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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思考

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思考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实现方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其内涵,以及在检察实践中如何有效贯彻落实是我们检察机关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

1.内涵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参会者们多角度多层次进行了探讨。有的认为可以通过分析宽、严的含义以及二者的关系来准确把握其内涵,“宽”的确切含义为轻缓,“严”为严格、严厉之意,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与“严”是统一的有机整体,两者应当保持平衡,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有的指出对于宽严相济的实质应当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等多角度加以理解和把握。从实体法角度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严”可以用来指代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轻重;而从程序法和证据法角度而言,“宽”、“严”则可以用来指代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宽松与严格所体现的区别对待。有的从刑罚角度出发,认为“宽严相济”的本意在于刑罚的轻重相互协调,相互接济,形成一个合理的阶梯、完善的体系,即刑罚轻重配置得当,并在总体上使刑罚趋于宽和,以促进社会和谐的方针和策略,而非目前“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等不协调不衔接状态。有的提出和谐社会建构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表现为减少死刑的适用,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有的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背景、与1979年《刑法》确认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比较、世界刑事政策趋势和潮流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的侧重点在于宽上。

2.实质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有参会者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四个方面的实质表现,一是保证国家法律权威;二是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的需要;三是对犯罪人公平对待的过程;四是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政策。最终得出结论,“宽严相济”并不仅仅是一个最后结果“轻轻重重”的问题,而是一个实现全社会利益平衡的问题。

3.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有参会者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和谐社会构建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探讨,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施宽有节,增加和谐因素;施严有度,增加社会稳定因素。有的通过对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形式的分析,比照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项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理应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有的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就是为了和谐,其精神实质是在“宽和”。

4.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有参会者专门就罪刑法定原则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作了发言,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保护人权。具体到罪刑法定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不能笼统地讲何者至上。刑法存在立法和司法的分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刑事立法政策,又是刑事司法政策,不同层面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是不同的,就立法层面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讲,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高于罪刑法定原则;但就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来讲,罪刑法定原则高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只能在罪刑法定的框架运作。

5.与“严打”方针的关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严打”方针的关系,有参会者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对“严打”的扬弃,而是包含了“严打”刑事政策“严”的一面,同时强调一定条件下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宽严协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注重刑法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强调了刑法的社会效果。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转变,虽然两者也有内容的一致,但更多地体现出了法治理念上的转变和进步,主要体现在从刑法万能主义到刑法谦抑主义的转变;从重刑主义到轻刑主义的转变;从报应刑主义到教育刑主义的转变;从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转变。有的认为“严打”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

1.实现原则

有参会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原则有三个方面: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另有参会者指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实现宽严相济的工作目标,主要应把握以下原则,一、严厉打击,依法惩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二、依法办事,有限从宽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三、把握标准,区别对待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四、感化教育,构建和谐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标。有的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要找准不同点,即执行前的政策是什么样,现在执行起来应该有什么变化,与以前有什么不同。其次要确立标准点,即“宽”、“严”、“相济”的标准是什么,既要确定政策标准和确立实体方面的标准,又要确立程序方面的标准,还要确立执行方面的标准。同时还提出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刑事司法各个层面全面践行,才能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立法实现

有参会者将现有刑事立法资源和司法解释资源中“宽”、“严”的表现作一一总结,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犯罪概念中量的因素的规定,使很多行为被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生理缺陷的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等规定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宽”的一面。有的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立法前景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积极向人大建议修改和完善刑事法律,在法律中具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各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各种做法。

3.执法实现

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众多参会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提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宽严界限,一是要严格立案标准;二是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三是要借鉴便宜主义;四是要实行刑事和解;五是要扩大简易程序;六是要发挥量刑检察建议作用;七是据法抗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八是加大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做到宽严到位。有的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二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要正确把握“宽”、“严”的适用范围;四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刑事法律精神,保障人权。有的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要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二是要推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建设;三是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四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五是探索对外来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新思路;六是适当采用刑罚替代措施;七是加强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制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的因素

在检察实践中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很多参会者从不同角度围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面临的障碍以及实践中的制约因素进行了探讨。有的从政策的局限性出发,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于政策的特征,过于原则和灵活,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社会公众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认可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的探讨了制约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的现实因素,认为具体可以表现为五个方面,一是不捕率和不起诉率硬性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重实体上的“宽”与“严”而忽视程序上的“宽”与“严”;三是相关部门缺乏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协调机制;四是批捕起诉工作机制及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五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及其它当事人对政策、法律的不理解也限制了检察工作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六是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重心掌握不当。有的提出基层司法机关实施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速度较慢,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其阻碍不是来自于司法界外部,而是来自于司法界内部,是多年来建立的对司法腐败的防范措施阻碍了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另外还有参会者指出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尚存分歧以及部门利益驱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

如何在检察实践中具体落实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1.基层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有参会者提出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要“把握五个区别,做到五个突出,实现五个目标”,一是要区别犯罪性质,突出打击重点,实现确保平安的目标;二是要区别社会危害,突出职务犯罪,实现打防结合的目标;三是要区别主观恶性,突出保障人权,实现罪刑相当的目标;四是要区别犯罪情节,突出宽严相济,实现依法从轻的目标;五是要区别犯罪动机,突出化解矛盾,实现促进和谐的目标。

