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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方案

县教育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政办〔20*〕66号)*省化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化债组〔2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偿债的对象*范围

20*年12月31日前,县、镇政府,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其他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教职工宿舍修建及设备购置、农村中小学人员工资*运转债务、20*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债务、民办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明显超标准兴建的非教学必需硬件设施形成的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导致难以认定的债务。

二、总体目标

20*年,全面完成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化债工作本着先易后难,优先偿还与分段偿还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债的长效机制。

三、偿债资金管理

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省拨付的“奖补资金”及县自行安排的偿债资金,按照省财政厅财库〔20*〕385号文件规定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所有债务偿还一律由县财政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偿债资金支付的具体流程、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按规定执行。县化债办要进一步细化偿债资金筹集与支付的核算,设立化债债务会计核算帐套,并建立债务项目的偿债台账。

四、偿债方法及步骤

(一)偿债方法。

1、对锁定的债务进一步核查,切实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违规。

2、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按照商业化原则,由债务人与债权人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停止计息,债务核销等方式处理。

3、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坚持三个“优先”: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二)偿债步骤。

1、债务偿还先由债权人提出还款申请,并由债务人进行确认。债权人按要求填写《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连同证明债权的有效凭据*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县化债办(设在县财政局);县化债办收到申请后及时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对债权人填写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予以确认,并提供能证明借款存在的有效凭据,核实债权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签署具体意见。

2、县化债办收到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签署的意见后,会同县教育、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县财政、教育部门主要是审核债务的真实性,剔除不实债务,提出审核具体意见,并附相关审核资料。县化债办根据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提供的审核资料进行复核,对最终的还款数额进行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县化债办将拟偿还债务的相关情况同时在债务人所在地*项目学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报县化债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化债办与债务人签订债务认定责任书。

3、县化债办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结果,开具一式五份的书面《还款通知书》(见附表二),一份留存,其余四份分别通知债权人、债务人、项目所在学校*财政部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已经审批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的复印件。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财库〔20*〕385号文件规定,根据《还款通知书》及所附的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从“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出具收条),同时将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交化债办。

4、县化债办根据留存的《还款通知书》以及财政部门转账凭证复印件,填写《*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清项目销号确认表》(附表三),并将销号情况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对已偿还的债务实行销号,直到全部债务偿还完毕。

5、每个债务项目偿还完毕后,县化债办将债务项目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支付等资料全部归档,装订成一个卷宗,保证债务审核资料真实、完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各级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法制办、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制定预案,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对学校的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动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偿还债务。在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保障农村中小学的正常经费需要的基础上,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县审计、财政、教育部门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对镇、村、学校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把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期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举借新债的学校*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

(四)加强督查。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化债办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制约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