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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卫管理范文精选

城市环卫管理

城市环卫管理范文第1篇

一、以“*城市容环卫杯”竞赛活动为抓手,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

1、进一步彰显“*城市容环卫杯”竞赛实效。市、区要继续以“*城市容环卫杯竞赛”为有效载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创新竞赛内容和载体,突出重点亮点,细化检查评比标准,健全奖惩制度,彰显竞赛实效,不断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市场的竞争力,社会的号召力。今年,要突出抓好环卫设施设备规范管理、余泥渣土管理、轨道交通建设高峰期道路环境卫生整治等项目的检查监督,抓好“垃圾焚烧处理厂监管”和“餐厨垃圾管理”等新增设项目的检查评比,继续加强道路清扫的密度和冲洗频次,在基本消除可视垃圾的基础上,消除道路泥沙、扬尘多,人行道污垢厚重等现象,提高道路清洁度。同时,要顺应数字化城管要求,探索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纳入竞赛计分外,要及时上报城管指挥中心,纳入数字化处理评价系统,使存在问题处理不积压。

2、建立健全清扫保洁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继续协调建立健全环卫清扫保洁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根据科学测算的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价格标准,报请市政府提升清扫保洁外包单价;努力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坚持“特区内外一体化,市、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将市政道路及可实施机扫的街道全部纳入机扫范围”原则,提高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门槛”,将机扫能力作为参加投标的重要前提,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力争到*年底,特区内市政道路平均机扫率达到60%以上,特区外达到40%以上;2009年底,特区内达到70%以上,特区外50%以上;2010年,全市平均机扫率达到80%以上。

3、扎实推进环卫设施设备清洁行动。贯彻落实《环卫设施设备清洁行动方案》,全面实施整治行动,规范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和管理,逐步淘汰环卫手推车,加强垃圾转运站(桶屋)管理,整治垃圾运输车辆,整治大型环卫设施及环卫基地周边环境,将环卫设施设备对市容环境的污染减至最低程度。今年4月10日之前,各区要将辖区内环卫设施设备彻底清洗一遍,清洗标准要高,要精细,重点加强对垃圾车污水收集槽、排污口以及垃圾屋外墙等盲点部位长久积存污垢的清洗,做到不留遗漏,不留死角。同时强化长效管理,规范设施设备清洗的时间及频次。各区要每天组织对辖区各街道、社区、清洁服务单位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扣分扣钱范围,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要纳入环卫招投标条款。市“*城杯”竞赛办每月将各区环卫设施设备清洁行动作为竞赛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下发督办函,在《*特区报》、《*商报》等主流媒体上不定期予以曝光,在《*晚报》上连续曝光,特别严重的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对整治取得明显成绩的,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表扬先进,典型引路。到今年6月底,督办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清洁状态。远期要达到环卫设施设备标准高、数量足、整洁完好、设置科学、功能完善的长效目标,达到*、*的管理水平。

4、倾力改善特区外环境卫生状况。以筹办大运会等为契机,*、*及*区要全面梳理分析环卫工作现状和问题,列出需突破的重点难点,提升管理理念,提高环卫标准,努力构建特区内外环卫工作一体化管理机制。一是今年4月底以前,要将辖区内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全面清理,以配合“清洁*月”活动顺利开展;二是要争取与坂田、龙城街道一样将清扫保洁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以财政投入为主,卫生收费为辅,并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卫生费不挪作他用;三是要排出推进清扫保洁市场化时间表,不断调整优化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队伍,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区今年6月份之前力争将辖区内全部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纳入市场化管理;四是完善责任和监管链条。街道城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明确环卫管理责任人,实施辖区环境卫生全覆盖管理。

5、重点保障黄金周及重大活动期间卫生。大力抓好黄金周及文博会、高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卫生整治,特别在今年我市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期间,各区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大力整治辖区内环境卫生,重点做好活动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建立应急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保障此项重大庆祝活动的顺利开展。

6、重点提升公路、高速公路、城门关口、水域等区域环卫水平。积极协调公路部门通过加大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增加保洁人员配置和提高清扫保洁频次,将过境公路纳入与市政道路相同的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体系,力争通过市政府明确该项要求。同时,从本月起,市“*城杯”竞赛办每月安排2至3天对公路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办公路部门整改,若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督促交通部门整治,效果仍不明显,则通报市、区政府,并请媒体曝光;继续通过检查督办、下发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强化高速公路出入口、边沟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强化城门关口、铁路、河道、海域、待建地、预留地环境卫生管理,达到清扫保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目标。

