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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管理范文精选

城市车辆管理

城市车辆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城市车辆管理范文第2篇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实现两大目标:一是9月1日前,电瓶客运三轮车实现总量控制,逐步减少,实行限时、限路、限量营运;二是9月1日后,全面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电瓶三轮车。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龙南县取缔电瓶三轮车非法载客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路面执法组、信访维稳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调查摸底工作;路面执法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交管大队联合进行路面执法;信访维稳组由县维稳办牵头,负责信访、上访人员的息访和稳控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23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

(一)县广电中心要抽调专职记者收集整理电瓶客运三轮车警示性新闻素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全程跟踪报道,做到广播天天有声音、电视天天有图像。县城管局要出动宣传车、发放公开信和宣传资料,各有关单位要在主要街口悬挂横幅(详见附件),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电瓶三轮车业主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由县城管局负责召开客运三轮车业主代表会议,做好客运三轮车业主动员工作,同时对城区载客电瓶三轮车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车辆及车主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一人一车,为整治工作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三)县交管大队要在城区出国省道各路口设置禁行标志牌,7月31日前全部设置到位。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一)强化源头管理。由县质监部门牵头,县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对生产、组装、改装电瓶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对销售电瓶三轮车的,由县工商部门牵头,县质监、公安部门配合进行严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缔。

(二)严格路面执法。路面执法按照日常执法管理与联合执法管理相结合进行。

日常执法管理,由各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电瓶三轮车载客营运执法管理工作。县交管大队负责对无牌无证、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查处,县交通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县城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占道停放行为的查处。查扣的车辆由各执法单位出具查扣单,集中停放到县交通运输局。

联合执法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交管、城管等部门配合开展集中整治,主要任务是:

1、推行定时、定点、定人、定岗、定责的“五定”管理责任制,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白天管控和夜间查控相结合等方式,对城区道路进行严密管控,保证重点路段、重点路口、重点区域不漏管、不失控,并要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

2、9月1日前,对拒不按单双日营运或上国、省道和乡村道路的,或存在其他交通违章行为的电瓶三轮车主,第一次查处到的经说服教育后,由执法组暂扣占道营运资格证,没收县城管局城管大队监制的三轮车车号蓬布,并记录在册;仍不悔改的,由交通部门予以扣车处理。9月1日后,仍上路营运的载客电瓶三轮车辆,一经发现予以扣车处理,由县交通运输局按非法营运予以处罚,并记录在册。阻挠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处;

3、严肃纪律,严格执法。集中整治期间,严禁部门、单位和个人说情,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放行。

(四)做好生活保障。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龙南的高度,切实关心退出营运车主的生产生活,尤其是生活困难的,要协调多方面力量予以关心帮助。

1、对有求职愿望的,由县人保局负责组织免费技术培训,帮助有就业能力的实现再就业;

2、县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该提高标准的提高低保标准;

3、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稳定整治力量。领导小组及下设各整治组做到牌子不摘,班子不散,人员不撤,职能不变,巩固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复、不反弹。整治基本结束后,仍要定期组织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有相对稳定的联络员,适时通报城区电瓶客运三轮车情况,保证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强化部门职责。在集中整治取得成效之后,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部门责任,只要市场上、路面上出现非法生产、销售、行驶和营运的电瓶客运三轮车,就要坚决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区交通营运秩序,促进平安龙南、和谐龙南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电瓶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细化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县交管大队要按时设立禁行标志,对无牌无证、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严厉查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非法营运的电瓶三轮车进行查处。县城管局负责对违章占道电瓶三轮车的严厉查处。县工商局负责对销售电瓶三轮车的店铺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电瓶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县质监局负责对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电瓶三轮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县残联负责对残疾人的宣传教育,督促引导残疾人更换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县人保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就业培训和再就业、低保等问题。县维稳办、县综治办、县信访局、龙南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和息诉罢访工作。

城市车辆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城市车辆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布局规划;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含室内、场内从事洗车业务)的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拆。

第五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行驶的车辆,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六条受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对市区内车辆清洗(点)及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车辆清洗站(点)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七条建城区内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各县(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一律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委审核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建成区域内的清洗站(点)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建委备案发证。

第八条申请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凡在建成区内申建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车辆进入道路和车辆待洗场,车辆进出不得有损市政设施;待洗场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

(二)作业场地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作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三)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经营,所使用的清洗设备要有利于节约用水;

(四)严禁污水横流,要具备掩盖式下水道;必须设置污泥沉淀池,严禁污水、污泥未经沉淀直接进入下水道;

