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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最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最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党内重要的政治纪律。

当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个人主义倾向。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一把手”不征求、不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什么事都是个人说了算。二是自由主义倾向。尽管党组织的决议是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少数人当面也不反对,但背后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到处乱说,在实践中不执行组织决定,我行我素,或者搞“上有大政策,下有小对策”,使“服从”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文字上。三是派性倾向。一些人把“少数服从多数”等同于“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进而把“少数人”“多数人”的划分看成是因人而异,一成不变的,以致在组织、领导班子内部拉帮结派,使党组织、领导班子团结不起来,长期处于派性状态。四是简单化倾向。即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看成是民主集中制决策机制的唯一内容和公式,似乎什么复杂的问题,只要一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就迎刃而解,万事大吉。五是绝对化倾向。把少数服从多数从其它三个“服从”中抽象出来,看成是组织决策的最高准则,以致出现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决议明显违背上级组织、中央的决议这一不正常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真正贯彻好。

1.少数服从多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量的规定性。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这些都是从质的规定性方面来说明民主集中制的。如同任何事物一样,除了质的规定性外,民主集中制还具有量的规定性。“少数”“多数”及其关系,就是它的一种基本内涵量,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民主与集中的程度、方式等。

“少数”“多数”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并不是单纯表示数量的多少,也不等于“少数人”“多数人”,而是用来表示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具体问题时,内部成员意见分歧的程度。“少数”指少数人的意见,“多数”指多数人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则是指在处理这种分歧时,“少数人的意见”应服从“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组织的决定。既然是表示具体认识问题上的分歧程度,“少数”“多数”的表现当然也就因事而异而不是因人而异了,是变化不定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问题不同,“少数”“多数”也就不一样。在这件事上,持肯定意见的可能是多数,持否定意见的是少数;在那件事上,持肯定意见的则可能是少数,多数持否定意见。具体到个人来说,在这件事上,我的意见可能属于“多数人意见”,在那件事上,我的意见又可能属于“少数人的意见”。显然,这与那种以人为界、从派性上来理解“少数”“多数”截然不同。民主集中制中一直提“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提“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深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要求。一方面,党组织做出的决定集中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智慧,防止少数人甚至是个人说了算,不仅增加了决策的科学性,也有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使决定得到更好贯彻,因而是民主的。另一方面,少数人的意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确保了意志的统一,进而保证了行动的一致性,维护了党的团结,增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这又是集中。如果仅仅是充分发表意见而少数不服从多数,或者多数服从少数,那不是真正的民主,也谈不上科学的集中。

2.执行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在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前,要在组织内部进行充分讨论。这里不仅要把有关专家、群众的意见摆出来,而且要让每个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主张,允许不同意见之间碰撞,允许争论。这是前提。不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也就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问题了。

第二,公开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组织决定。这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核心内容。需要指出的是,人类掌握真理的客观规律表明,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先发现真理的总是少数人,真理从发现到被大多数人认同,要经过一个社会化过程,需要实践普遍证明;与之相应的是,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有时多数人的意见也与真理性相悖。因此,为了避免武断、出现失误,使少数服从多数与坚持真理统一起来,在做出决定前,持主导意见的同志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按多数人意见形成的决定。“服从”不仅表现在决定的形成过程中,最终要落实到坚决执行决定的行动上。那种表面上服从,在实践中却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不是民主集中制所讲的“服从”。当然,即使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要允许其保留,这是党员的权利。同时,客观地说,一个人放弃自己深思熟虑后的见解,去接受一种相反的意见,不仅需要勇气和毅力,也需要时间。但不论怎么说,首先必须坚决执行组织决定。

第四,逐步消除意见分歧。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这是科学的。但是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来说,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尽管是“保留”意义上的分歧),毕竟不利于组织决定的彻底执行,不利于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因此,在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后,必须进一步消除意见分歧。做到这一点,对持主导意见的人来说,要继续对持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要以理服人,不能因为人多势众而以势欺人。尤其是要用事实说话,促使少数人改变自己的看法,逐步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对于持反对意见的人来说,既要善于坚持真理,在坚信自己意见具有真理性时,要积极主动在组织内部进行不懈的宣传、说服,争取大多数人的支持;同时,发现自己意见是错误的,也要敢于承认错误,修正错误。

3.少数服从多数与其它三个“服从”紧密相联。

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上下级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四个“服从”正是这种内在联系的反映和要求,是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们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其中,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核心。

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看,一方面,这一原则贯穿于其它三个“服从”之中。服从,是指服从组织的决定、决议。个人要服从组织,而组织的决定本身又是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同样的道理,下级组织要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上级组织的决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也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的,代表了更多数人的意见。

另一方面,贯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要与其它三个“服从”联系起来,特别是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如果没有个人服从组织这一条,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组织决定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流于形式。同时,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服从”,本身具有层次性。党组织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是受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制约的。就是说,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组织决定,必须遵循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的有关决定。这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内在要求,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明显违背上级组织特别是中央的路线方针,那么,少数人对他们的意见不仅不能服从,而且要阻止决定的形成,并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这时不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不仅不违反民主集中制,恰恰是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另外,在具体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时候不能简单地以坚持意见人数的多少形成决定,需要与其它“服从”结合起来。比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或者意见比较分散,多数人只是相对多数(如班子内部七个人,三个人坚持第一种看法,二个人坚持第二种看法,另有二人坚持第三种看法),经过多次交换意见,仍不能改变局面,这种情况下就要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服从上级组织的裁决。总之,少数服从多数与其它三个“服从”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我们只有从这种内在联系中,才能获得对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也只有把四个“服从”看成是一个整体,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才能得到正确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