2.存在的难点问题及相应对策

有参会者认为基层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难点问题在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考核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具体体现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自侦工作必须完成“三个百分百”之间的矛盾;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之间的矛盾;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上级检察院控制不起诉率之间的矛盾。同时指出基层检察院正确有效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克服难点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要正确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设立专人专办,提高效率,缩短诉讼时效;二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简化审作用;三要完善和解机制,推行社区矫正,化解社会矛盾;四要正确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公、检、法联席,达成共识,共同监督实施。

(二)侦查监督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1、侦查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有参会者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坚持“严惩”方针,对轻微犯罪“少捕慎捕”,坚持“轻缓”政策,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有的主张要积极构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关的工作机制,提出要建立繁简分流、轻案快速处理机制、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机制等“宽型”审查逮捕程序及附条件逮捕制度等“严型”审查逮捕程序,在审查逮捕阶段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效果纳入案件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监督。

2.存在的难点问题及相应对策

不少参会者都提到侦查监督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难点在于侦查工作中存在着“有罪即捕”的误区。有的从不同层面对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从立法层面上看,没有有关逮捕的必要性要件的具体规定以及羁押复查制度和捕后最长羁押期限制度;从执法层面上看,执法人员缺乏权利保障意识以及现有执法办案考核制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着制约;从现实层面上看,持续犯罪高峰导致的政策失衡以及无业人员犯罪严重的社会现实导致逮捕措施的广泛适用;从制度层面上看,主要是逮捕的替代措施——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存在缺陷。有的提出法律对于审查逮捕环节是否可以进行调解规定得不够明晰。

对于侦查监督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有的提出要进一步细化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标准,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权及建议权。有论者指出要继续加强侦、捕衔接,建立健全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还有参会者提出要建立同步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三)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有参会者认为在当前检察公诉环节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要构建好“案件分配机制、刑事和解机制”、行使好“起诉裁量权、量刑建议权、抗诉权”。有的提出要更新执法理念,依法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规范不起诉条件,调整诉讼监督模式,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降低审级落实轻缓刑事政策、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制度等轻微案件办理模式以及建立公检法横向协作配合机制,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要突出打击重点,设立涉黑案件专家组,从严打击黑恶重点案件;深化检察长办案出庭效果,突出打击严打重点案件。有的通过列举真实的案例,提出公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注重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同时也指出受不起诉率的限制,实践中存在着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畏手畏脚的问题。有的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严”本身要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名作一一理解,同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自侦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有参会者提出要继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上体现严,在贯彻依法从严要求的同时,具体案件处理上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有的提出控申工作要转变工作观念,更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建立控申部门对“三不一撤”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有的针对在工作机制上贯彻落实刑事政策的方式提出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侦、捕、诉协作配合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研究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制度

有参会者对和谐检察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指出刑事和解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具有一致性,列举了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明确将刑事和解转化为国内立法,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程序上的制度对刑事和解活动加以规范指导。有的提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由法院担任最为合适,首先刑事和解实质上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受害人的损害所达成的一种补偿性协议;其次,法院人员的专业和素质能够充当起良好调停人的角色;再次,从法院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地位来看,其最为中立与公允。

2.轻缓刑事政策研究

应当如何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轻缓刑事政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新课题。有参会者提出要正确运用轻缓刑事政策,限制强制措施及刑罚的适用范围,对轻罪实行非监禁化,引进暂缓起诉措施,减少社会矛盾;对未成年人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推行社区矫正;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改进完善办案方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

有参会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适当放宽减刑、假释的适用,在审查逮捕环节上,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的社会调查制度,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的跟踪督导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程序”和“立案程序”的监督。

三、专家学者、法院系统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本次研讨会不仅集合了全省检察机关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和适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还邀请在哈高校的专家学者、法院系统分别从学者角度、检法对接角度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相关建议。

(一)专家学者方面

有的学者提出当前检察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解释的模糊性影响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二是理解和把握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不准确;三是贯彻政策受到现行立法及传统观念的制约;四是政策在渎职犯罪中掌握有失偏颇;五是政策在量刑建议权中贯彻不利;六是政策在不同部门之间衡量标准存在差异。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区别对待;二是要建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机制;三是要探索适用程序建议权及量刑建议权;四是要放宽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刚性约束;五是要追求惩罚与保障的双赢效果;六是要积极推行办案机制的新模式。有的学者建议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以及健全答疑说理制度。有的学者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与国际上两极化的刑事政策遥相呼应的,都是基于刑罚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刑罚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刑罚谦抑性观念而产生的,认为有限的刑罚资源应当使用到最需要刑罚规制的地方,是有中国特色的理智而现实的选择。还有学者通过列举了一些真实案例,从社会学、法学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从宽”原则应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要尽量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法院系统方面

有的参会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宽不愿宽、不敢宽,该严没法严的现象,提到有的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得不及时,导致一些重要证据的灭失,或者证据收集的不充分,遗漏了定案的关键证据,或者证据来源不合法,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原因,使得一些本应“杀”掉的被告人,由于达不到“铁案”的证据要求,只能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有的案件因定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只能宣告无罪。有的案件由于立法的原因只能对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从宽从轻处罚。另外还指出与侦查、检察机关及上级法院在定案标准等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也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建议各政法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形成默契。有的指出应从社会正义、人文关怀、刑罚效果、量刑情节的角度进行深入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好严打方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积极争取社会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更加具体的贯彻措施,比如实行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制度,建立健全量刑有关制度体系和刑事审判工作的判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