7、强化余泥渣土管理。今年是全市“轨道建设”高峰期,余泥渣土量激增,必须通过规范工地源头管理,与交警、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联通机制查处车轮带泥、超高超载、沿途撒漏泥头车辆以及建立土方需求调配机制等措施,有效抑制“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渣土污染;大力推动全市渣土受纳场设置规划建设,加快水径受纳场建设步伐,解决我市渣土出路问题;强化长效机制,显著降低扬尘污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冲洗道路两旁行道树上板结的尘土。

8、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运行体系。进一步推进清扫保洁、垃圾运输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今年特区内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率要达到95%。特区外达到80%。同时,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容量调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奠定基础;二是对目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服务的企业进行重新梳理,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三是对于新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应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参加招投标;四是对已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核发许可证时,应征询被服务单位的意见;五是加强对已经行政许可服务企业运营过程(包括项目人员投入、作业时间、作业程序、设备投入、人员考核、应急能力、制度建设等)的监管,并将监管结果作为再许可或退出条件之一加以考核评价。

9、加强建筑立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借鉴*经验,采用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措施,推动业主和物管公司加强建筑立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实现环境卫生“空地一体化”。

10、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执法队伍要强化环卫专项执法力度,环卫执法纳入城管综合执法量化考核。特别是街道城管执法队要按照责任辖区进行日常巡查,依据职权查处乱丢乱倒垃圾、翻拣垃圾、乱摆卖及余泥渣土污染等违法违章行为。同时,今年要积极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

二、全力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打造一流的环卫硬件系统

11、建立先进的垃圾收运系统。市、区环卫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工作。去年建成的343座垃圾转运站要在*年6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营,其余增建站点必须在*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再次重申规范新建垃圾转运站的运营管理,完善市场化垃圾收运系统;推广车载桶装密闭式的垃圾收运模式,逐步淘汰吊桶车和后装式垃圾车。特区内自*年1月1日起,特区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吊桶车运输垃圾。特区内自2009年1月1日、特区外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后装式垃圾车。随着新型垃圾转运站的投入使用和车载桶装密闭式收运模式的推广,各区务必达到“垃圾不落地”的管理目标;做好*大运村等区域引进封闭式垃圾管道自动收集系统进行试点的协调、监督工作;完善我市粪渣收运、监管方案,规范粪渣清运市场;与市规划局联合《*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并组织实施。

12、加强公厕建设、监管力度。完成《*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报送至市法制部门,重点推动沿街商场、宾馆、酒楼等公共场所业主和经营者配套建设、提升和开放公厕,完善全市公厕管理系统,解决群众上厕难问题。同时,对现有市政公厕继续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着手编写*公厕使用等“指引”,在网上,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

13、加快环卫大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市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园)系统布局规划(*—2020)》,督促编制*、坪山、白鸽湖环境园详细蓝图规划;做好清水河大型垃圾焚烧厂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克服困难,加强协调,确保市新卫生处理厂、粪渣处理厂及进场道路竣工并投入使用;加快郁南、吉岗采石场边坡整治工程建设,力争*年6月底完工;推进综合厂电网接入系统改造与厂区环境改善项目进度;继续推进南山垃圾焚烧厂、*老虎坑填埋场二期、平湖垃圾焚烧厂一期等工程扩建以及*大工业区垃圾焚烧厂、白鸽湖垃圾焚烧厂、坪山垃圾填埋场等工程建设,今年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保持在*%以上,到2010年要达到100%。

14、继续做好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规范环卫工具房设置,参照建设部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完成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室配置;规范公厕设置,根据《*市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园)系统布局规划(*——2020)》和《*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的要求完成公厕设置工作;规范设置果皮箱,对全市市政道路的果皮箱设置情况进行普查后,按《*市环卫作业规范》进行整改,完成增设和更新工作。

15、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各垃圾处理设施环境达标检测考核评审,确保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达标排放;禁止下坪场的受纳未经批准的特区外生活垃圾;完成*大工业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补贴费标准测算工作,研究解决南山、盐田垃圾焚烧厂签定特许经营协议谈判中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全市监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双向交流,不断总结监管工作经验,促进全市监管工作的标准化、统一化。

16、规范环卫专业车辆管理。以修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行政许可条件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办证行为。委托*、*开展垃圾运输车辆办证工作,做到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分类许可,争取下半年起禁止对个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证;特区内外均要成立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小组,对部份垃圾运输车安装GPS监控系统,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入口处的监管,采取罚款、停运、吊销准运证等处罚措施查处违章垃圾运输车辆。

三、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健全环卫政策法规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环卫软实力

