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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问题思考

依法治国问题思考

“依法治国”就是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治理国家,它的内核严格说来就是在管理国家事务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科学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法制体系,二是有一套完整、严格的执法程序和保障系统。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富国强民,开创现代化事业的必由之路。这是一项非常雄伟的系统工作,笔者仅就似在题外,实在题中,既容易忽略,又联系紧密,让人产生歧义,又具深刻内涵的几个观念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与道德的问题

要进行依法治国,就是一切按法律的要求原则办事。而法律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因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存在,前者为制定而成,后者为约定俗成;二者都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前者是伴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后者则随着人类精神文明的内涵的发展而衍化。但法律重在惩恶,道德侧于劝善,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尤其是在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中,道德的潜移默化至关重要,实践证明,有德之人即使不懂法,其言行举止大都合乎理性法度,无德之人即使再懂法,也可能违法犯罪。这是因为法律起源于道德,从属于道德,服务于道德,法律是对客观外界的被动反映,道德则是人的内在本性的主观阐发,道德层次高于法律层次的缘故。我国古代儒家学说曾提倡“德主刑辅”的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在提出“依法治国”之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二者齐头并进,这是很有见地的。一个法制很完备的国家,必定拥有道德层次很高的国民,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更要加强道德建设,尤其要注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道德观、人生观的教育和培养。一个善于理解爱护尊重他人的社会,肯定是崇尚规范,自觉约束的社会。

二、民主与法制的问题

用法律规范管理国家,就是要建立规范的制度和体系对社会进行治理。但制订规范和实行治理的过程是以民主为前题的。唯物辩证法认为,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基础,保障焉附?换句话说,没有切切实实的民主,就不可能有认认真真的法制!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这里有一个世界观、历史观的问题,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还是英雄创造历史?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只有从人民群众中来,又在实践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被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才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违背人民群众意志的,再好的制度也是行不通的,社会生活中,哪里民主实行得好,哪里工作就抓得好,就会出现生机。因此,我们在依法治国工作中,一定要抓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只有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首创精神,创造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辉煌。

三、治国与治吏的问题

时下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治国先治吏”或“治国重在治吏”,这是借用我国古代对官吏严加治理,以图兴邦治国的一种见解。拿现在话说,就是对领导干部要严加整治和控管。这是不科学的说法。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的立法原则。领导干部既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没有苛刻接受惩戒的义务。法制国家一切都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办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该是什么就是什么,没有什么“轻”、“重”之说。一旦需要“重典治吏”至少说明两点:一是法制不健全,约束不了“吏”,二是“吏”与“吏”的要求相差太远,到了非“严”、“重”而惩治之而不可的地步,这就不是法制社会了。所以我们在建立依法治国的法制体系时,对领导干部要建立一套科学恰当的,至始至终的管理机制,使之任何超越权限的行为不可能滋生和漫延。

四、腐败与用人的问题

“最大的腐败在于用人。”这是人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当前腐败的现象痛定思痛后的反思所得出的结论。一方面说明了在改革开放的年代里,人们敢于直抒胸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用人之乱,违害之烈已到了相当的程度,“穷庙富方丈”就是一个侧面。这是与法制国家用人格格不入的。笔者认为:“腐败在于用人”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的弊端,但不深刻,只是反映了现象,没有揭示本质。为什么用这样的人,为什么会使用的人腐败成为事实,这才是本质问题,根本原因就是用人体制问题。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那一层哪一个腐败,用这样的人和与这个人有关系给其创造条件的领导干部就有责任和问题,原因只能往上找。如果我们有合乎民意,合乎法制的用人体制,那些善搞腐败的人,根本无法钻营进档,即使伪装巧妙上到一定层次,也没有腐败的市场。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人事制度立法和保障实施也是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进行依法治国,要以共产主义道德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民主作铺垫,以严格执法环境作保障,以干部体制改革为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