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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整治犬类管理方案

城管局整治犬类管理方案

为切实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工作,防止狂犬病发生,减少因饲养犬只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社会纠纷,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年4月25日至*年7月10日,组织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市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活动由市、区政府组织,*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由*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实施。市政府成立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局、行政执法局、林牧渔业局、卫生局、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全市犬类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治安支队。各区政府、各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犬类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机关和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明确专人,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开展犬类专项整治活动,努力使市区犬类管理工作实现五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基本杜绝:即犬只登记率、建档率、圈(栓)养率、免疫率和野犬、未登记免疫犬收容捕杀率均达到百分之百。基本杜绝公共场所违规遛犬现象,基本杜绝犬只扰民、伤人、致人狂犬病死亡事件。

三、部门职责

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辖区内犬只进行免费登记,摸清底数,协助*派出所做好犬只登记建档工作,协助林牧渔业部门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建档工作,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收容和捕杀野犬、未免疫犬、未登记犬、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会同林牧渔业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及标准。配合林牧渔业部门做好犬类强制免疫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配合*机关收容和捕杀野犬、未免疫犬、未登记犬、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林牧渔业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实施犬类诊疗许可,对犬类实施狂犬病免疫和疫情监测,发放《免疫证》、免疫牌,监管兽用犬类病疫苗,查处非法兽用狂犬病疫苗和非法定单位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行为。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会同市*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及标准。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疫情监测和统计工作,并及时向政府通报疫情信息。药监部门负责监管人用狂犬病疫苗,查处非法定点单位供应狂犬病疫苗等行为。工商部门负责规范整顿市区犬类交易市场,配合药监、林牧渔业部门对非法狂犬病疫苗的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阶段、分专题,图文声并重,大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4月25日至5月10日)通过下发政府通告、发放养犬户告知书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对加强犬只管理与免疫工作的认识;宣传普及犬只伤人后伤口的及时处理和消毒、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等知识,确保生命安全,提高广大市民参与、支持犬类整治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登记免疫阶段(*年5月11日至6月20日)1、登记建档。各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全面调查摸底,逐犬登记造册,弄清底数,并及时把登记情况汇总到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输入微机建档备案。2、强制免疫。由市林牧渔业部门统一提供兽用狂犬病疫苗,组建以各级畜牧兽医站人员为主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小分队,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定时、定点开展拉网式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免疫证》及免疫牌的发放。各部门根据各自分工,配合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3、整顿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规范犬类交易秩序。(三)收容捕杀阶段(*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在市、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野犬、未登记犬、非免疫犬和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以区为单位,由*部门组织力量实行全面强制收缴和捕杀。(四)检查验收阶段(*年7月1日至7月10日)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凡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免疫率、收缴和捕杀率、拴(圈)养率达不到要求,在禁止遛犬的地段仍有遛犬等现象的,视为整治工作不合格,实行全市通报,并重新组织免疫和捕杀。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五、管理措施

(一)严格控制养犬数量。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经批准每户只准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切实规范养犬行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独户居住。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要具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制定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提供单位的合法证明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征得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与其签订养犬责任书,并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确认证明。2、持上述确认证明和符合养犬条件的相关证明,向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派出所办理准养手续。3、在购犬或者接受他人赠送犬只后7日内,携犬到市或者区畜牧兽医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防疫证。4、在防疫后7日内,持市或者区畜牧兽医机构发给的犬类防疫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三)认真遵守饲养规定。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以及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圈养或拴养,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2、重点管理区内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限为21时至次日7时。出户时要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3、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原因,重点管理区内所饲养的犬只需要在21时至7时以外时间出户的,要由养犬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方可外出;4、携犬出户时,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要立即予以清除;5、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6、不得擅自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市区主干道、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7、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要征得司驾人员同意;8、要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9、养犬登记证、犬牌或犬类防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要在7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10、不得虐待、遗弃犬只;11、犬只死亡的,要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坚决打击非法活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犬类交易场所。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开办犬类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当地*派出所备案。

(五)从严处理扰民伤人事件。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并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犬只送至*机关设立的犬类留验场所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林牧渔业部门立即予以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机关要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被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情节严重或者准养期间违法记录满2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处理犬只。养犬人因违反规定,被*机关收容处理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六)强化狂犬病疫苗监管。组织开展人用、兽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经非正规渠道购进的疫苗,防止假劣疫苗流入市场;及时销毁失效、变质疫苗。努力做好高暴露人群接种狂犬病疫苗工作。对经常暴露于狂犬病危险的专业人员,提倡实施暴露前免疫接种,提高免疫水平,确保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