17、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出台收垃圾处理费手续费标准及漏耗补偿政策,支付供水企业收垃圾处理费前期系统改造一次性投入,建立供水企业、供水“中间层”收手续费核拨机制,与供水企业新签订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协议;巩固并提高我市垃圾处理收费收缴率,清查特区内自备水源用户,委托相关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征收垃圾处理费;做好审核办理垃圾处理费减免复核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费欠费的追缴力度,将欠费用户信息纳入市政府及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机制;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垃圾处理费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督促供水企业相应建设完善收垃圾处理费系统。

18、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力争将市城管局的《*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修订为*市技术规范;配合市法制办完成《*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办法》修订并组织实施;配合市人大制订《*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并组织实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19、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开展已完成的科研成果申报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国家课题“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组织验收《*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研究》、《*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对策研究》、《*市清洁服务行业市场化调研报告》和《*市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科研课题;组织开展*坑垃圾填埋场沉降监测、污染监测及环境质量评估,继续开展粪渣厂太阳能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

20、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强调公众参与,提高市民素质。继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人行天桥等公共媒介加强环卫宣传教育工作;在有关媒体定期开设“环卫曝光台”,强调公众参与;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调动社会单位及公众参与环卫管理的自觉性,拓宽市民参与渠道;与教育部门合作,在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有关爱护环境卫生课程,从小提高学生素质;与旅游部门合作,在机场、港口、车站、码头以及旅游车辆上加大环卫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外来游客的宣传;在全市推广西乡街道办“多元共治”经验;借鉴*的经验,组织力量对筹建环卫宣传教育基地进行调研、论证,力争尽快立项。

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垃圾减量化工作

21、打造循环经济。完成塘朗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一期工程建设,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引进社会资本,在水径余泥渣土受纳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推动*、*两区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扩大下坪场填埋气体发电和提纯制作车用燃料使用规模,确保下坪场CDM合作项目中关于填埋气体减排指标的落实;推进综合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推进市粪渣处理厂综合利用项目,加快粪渣堆肥项目、太阳能电站、雨水收集利用池的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力争设在下坪场的餐厨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于*年底前建成投产,南山区餐厨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在*年7月前建成投产,督促*、*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区餐厨垃圾清运、处理单位,初步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推动*老虎坑垃圾填埋气体发电上网工程建成投产,推进*CDM项目合作工作。

22、开展垃圾减量化工作。加大资源节约、污染预防、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力度,延长我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期限。

五、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促进环卫事业全面、协调、和谐发展

23、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市环卫部门宏观管理职能。各区要以今年将启动区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大力争取建立完善区、街环卫管理机构,配置社区环卫管理专干,充实基层环卫管理力量;市环卫处已转为行政管理机构,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方法,强化履行“拟订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能。

城市环卫管理范文第2篇

今天,我们在*街道召开城市环境长效管理现场会,交流推广*街道开展街巷新村保洁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刚才,我们听了*街道、*社区和“都市之星”市容环境服务公司三个单位的交流发言,又实地参观了林机新村的卫生管理现场,对我们的启发教育很大。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极其宝贵的经验,归纳起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认识提高。*街道的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工作之所以一直走在全区各街道前列,这是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对城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他们把城管工作与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建立领导小组,健全了城管工作网络,使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逐项得到分解和落实,从而推动了街道城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领导对城管工作的认识至关重要,哪个街道真正把城管工作提高到践行“三个代表”高度,真正把城管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真正把城管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的高度认识,这个街道的领导就一定会把城管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抓出亮点。

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从*街道和*社区刚才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街道的街巷新村的管理任务是相当艰巨的,有些老新村由于建造时间长,房屋和各种公共设施陈旧,管理起来的难度更大。*街道给我们的启示是:坚持“条块结合”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职能,把长效管理的职责落实到每一个社区。社区居委会怎样行使自己街巷保洁的职能呢?*社区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发挥社区党员、骨干、妇女突击队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管理。另外要与物业管理、有关企业协商、配合,解决一些老大难问题。面对街巷新村面广量大的保洁任务,针对保洁工作具有的动态性,我们只有充分发动群众,人人都来投入到“洁净家园、美化社区”创建活动中去,街巷新村的保洁工作才能搞好。否则,单靠街道几个协管员、社区主任和一些保洁员是无法开展好这项工作的。

三、不畏困难,敢于碰“硬”。*街道的经验告诉我们:面对面广量大的街巷管理任务,关键是要花大力气,重拳出击,解决好几个影响全局的老大难问题,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刚才*街道介绍的对庙桥市场的整治,对南新路夜排挡和吴趋坊地段脏、乱、差的整治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们辖区的街道、社区在一些重点、难点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脏、乱、差问题,只有把这些重点问题解决了,其它地方的问题就不那么棘手了。所以,我们负责城管工作的同志,在工作中要善于抓“牛鼻子”,敢于碰“硬”,要增强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打好这个硬仗。

