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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队伍专业内涵特征

检察队伍专业内涵特征

人是人类社会一切事物中的决定因素,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内动力源就在于人自身,提高人的素质,使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兴衰的关键。

专业化素质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品质、结构、能力等诸多要素综合而成,以整体形式体现并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检察工作兼具较强的专业性、政治性,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和检察工作技能。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指各类检察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检察工作技能等素质,从而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执法品格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指保证各类检察人员经过系统学习与实践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意识、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制度、规则、保障及其形成、实践过程。它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

检察队伍专业化具有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保证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和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是必不可少的:

1、知识性。“知法懂法”是对其最简单的描述。检察人员作为法律职业者首先应当成为法律的专家,这不仅是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知识性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其处理检察事务所必需的其他社会知识和人文素养。专业化的检察人员首先应是被知识武装起来的检察人员,离开了法律知识和其他综合知识的武装,检察队伍专业化就如镜中之花,水中之月,无从谈起。因此,知识性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础特征。

2、理念性。检察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还要“信仰法律”。法治意识、法律理念、法治精神应是检察人员必须时刻恪守的圭臬。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官员,如果自己都不信仰法律,又怎能期望一般民众去信仰法律。因此,检察人员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仅要做到自己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而且要努力影响他人信仰法律,要有行法、护法、捍卫法律、弘扬法治的精神和气概。理念性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本质特征。

3、经验性。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与自然科学以及许多社会科学的其他门类不同的是,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归纳提炼人类社会生活经验和行为规则的历史。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缺乏对人情世故的洞察力及对社会问题观察的敏锐性,因而往往无法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正如美国近代著名的法官科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西方国家在检察官的选任中强调“年长加经验”原则,实质就是对检察官经验性的最好诠释。

4、技术化。技术化是知识化的具体运用。技术化是指检察官群体内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经过长期努力而形成的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运用程序规则、掌握庭审技巧、撰写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技术化对公正执法具有积极的作用,只有对法律有着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并能将其灵活性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技术化检察官才能正确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使公正不仅能被实现,而且可以被看得到的方式实现。因此,技术化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技术化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直接反映。

5、同质化。同质化是指检察官队伍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监督能力以及检察官职业道德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同质化是检察官队伍不同个体之间素质的同等化和均衡化,其内涵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价值取向同质化。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对价值取向的评价和选择。共同或近似的学识背景和知识标准使他们易于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并凝聚成强大的团体价值理念,这一理念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具有稳定和导向的作用。二是职业行为同质化。检察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运用法律的方法去实现的,这一不断反复的规范的程式化的法律适用过程,使检察官形成共同的思维习惯和职业行为模式,不同人员承办相同的案件结果趋于一致。三是职业道德同质化。检察官所遵守的职业道德在职业行为过程中趋于一致,并在外在约束和激励机制的配合下,极大地强化自身的职业认同感,从而使检察官成为拥有人格魅力,获得社会信赖的职业共同体。同质化是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外部特征。因此,对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进行较系统研究,探讨它的内涵和基本特征,寻求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素质的有效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