87年前的五月,一代青年用自己的行动彰显了存荣弃辱的爱国热忱;87年后的今天,局直属机关团委以开展秉“五四”精神、学身边典型、话荣辱之分活动的特殊方式来纪念“五四”运动,我认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刚才,我们通过录像对13名获奖青年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6名获奖青年在现场作了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彩演讲,我认为讲得都很好。在道德范畴,知荣辱是前提,立言行是关键,做典范是目标。在其他方面同样如此,只有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这样的典范才能站得稳,立得住,名副其实,让人信服。广大青年要以受到表彰的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为榜样,学习他们,赶超他们。

下面,我从理想、道德、事业、生活四个方面向大家提几点希望,与大家共勉。

一、要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让理想之帆高扬。

理想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是一个人的前行方向和奋斗目标。崇高而远大的理想,会让人产生力量,迸发激情,奉献才华。随着年龄的增长,环境的变化,知识和阅历的丰富,我们的理想会由模糊变得清晰,由平淡变得高远,由朴素变得辉煌。理想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和升华的。人,愈坚信科学真理和客观规律,愈追求精神财富和生命价值,愈渴望奉献社会和服务他人,理想就会愈加崇高而远大。

理想不等于现实。高扬理想之帆,会帮助我们驶向一个成功的彼岸。而这理想之帆,首先要以报国之心来支撑。坦言之,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份向往和追求,但这份向往和追求只有同祖国和人民的意愿相统一,才是崇高而远大的理想。“五四”运动是一场高举爱国旗帜的青年运动,是中国社会伟大变革的历史篇章中一部绚丽的青春史诗,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交响乐中一部雄浑的青春乐章。新一代青年继承和弘扬“五四”精神,就是要树立理想,立志报国,把个人的奋斗自觉地融入到建设祖国和服务人民的事业里,这是青年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前提。其次,理想之帆要以实际行动来支撑。理想的实现是需要漫长过程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举手可得。“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青年,贵在脚踏实地,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日积月累,辛勤耕耘,理想才会成为现实。第三,理想之帆要以顽强意志来支撑。实现理想的征程不会一帆风顺。“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遇到狂风暴雨,不能胆怯;碰到惊涛骇浪,不能退缩。青年,只有不断经风雨,见世面,才会愈加坚强,愈加成熟;只有百折不挠,矢志不渝,才有希望到达成功的彼岸。

二、要知荣明耻,存荣弃耻,让道德之光闪耀。

今年3月4日,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强调指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他提出的“八荣八耻”,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是非标准鲜明,价值导向明确,是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确立了鲜明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的价值导向,是进一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青年是社会生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力量,可塑性强,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在逐渐形成。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对于青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对于进一步匡正社会风气、提高文明程度、推进社会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道德的力量是无穷的。有了道德阳光,生命才会辉煌。为了让道德之光闪耀,广大青年首先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知荣明耻。要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时代背景、重要意义、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从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其次,广大青年要自觉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率先垂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青年要严格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把“八荣八耻”作为衡量自身道德水准的一把尺子,找出差距,及时改正,多做当荣之事,多拒为辱之行。第三,广大青年要敢于拿起批评的武器,向耻辱行为做斗争。律己是前提,但只是自己做好了还不行,还要用正义的力量去感染、教育和监督他人,帮助他人存荣弃耻,让假丑恶的现象无立足之地,让真善美的行为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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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立足本职,把握机遇,让事业之厦坚实。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非常关键的时期,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机遇与挑战并存,工作任务艰巨。这为广大青年增长才干、施展才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舞台。广大青年一定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测绘事业发展的新高度思考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继承和发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在本职岗位上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创造无愧于前辈、无愧于后辈的业绩。

机遇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机遇往往偏爱那些有头脑、有准备的人。如何做一个有头脑、有准备的人呢?首先,要勤奋学习。丰厚的知识,扎实的功底,是搭建事业之厦的基础。要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向他人学习,持之以恒地学,博采众长地学,努力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唯有不断地学,广泛地学,才会与时代同拍,与社会同步。其次,要善于思考。古人云:学而不思则罔。事业之厦只有凝聚了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才会坚不可摧。要一边学习,一边思考,真正把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融入自己的头脑,变为自己的思维,化作自己的行动,达到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境界。第三,要敢于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事业之厦只有体现了自己的勇气和魄力,才会别具风格。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于超越,敢为人先,敢立潮头,敢在科技创新中有所作为,做自主创新的先锋和模范。