(五)室内或露天的清洗站(点),不得使人行道、慢车道积水遍地,污迹斑斑,严禁有碍市容;

(六)清洗站(点)的标示牌不得粗制滥造,更不得随意摆放,阻碍人行道、慢车道的通畅和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条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车辆清洗站(点),由主管部门发给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取得运营证后,经营者凭运营证和其它必备资料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经营。清洗站(点)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审核,运营证每3年换发一次。不得将运营证私自转让、转租,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点)运营。

第十一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目测处无泥沙;

(二)玻璃明亮;

(三)车底、车轮无明显泥沙。

第十二条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物价局核准的统一标准收取,并在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三条由清洗站(点)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其拆除、停业整顿或停止供水,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无运营证经营的;

(二)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及占道经营的;

(五)违反其它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不按时缴纳管理费用的。

第十五条对进入市区或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清洁的车辆,由城建监察人员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它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各车辆清洗站(点),其经营者应按本办法规定,在50天之内申请补办有关手续,违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城市车辆管理范文第5篇

(研究目的、意义和发展概况)

1、车辆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智能交通在我国已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已成为交通领域的研究热点,社会各界对通过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缓解日益严重的交通问题寄予了厚望。国家科技部提出了建设城市交通ITS共用信息平台的构想,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开展关于交通综合信息的研究和应用,实现信息共享枢纽、综合交通信息服务、交通辅助决策、重大事件管理等功能目标。

在我省交通系统,已经基本完成普及计算机和推广应用信息技术的基础工作,完成了部分数据库与局域网的建设,初步实现了政务信息化、智能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信息化、运输企业信息化,全行业信息技术应用达到一定水平。进一步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交通产业升级,使社会公众享有更多的信息资源,提高生产和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加快推进交通现代化,是我省交通系统各部门的当务之急。

2、车辆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安全管理的需要

近几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在交通运输行业,由于部分单位偏重效益、忽视安全,存在“以包代管”的问题,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安全管理,致使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有发生,有些后果还非常严重,造成了很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不可挽回的影响。

同志指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也常说“安全是交通的永恒主题和最大效益”,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要从法制的立场来认识忽视和放松安全管理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将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放松安全管理就是违法,出现责任安全事故就是犯罪,就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们认识到:我们原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形势的新发展,作为专业运输企业,我们当前的工作重点就是必须更新发展思路,将发展的重点转移到通过优化结构促进发展上来、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运行质量上来。为实现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的转变,树立企业形象,必须应用微机辅助管理,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车辆运行实行动态监控,实现企业管理上档次、上水平。

3、车辆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运输企业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基本完成了政务信息化建设;国内同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车辆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运输企业与主管部门保持同步、适应市场形势,与时俱进、谋求发展的必由之路。

另一方面,菏泽市城市规划定位是区域性中心城市,正在紧张建设之中的菏泽公路集疏运中心,工程投资概算2.26亿元,是山东省六大公路集疏运中心之一。除发展壮大客运业务外,在货运方面,重点是菏泽口岸建设,充分利用与青岛港直通的优势,通过完善货运场站,建设菏泽货物交易中心,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使菏泽市成为辐射周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

综上所述,作为专业运输企业,要实现企业的超常规发展,实现人和物有序的空间流动,就必须对客、货运实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实现运输管理的智能化。

二、技术方案

(技术来源、技术内容及技术水平;项目的创新点及与研究有关的工作基础;应用的范围或数量及考核目标,技术路线、拟解决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和信息化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以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浪潮互相促进,互为因果,成为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我国政府顺应了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把大力推进信息化确定为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性举措,确定为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方针之后,到党的十六大,更进一步明确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IT产业的发展为车辆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供了开发基础和技术支持:

(一)车辆运行和行车安全管理

根据以上思路,我们组织开发了车辆运行管理系统(重点是客运管理)、行车安全管理系统和车辆保险管理系统,自2005年年初开始试运行。

1、车辆运行管理系统

车辆运行管理系统包括线路管理、车辆管理、班次管理和运价管理。

线路管理可以分线路列出该线路上所有运行车辆情况,能够按照起止站点、线路种类、途径站点、营运方式、开通时间进行查询;同时完成每一条线路详细的途径站点、里程查询和管理,以及线路审批表的自动生成和打印。

车辆管理涵盖自有车辆管理、外埠车辆管理和社会进站车辆管理。对所有车辆实现车属单位、车号、厂牌型号、车辆级别、座位、营运证号、线路、线路牌号、购车日期、年审情况和购证情况(主要是统缴或自购)的查询和管理。

