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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反贪侦查思考

律师法反贪侦查思考

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是充分保护人权的又一体现,也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同时又增大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难度,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更有效地开展反贪侦查工作,是反贪侦查部门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对新律师法条文的理解

1、会见时间不确定。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只要“犯罪嫌疑人”这一身份确定,并受到传讯,律师就可以在第一次讯问前、讯问过程中、讯问结束后会见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并且不限次数、不需批准,这无疑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影响,扰乱正常侦查秩序。

2、会见内容不被监控。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在规定律师会见时间的同时,还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那就是会见的内容不被监听。为规范执法行为,高检院要求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律师法的一系列修改,也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而律师职能在执行过程中却更加隐蔽,不确定,从而造成侦查机关在明处,律师在暗处的不良态势。

3、职能不对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不论讯问还是调查取证都应当不少于二名侦查人员,而律师在会见和自行调查取证时却没有规定执业律师人数限制;侦查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层层把关,步步审批,卷宗还需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后才能交付审判;而律师在侦查、公诉和和审判环节只要出示“三证”就可以会见、提出申请或自行调查取证,可以详细阅卷、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还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这种不对等的职能使侦查机关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二、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由于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活动空间,增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这种权利的扩大在客观上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增加了查办案件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讯问难、取证难、保密难“三大难”上。

(一)讯问难。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案件的重要环节,突破口供在侦查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首次讯问往往为侦破案件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会见权,使律师在侦查中可以提前介入,对嫌疑人来说,减少了检察机关威慑性所带来的恐惧,增大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抗,从而抵制十二小时,零口供案件的概率将会增加。律师在会见中难免不会为犯罪嫌疑人“支招”,成为其“后盾”,从而增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使侦查人员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到影响。即便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供述,有律师为其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行分析,将会出现供述不断反复的不稳定现象。

(二)取证难。搜集证据是侦查案件的关键环节,对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犯罪情节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律师法赋予律师自行取证权,如果律师取证在侦查人员取证之前,律师会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有关人员,给证人造成心理障碍,使侦查人员难于取到真实证据,证人伪证、避证、逃证等现象将会更突出。如果律师取证在侦查人员取证之后,由于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不够完善,证人出于各种压力对已作出的证言不断反复,出现翻证、不再继续作证的不稳定趋势。新律师法赋予律师阅卷权,使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材料的要求将会更高、更严格。这些都会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三)保密难。案件的保密性直接影响和妨碍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由于律师维护的是嫌疑人的利益,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对抗性,使律师能够及时、全面获悉检察机关收集的任何证据、材料及其薄弱环节,新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又没有给予充分考虑,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缩短,律师泄露案情,甚至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会时有发生,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三、反贪侦查工作对新律师法的应对措施

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要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必须向传统的办案思路、办案方法提出挑战,在执法理念、侦点、模式、策略和方式等方面进行更大的转变。

(一)转变侦查理念,积极应对新形势

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反贪部门要把新律师法的实施看做提升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加强反贪干警的业务培训,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要求,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要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争取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要树立现代新型的侦查理念,克服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追究轻保护的落后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追究与保护并重的统一的执法理念上来。

(二)转变侦点,注重首次讯问质量

新律师法的实施将促使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心前移,使初查侦查化。初查工作成为突破案件的基础和关键,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查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初查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首先要筛查线索,制定缜密初查计划;其次在初查环节尽可能查清有关的犯罪事实并取得案件的大部分证据。初查工作中的首次讯问更是重中之重,要高度重视首次讯问的策划,由专业审讯人员制定周密的审讯预案,结合已掌握的证据,选准时机和突破口,运用审讯谋略,随时对预审内容进行分析、调整、补充和固定。即便此时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由于讯问处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中断,会见只能在讯问后或“双录”中进行,检察机关的首次讯问笔录是嫌疑人最原始的口供,要充分利用好这一绝对优势,从而保证讯问质量。

(三)转变侦查模式,变被动为主动格局

反贪侦查工作因律师的介入冲淡了神秘色彩,以往先供后证、以供求证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新的要求,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先证后供、以证求供的侦查模式。侦查人员要树立证据观念,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尽量预见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不依赖嫌疑人口供,用声像、文字等形式固定证据,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占据查案工作的主动权。

(四)转变侦查策略,集中兵力速战速决

在新形势下,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因此,只有整合侦查资源,加大侦查力量,加快办案节奏,才能保持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的嫌疑人串供,找到相关的证人收集证言,找到赃款赃物,并防止其转移,否则侦查力量和资源优势将因为效率的低下而消失。因此,要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的、整合性质的办案组合,同时加强侦查指挥,运用高科技装备和手段,实现侦查的快速化。

(五)转变侦查方式,使侦协一体化

反贪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建立侦查协作一体化机制。一方面对内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对外积极协调与纪委、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反贪办案环境和办案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和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反贪侦查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税务、通讯、金融、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为反贪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