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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削减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制本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批复》明确的污染控制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在实施综合防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好电力、热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充分考虑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提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措施;通过控制二氧化硫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计划范围和计划期

(一)计划范围

计划范围为全省所有的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

(二)计划时段和基准年

计划时段为*年-2010年,基准年为2003年。

第二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主要进展

“九五”期间,*发电厂、*热电厂、*热电厂各1台75吨/小时燃煤锅炉,*亚星集团公司3台35吨/小时电站燃煤锅炉建成了烟气脱硫设施,还有部分热电厂、煤矸石电厂也建成了不同技术的脱硫装置。“*”期间,济南黄台电厂2台300MW发电机组湿法烟气脱硫和*电厂2台300MW发电机组海水烟气脱硫工程被列为全国示范工程,山东里能里彦发电有限公司2台135MW发电机组被列为山东省中型发电机组烟气脱硫示范工程。其中济南黄台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已于*年6月底建成;*电厂和里能里彦发电有限公司烟气脱硫工程正在建设。此外,*电厂、烟台电厂、*电厂的烟气脱硫工程也已开工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能源结构不够合理

我省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2003年全省原煤消费量1.39亿吨,占一次能源的82%,而全国原煤消费占一次能源的67%。煤炭的大量使用是导致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其中电力、热力行业煤炭消耗量占工业煤炭消耗量的51.6%。

(二)工业结构性污染突出

据统计,2003年电力、热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87.23万吨,烟尘排放22.34万吨,分别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的56.6%和44.4%,皆居全省各行业第一位。电力、热力行业是造成我省二氧化硫污染的主要行业,特别是部分电厂建在城市市区,加大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难度。

(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基础脆弱

目前全省已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多是通过使用低硫煤措施实现的。据对全省271家火电企业的调查,共有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717台,大部分采用的是低硫煤控制措施。由于我省低硫煤储量较少,低硫煤与高硫煤之间存在价格差异,受煤炭市场和经济利益影响,不少发电(热电)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低硫煤,无法保证稳定达标。部分已上循环硫化床的发电(热电)企业,也未按要求添加石灰石,仅靠炉内脱硫很难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新扩建火电项目多,新增排污总量大

“九五”期间各地新建、扩建了一批小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绝大部分没有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期间我省将新建成投产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达432万千瓦,而且还将新开工建设650万千瓦装机容量火力发电机组。国家要求我省到*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较2000年削减15%,即26.94万吨,仅“*”期间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将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13.40万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形势非常严峻。

(五)资金投入不足,环保执法监督能力薄弱

“九五”以来,我省环保投资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低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市。其中用于大气污染源治理的投资仅为16亿元,远不能满足治理需要。在监督能力方面,全省17城市中,绝大多数企业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主要采用人工方式,不能实施及时监控,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致使一些企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转,不按要求使用低硫煤。此外,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明显偏低,对已建成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缺乏优惠政策,不足以促使企业积极进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

第三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

我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是,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火力发电厂(热电厂),按照国家“以新带老”和“三同时”的要求,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并与发电设备同时投运。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分期分批建设脱硫设施。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纯凝火力电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以热定电的热电厂,热电厂也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国务院规定的关停淘汰5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要按期关停淘汰;到2007年1月1日,所有的燃煤电厂(热电厂)均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四章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主要任务

一、加大现有发电(热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

*年底以前,“两控区”内重点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必须建成脱硫设施。2007年底以前,现状二氧化硫排放绩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两控区”内各市建成区内的公用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所有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以前,非“两控区”内发电厂、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建成脱硫设施。表1为*年底以前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脱硫项目。表2为2007年底以前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烟气脱硫项目。表3为2010年前非“两控区”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烟气脱硫项目。

表1.*年以前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脱硫重点项目

二、取缔淘汰小规模燃煤发电机组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到*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发电机组,淘汰关停超期服役、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燃煤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

要结合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纯凝燃煤发电机组,特别是严格控制新、扩建13.5万千瓦及以下中小燃煤发电机组。凡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方式,严格执行“以新带老”的原则。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并应全部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应与城市供热规划一致,并采取炉内脱硫和炉外脱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脱硫。

第五章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我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得到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把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重点脱硫治理项目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年度实施计划。建立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凡未按时完成脱硫计划的发电厂(热电厂),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上网额度进行调整。

二、深入推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是污染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各市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解落实到各个火力发电厂(热电厂),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新、扩、改建火力发电项目,对没有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不再批准新建电厂;扩、改建的必须对其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削减总量或淘汰本企业小机组,腾出总量指标用于新机组建设。“十一五”期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当地允许的环境容量,运用排放绩效方法核定分配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三、实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

发放排污许可证是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手段。从*年起,要根据各级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对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发放排污许可证。凡2000年的现状二氧化硫排放绩效高于“两控区”平均排放绩效的火电厂,必须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方法达到全省平均排放绩效指标,限期内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低于“两控区”平均排放绩效的火电厂,可核发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非“两控区”发电厂(热电厂)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工作。

四、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

全面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省、市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五、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装置的优惠经济政策和价格政策,运用经济手段鼓励我省发电企业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对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和综合利用电厂,应提高其上网额度,在竞价上网中优先上网;在电网运行中,保证其全负荷发电时间。在国家出台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后,抓紧组织实施,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并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经审查批准可适当燃用高硫煤。建成脱硫装置的发电厂(热电厂),在原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政策由物价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加大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资金筹措是落实“两控区”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加强环保投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引导企业、民间投资者和国际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优惠性国外贷款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两控区”现有污染源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主要由企业自筹,省政府的污染治理资金,优先支持有积极性的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总投资中列支。城市燃气工程、集中供热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城市政府负责筹措。淘汰落后锅炉、窑炉和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及其它项目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

七、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继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安排,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能稳定运行的电厂,鼓励优先交易其富余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期间新投产发电厂(热电厂)或其他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在脱硫前提下仍无总量指标的,必须通过削减当地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可向排放量小于当地下达的总量指标的企业购买。

八、促进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筛选和推广,推进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国外资本采取BOT、承包运营等方式参与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营。有关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列入省及地方年度科研计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订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政策和脱硫项目建设、运营招投标规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脱硫市场。

第六章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一、建立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污染监测网

我省“两控区”内设区城市已按照国家空气质量优化布点监测规划的要求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年底前,各县级城市也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或连续24小时采样实验室分析的能力,实现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物的监测。2007年底前,“两控区”内各县级城市都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2010年底前,所有县级城市和30个强县的县城都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

二、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测

到2007年1月1日,所有的燃煤电厂都要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发电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机制。

*年底前设区城市要逐步实现二氧化硫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集自动化和数据传递网络化。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环境空气污染预警系统,实现实时监管和预报,对于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超标情况,迅速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状况的进一步加剧和扩大。

三、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发的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最新信息和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