班次管理可以自动完成跨省区计划和区内循环计划的供车单位、车型、起止站点、途径站点及里程、发车时间、返回时间的查询和管理。

运价管理包括起止站点、途径站点、区间里程票价、累计里程票价、总里程票价,可以按线路进行查询。

2、行车安全管理系统

为搞好行车安全管理,我们公司近几年来坚持“四证两卡”制度,把好驾驶员上岗关和车辆出入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运输企业点多面广、作业分散,车辆和班次日益增多,单纯依靠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实行静态管理已经不能适应运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我们组织开发了行车安全网络管理软件。

行车安全管理系统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营运动态信息、车辆肇事信息、安全信息和留言板等模块。

车辆信息模块包括车属单位、车号、车别、厂牌型号、吨(座)位、发动机号、车架号、年检记录、初次登记日期和运行线路情况。

驾驶员信息模块包括驾驶员姓名、出生日期、服务单位、初次领证日期、驾驶证号、资格证号、准驾证号、准驾车型、年审情况、安全里程、肇事记录和驾驶员级别。

营运动态信息模块包括单位、车号、车型、运行线路、营运里程、驾驶员(包括双班驾驶员)、车辆检查情况、三品检查、检查人、发车时间、车辆定员、实际上客人数。

车辆肇事信息模块包括肇事单位、车号、驾驶员、肇事时间、肇事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责任认定、肇事情况月报、肇事台帐等。

安全信息模块包括安全专职人员信息、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

留言板则包括我要留言、查看留言和查询留言几项内容,便于安全处及时下达有关通知、简要文件和相互沟通。

3、车辆保险管理系统

车辆保险管理系统可以对车辆保险情况做到动态管理,系统具有保险到期提示功能,能够有效地防止拖保、漏保,规避企业风险。

(二)信息共享、GPS系统与安全管理和物流发展

交通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国内同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卓有成效,并初见效益;GPS系统与通讯网络、计算机、电子地图和车辆管理系统相结合后,能较强地实现系统对人和车辆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我们开发车辆运行管理系统(重点是客运管理)、行车安全管理系统和车辆保险管理系统,也是为最终实现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管理、交通信息共享和发展智能交通奠定基础。

国家计委的“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化专项”如一缕春风,给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园地带来一片生机。2002年是我国卫星导航应用行业发生重大发展转折之年,也是产业化进程启动之年。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卫星导航应用综合信息服务业吸收的入网车辆数将达200万辆,当年的装车总数接近100万辆。全年卫星导航应用产业的产值达160亿元人民币,车辆应用系统产值为80亿元,服务产业收入达20亿元人民币。

同时,国家将建立一个门类齐全、容量巨大、内容丰富、国际一流的数据库,其中包括内容详实的电子地图,各种各样的兴趣点,社会公共资信,实时定位信息,车辆信息,车主信息,用户信息等等。该数据库有益于智能交通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城建规划与交通投资决策系统、汽车生产制造和售后服务业及产业发展预测预报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对信息服务产业的不断开拓和可持续发展将产生巨大作用与明显影响。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所以,在搞好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GPS系统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实时准确地采集、处理、分析、存储、传输各运输过程中所要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客、货流、运输工具流、组织管理、调度指挥、装卸存储、中转换装/换乘、多式联运、辅助服务等信息;并实时为各运输部门和各级用户提供对这些信息的查询、检索、显示、等服务;同时,还能为各级管理部门进行动态分析、预测、模拟等辅助决策工作,是搞好安全管理和物流运输、发展客、货运输管理智能化的基础,进而提高传统客、货运输的效率和现代化程度。

三、效益分析(可行性分析)

通过以上论证,说明车辆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大势所趋,通过车辆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可以大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控制行车事故,每年减少经济损失至少300万元;全部实行车辆运行信息管理后,企业可以实现超常规发展,旅客运输和物流快速实现规范化,车辆运用效率大幅度提高,预计每年利税增加逾千万元。

四、实施进度安排

1、不断完善车辆运行管理系统(重点是客运管理)、行车安全管理系统和车辆保险管理系统,2005年度实现正常化运转。

2、2005年上半年,完成GPS系统的考察、选型,初步安装调试并在小范围内试运行;下半年,全面推行GPS系统管理。

3、2005年内,视全国智能化交通发展情况,与交通系统信息化发展同步,实现广域信息共享。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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