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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努力,圆满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等专项活动的相关工作任务,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其中“三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8%以上,饲料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业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进一步推进,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各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农产品消费者安全”三大目标,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实现“一高两进”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分工

1.制定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签订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种子管理站、农机管理总站、农技110。

2.完成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等专项活动的相关工作任务,力争年内有1项工作得到*市级(及以上)肯定的工作创新。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种子管理站、农机管理总站。

3.建立健全初级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质量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求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4.指导和规范主管产业做好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督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质量监控,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并做好相关服务。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督促落实质量安全抽检和索证索票制度。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蔬菜办、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5.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重要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6.做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农技110。

7.负责对各责任科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督查和考核,提出兑现相关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具体建议。

责任单位:法制科。

8.全面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按时完成各级下达的抽样检测工作任务,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

9.严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做好因农业投入品质量引起的农业生产事故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食用菌办、蔬菜办、农机管理总站。

10.按照“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年内完成乡镇和行政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点覆盖面达到上级考核要求。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

1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城)开展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完善管理目标责任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定性检测,并规范检测记录、信息汇总及信息上报等。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

12.强化动植物检疫管理,在农贸城、大型超市建立蔬菜、猪肉等生鲜食品的市场准入机制。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

13.组织开展农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种植业重点查处蔬菜、茶叶、水果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农药问题。养殖业重点查处饲料生产、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苏丹红、有机砷等禁用药物和超量添加镉、铬等重金属制剂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蔬菜办、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14.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准出基地检测制度。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并在蔬菜、食用菌、茶叶、稻米等重点农产品中分别开展2个以上的产地准出试点,落实其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销售农产品进行检测的准出检测制度。

责任单位:农技推广中心、蔬菜办公室、食用菌办。

15.实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正确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本企业农产品标识、准出等制度。全面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全年例行性检测农产品样品数不少于200个,农产品面上抽检合格要达到上级要求。

责任单位:农技推广中心、蔬菜办公室、食用菌办。

16.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条件,组织申报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及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年内新增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达到上级任务要求,并通过上级抽检合格。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

17.组织对“三品”基地和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

18.推进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落实畜禽产品准出检测制度。继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加强畜产品“瘦肉精”及其它药物残留的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全年开展例行性检测的样品数不少于200个,“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检出率达到上级要求。指导、检查、督促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畜禽产品生产档案,并在畜类、禽类养殖业中分别开展3家以上的产地准出试点,落实其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销售畜禽产品进行检测的准出检测制度。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19.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确保上市畜禽产品食用安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放心肉”统一配送的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0.加强兽药、饲料使用监控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97%以上。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1.深入开展蜂产品、畜禽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和利用,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诚信规范经营,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上级验收。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2.积极开展乱弃病死猪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生猪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建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死尸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3.认真受理农产品生产者的技术咨询。通过农民信箱、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做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责任单位:农技110。

24.加强种子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档案,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25.负责调处全市种子(食用菌菌种及原材料)的质量投诉,并组织做好技术鉴定工作。

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26.与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签订“诚信承诺书”。

责任单位: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27.准确地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报送农产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及动态信息,全年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5篇。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种子管理站、农机管理总站、农技110。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年工作要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法制科)牵头,局属有关单位和相关科室要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落实责任,确保今年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倡导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形成全社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技术培训。要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培训,督促生产者、经营者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广大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四)加强应急演练。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技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处置。

(五)加强监督考核。要对各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同时要完善评估手段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