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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方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御自然灾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量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20*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突发自然灾害启动条件

我市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地震、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本市常住总人口1%以上,或受灾人口达到常住总人口2%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0间以上。

2.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条件

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综合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供电局、市信息产业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武警*中队、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省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镇(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市府办: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市民政局: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镇(街)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灾情信息和救灾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开展救灾抗灾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救灾抗灾意识。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镇(街)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调整并组织实施。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城镇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协调救灾药品储备和调拨。

市水利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市科技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信息产业局及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审计和监督。加强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供电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市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慈善会:负责组织开展募捐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伤病救治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市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金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市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逐步建立市、镇(街)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每年应安排必要购置灾害救助物资专项经费,及时购置补充救灾棉衣被、救生衣、帐篷、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市本级应建立灾害救助物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逐步建设覆盖各镇(街)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开展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灾害救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

4.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环节。

4.6.3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庇护场所和避灾组织建设

4.7.1镇(街)以上各级要根据灾害救助需要,设立足够的灾害庇护站(点),储存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健全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7.2镇(街)、村要建立健全避灾组织,一旦遭遇灾情,及时组织群众进入灾害庇护站(点)避灾。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进行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培训。要有计划地开展对于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工作。

4.8.3适时组织灾害救助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根据灾情预警,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等有关各项工作。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应急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掌握受灾情况,并向上级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各镇(街)的受灾情况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江门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应同时上报江门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和各镇(街)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须在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时之前向江门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江门市民政局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三防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Ⅳ级响应

6.1.1Ⅳ级响应的适用

(1)我市辖下局部区域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以下灾情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本市常住总人口1%以上,或受灾人口达到常住总人口2%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达到*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骚乱或人员伤亡,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1.2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由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2Ⅲ级响应

6.2.1Ⅲ级响应的适用

(1)我市辖下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以下灾情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本市常住总人口2%以上,或受灾人口达到本市常住总人口3%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达到2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较大伤亡、需要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或实施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2.2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同时第一时间向江门市政府或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由江门市政府或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市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该镇(街)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信息网站。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上级指示,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3Ⅱ级响应

6.3.1Ⅱ级响应的适用

(1)我市辖下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以下灾情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本市常住总人口3%以上,或受灾人口达到本市常住总人口5%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达到5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实施紧急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3.2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同时第一时间向江门市政府或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由江门市政府或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订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街)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政府网站。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上级指示,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4Ⅰ级响应

6.4.1Ⅰ级响应的适用

(1)我市辖下发生特大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以下灾情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本市常住总人口5%以上,或受灾人口达到本市常住总人口*%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达到*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紧急,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4.2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同时第一时间向江门市政府或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由江门市政府或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政府网站。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根据上级指示,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5信息

6.5.1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

6.5.2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市民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市民政局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救灾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市财政局配合下拨配套救灾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害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抗灾需要。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各镇(街),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重建拨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拨各镇(街),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重建救助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