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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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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实践*重要思想,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我区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府[20*]76号)、**市府办《关于印发**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20*]24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府[20*]76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20*]245号)的要求,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差别,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免征原则。凡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

(二)自费改革原则。因改革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由各镇、街道自行解决。

(三)“三个确保”原则。一是继续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二是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三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主要内容

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免征农业税改革。

四、具体措施

为加快我区农业税改革步伐,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属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农业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属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业税改革作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一票否决”制度,确保免征农业税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宣传、农业、粮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二)制定方案,狠抓落实

各镇、街道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府[20*]76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20*]161号)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在12月15日前将农业税改革方案报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深入民心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途径,及时宣传农业税改革的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农户。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大农业税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改革宣传舆论氛围,让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监督改革。

(四)理顺关系,稳步推进

在改革中,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属有关部门要认真处理好相关问题,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稳步推进农业税改革,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一是正确处理好与已纳税户的关系,切实兑现改革政策。本年度已征收入库的农业税,要不折不扣地全额退回纳税户。在办理退税过程中,要坚持“谁交纳、谁得益”的原则,确保税款准确、足额地退到每一个已纳税户。各镇、街道要在今年底前全部完成退税工作,并及时将退税情况报区政府和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二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土地承包的关系,真正体现改革成果。对于把农业税列入土地投包款或其他款项,通过收取土地承包款或其他款项一并收取农业税的地方,要注意考虑免征农业税政策,及时调整土地承包款等相关标准,让广大农民真正感受到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农业税改革的整体成效。

三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三个确保”的关系,确保改革资金到位。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我区农业税改革是自费改革。由于改革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由各镇、街道自行解决。各镇、街道不能因为收入的减少而影响农村各项事业的投入,必须以“三个确保”为原则,落实财政资金,加大对教育和基层组织正常运作等事业的投入。

四是区财政局要按照中央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严禁向农民追收历年农业税尾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业厅《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尾欠能否追收问题的复函》(*农函[20*]338号),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农业税尾欠的关系,合理解决历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