四、要展现活力,激扬青春,让生活之曲美妙。

同志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青年时期应该是活力四射、青春飞扬的时期,青年的生活应该是丰富多彩、具有创意和新意的生活。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讲只有一次,每个青年都应该珍惜大好时光,想方设法让青春之色彩绚烂,让生活之乐曲美妙,这样才会无怨无悔。这里,我想讲三层意思:

一是对自己而言,青年要充满自信。作为青年,要注意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无论是参加一次活动,还是担当一项重任,都应该永远相信自己是最优秀的,也就是要敢于肯定自己、信任自己、表现自己。“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自信是一种勇气,一种豪气,也是一种美。自信会让人做起事来潇洒自如,从容镇定,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二是对他人而言,青年要心存感激。无论是对父母、对师长、对朋友,还是对工作、对环境、对机遇,我们都要心存感激。常存感激之情,心胸会博大,态度会乐观,待人会热情,处世会友善;常存感激之情,可以消除隔阂,化解矛盾,沟通情感,增进友谊;常存感激之情,就会少些抱怨之声,少些利己之念,少些贪欲之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也会因感激而越来越和谐。

果树嫁接技术范文第4篇

1.1果树种子繁殖育苗法

用种子播种后发芽长的苗木称为实生苗。种子繁殖育苗法主要有6个步骤。第一,是要进行土地平整,并对种植范围类的土地进行施肥,尤其是底肥一定要足够,并且要保证土壤的湿润。第二,便是果树种子的选择,选种一定要选择颗粒饱满、大小匀称、色泽鲜艳、品种纯正或类型一致、无病虫害的充分成熟的种子。母本树要丰产稳产、品质优良。第三,是对种子进行层积处理,层积方法因种子大小和数量多少而有所不同,一般要掌握层积时的温度(2~7°),沙的温度(以手握成团,一触即散),种沙比例(大粒种子1∶5~10、中小粒种子1∶3~5)。第四,是为确定种子质量和计划播种量,在播种前用目测、染色、发芽试验等方法鉴定种子生活力。常用的播种方法有散播、条播和点播3种,播种时期一般为春播和秋播。要根据当地耕作习惯、嫁接操作的便利选择播种方法,一般来说较小的果树种子采用散播的播种方法,而较大的果树种子则应该采用条播或者点播的播种方法,而且在撒播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种子的均匀。第五,是进行播种后的管理,在种子播种过程中,其深度因种子大小、气候条件和土壤性质而异,一般以种子直径的1~5倍为宜。干燥地比湿润地深些,秋冬播比春播深些,沙壤土比粘土深些。播后盖以微薄细沙土,不见种子为宜。如果土壤湿度不够,还应该用喷壶喷洒细水,切忌大水漫灌。第六,是在播后管理中要及时进行间苗、移栽、除草、摘心等措施,在育苗过程中,一般每隔一周左右用浓度较低的氮肥喷洒一次,同时还要加强田间管理,防治病虫害的发生,从而保证幼苗健康的成长。

1.2用果树枝条扦插繁殖育苗

用果树枝条扦插繁殖育苗是比较常用的另一种果树繁殖方法,所谓枝条扦插繁殖,就是用充分成熟的一年生枝条在适宜的温度和水分等条件下,将其插入土壤中,然后让其生根发芽,生长为独立的果树植株能较好地保持母株性状和特性,整齐一致,进入结果年龄较早。用果树枝条扦插繁殖育苗主要有3个步骤。第一个是选择茎枝和扦插的时间。茎枝应选择高产株的完好无病害、鲜嫩的茎枝,从而能够尽快的生根发芽,插条的长度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一般来说最好在10~14cm左右为宜,还要注意应将剪下来的枝条及时扦插,否则枝条会脱水而死。至于扦插时间,不同果树的扦插时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春天3~4月份是最好的扦插时间。第二个步骤便是进行扦插,扦插之前,最好可以将果树枝条用生长素进行浸泡,浸泡之后将枝条直插于土壤之中,并且覆土压紧,并使枝条露出地面5~8cm左右(不同树种标准不同),然后及时浇水养护。第三个步骤便是扦插后的管理,如果温度过高,须使用遮阳布对枝条进行遮阳处理,同果树种子育苗繁殖一样,用枝条扦插繁殖育苗也需要定期对枝条用喷壶浇水,严禁大水漫灌。待枝条生根发芽后,即可再次施肥,一般来说,扦插后1个月左右即可进行分苗移植和定株。