四、建章立制,强化管理。*街道刚才介绍了他们抓好基础工作,强化制度建设和加强队伍管理几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其它街道好好学习、借鉴。城管工作一是要情况明;二是要措施得力;三是要管理到位。这三者结合、落实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长效管理工作的成效。如果制度订出来了,挂在墙上,束之高阁,不去执行;每个领导、队员的职责任务明确了,不去督查、考核;管理到位不到位,不实行奖优罚劣,这样的管理模式和力度,是与我们当前城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不相适应的。我们的城管工作首先是要讲务实,要真抓实干,然后是讲创新;没有实干、苦干精神,城管工作要上一个新台阶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街道的经验介绍中,我认为他们在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一些举措是搞好街巷新村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把这两个建设搞好了,管理工作自然而然地也就上去了。

以上四个方面,是*街道长效管理工作的经验,也是我们其他街道应借鉴学习的地方。在今年城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迎接世遗会在我市召开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关头,我们在这里召开城市环境长效管理现场会,其目的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继续深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改革,以世遗会召开为契机,加大街巷新村管理力度,彻底改变环境脏、乱、差面貌,为创造一个洁净、优美的人居环境和生活环境而努力,为服务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作贡献。今天,*街道的经验介绍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希望在座的同志们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带回去,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以落实。下面我就下一阶段工作提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增强城管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街道的经验来看,领导的重视、认识的提高,以及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无不与加强长效管理工作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有关。所以,我们要干好这项工作,就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有一个好的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面对面广量大的城市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振奋精神、真抓实干。我们在座的每个同志都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上的责任,更好地担负起组织和领导重任,在明确各自任务的基础上,发扬当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种精神,团结动员广大干部群众,一起奋战,把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狠抓落实。上个星期,区创建指挥部专门召开会议,部署了下阶段的工作,主要的任务是要围绕世遗会的召开,开展“洁净家园、美化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使街巷新村的环境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观。通过这次现场会,我们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排查本单位、本部门在长效管理上的不足,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为了迎接世遗会,在“五一”前后搞突击整治是必要的,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抓好长效管理。所以,洁净家园整治活动不单是“五一”前要搞,“五一”过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还要搞,包括开展夏季爱国卫生活动等等。突击整治是治标,长效管理才是治本,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街巷新村管理工作才能保持一个较好的水平,工作才能上新台阶。上星期的创建指挥部会议上,区委周书记也到会作了指示,他充分肯定了我们的城管工作,但同时也指出了在硬件、软件包括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周书记指出,管理工作的好坏是检验我们每个同志工作的试金石,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周书记希望我们每个从事城管工作的同志要充分认识自己肩上的责任,再接再厉,团结一致,跑步进位,在城管工作上创出我们*区的品牌。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在管理上勇于探索不断改革创新,使我们*区的街巷新村管理走在三个城区前列。

三、要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抓好街巷新村的管理,关键是要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抓好协管员和保洁员两支队伍的建设。这个道理在座的各位同志都很清楚,关键的是抓得怎样,效果又是怎样,抓与不抓大不一样。*街道抓管理队伍的经验,大家回去要好好研究,认真学习。在这里,我还想强调的是,街巷新村的管理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在一只小小的垃圾箱上面,反映了我们协管员、保洁员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水平,折射出我们部分市民的文化素质,同时也显示了我们环卫部门的工作效能。垃圾箱管好了,垃圾入箱了,乱洒乱抛现象没了,无主垃圾没了,整个环境就会为之一新。所以,我们在管理上,要对垃圾箱进行有效地监控,抓好了垃圾箱,就等于抓好了街巷新村管理工作的一大半。我们应当对这项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发挥好管理队伍作用,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在街巷新村管理上,我们还要认真抓好农贸市场周边的环境整治,这项工作我们街道要会同区相关部门一起来共同管理执法,工作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还是必须反复抓、抓反复,不能放任自流。对于农贸市场周边的环境,应当在加强整治的同时,适时开辟疏导点,解决一些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疏导点开出来了,关键是要管好,娄门大街的疏导点,曾经一度秩序混乱,卫生状况极差,但经过城管局和街道大规模整治,现在状况良好。街巷新村保洁市场化运作现在已在全区全面推开,各街道要与承包企业很好配合,抓好督查、考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运转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解决,确保该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城市环卫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城市环卫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三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城市环卫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

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三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

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

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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