1.3绿枝嫁接培养技术

采用绿枝嫁接培养技术种植果树,一般有4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确定采取枝接还是芽接,然后要进行采集和贮运接穗。选择的接穗一般树冠新生枝条,发育完好,没有病虫害,接穗取下后便去掉叶片,仅留下叶柄,然后插入水中并存放在阴凉的地方,防止脱水干枯。第二个步骤是对选择嫁接的果林进行施肥和清除杂草处理,并消灭存在的病虫害,防止影响果树幼苗的成长。第三个步骤便是嫁接了,嫁接时间一般选在7~9月,嫁接的方法有很多,目前一般采用劈接法嫁接。嫁接时首先在水中取出一根事先准备好的接穗晾干,将接穗芽的下端削成长5~6cm的楔形形状,并且要做到削面匀称平滑。然后在芽的上端留3cm左右平口剪下,接下来选择一直径与接穗相差不大的砧木,砧木要求与接穗有良好的亲和力,抗病虫力强,对接穗的生长和结果有良好的影响,对栽培地区的气候、土壤条件适应性强。在砧木的基部大概6~11cm左右处平口剪断,并且在断面中央垂直向下纵切一刀。再把削好的接穗迅速插入劈开的砧木中,插入深度以接穗稍露白1mm为宜。最后,用长50cm、宽2cm的薄膜将砧木从上到下严密包扎起来。第四个步骤便是检查成熟率和解除绑定了,一般在嫁接后半个月左右便可以检查成活率了,成活的果树应在第二年去除薄膜,以免影响枝条的正常生长。

2当前果树种植技术存在的问题

2.1科学的种植技术没有得到高效利用普及

目前很多果树种植企业在技术管理上得到长足发展,基本形成了一定的树种优化品种,但在品种与砧木的优化上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砧木的优化问题,砧木对果树生产和果品质量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在果树生产中砧木规范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主要是苗木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尤其是在水分、肥料及土壤的管理方面,完全是靠以往的经验来进行管理,缺乏理论指导和新技术应用,使得优质的管理技术没有得到完全高效利用和普及。

2.2果树种植产业中基础设施薄弱

果树嫁接技术范文第5篇

影响宁夏桃产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1桃树的自身抗寒能力

据资料记载,果树树种和品种的不同抗寒力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在其不同的生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桃树越冬期的抗寒力为-20~-25℃;自然休眠期之后当气温降到-15~-18℃桃花芽就会受冻;生长期间,当树体没有做好越冬准备时突然降温也会受冻;春季花期受冻临界期为-1.1~-2.7℃。

2不良的环境因素

宁夏地区冬季寒冷,春、秋季节有突然降温的可能,致使桃树体受冻。据宁夏地区著名果树老专家魏象廷先生的研究[2]:自1954年以来果树(包括桃)曾多次遭低温冻害,如2002和2008年的冬季绝对最低气温超过了-20℃,或春、秋的突然降温,越过了桃树忍耐低温的临界温度,导致桃树树体受冻。受冻的原因是:剧烈的降温致使新生的木质部和韧皮部以及未成熟的形成层细胞发生冻害,冻害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是:组织发生褐变,在变褐色的木质部中,导管和管胞部分地或全部地被胶样褐色物质所充满,这些胶样物质主要是可塑性物质特别是淀粉形成的。

改进措施

1发展设施栽培

设施农业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特点,科技含量高。通过设施栽培,可以为桃树生长创造必须的温度、湿度、光照、水分、营养、二氧化碳浓度等综合环境条件[3],并将其调整到桃树生长最佳状况,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或消除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威胁影响。设施栽培还可节省水资源的利用率,全年水资源利用率比大田提高10倍。然而设施栽培,特别是设施提早栽培,其生存气候条件必须满足二点:一是满足冬季的低温量(指0~7.2℃以下)[4],能够满足桃的休眠期对低温寒冷量的要求,否则桃树则不会开花结果。二是光照必须充足,光热资源丰富,冬春季节阴雨少。宁夏地区的气候条件正好符合以上二点。宁夏地处西北黄土高原,空气干燥,降雨少,日照充足,其气候特点是[5]:春暖快、夏热短、秋凉早、冬寒长。冬季进入低温时间早,桃树提前自然落叶,树体进入休眠也早。低温量充足,桃树体能提前满足休眠需求,可以提早扣棚升温,一般不需要人工加温,桃树需冷量满足之后,扣棚越早,桃果成熟也就越早。宁夏地区冬春季节阴雨天气较少,阳光充沛,热量丰富,是我国发展设施农业最适宜的地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