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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方案

规划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规划管理系统的实际,现就治理*市规划管理系统商业贿赂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

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观念与行为得到引导和规范,商业贿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规划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规划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提高规划审批工作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规划管理新局面,确保规划管理事业健康发展、规划系统工作人员健康成长。

二、工作重点

治理规划系统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在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上,要预防和查处规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此外,在规划编制市场上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必须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这项工作从年4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份)。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规划管理者和经营者充分认识治理规划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5月到7月)。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全面摸清规划管理部门和从事规划行业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与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2、深刻剖析对照。深入查找问题,拟出治理工作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方向。规划管理部门查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各有关单位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住处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帐、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8月到11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改进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11月到12月)。各有关单位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市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监督检查

1、加强督查督导。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2、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3、建立联系点制度。市规划局将若干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构筑防治商业贿赂基础。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教育是基础。我们要在全系统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活动教育,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引导规划行业从业人员纠正错误经营观念,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求实的良好企业文化,筑牢防治规划系统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时要在全系统工作人员中加强理想信念和从业道德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价值观念,切实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二)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规划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深化改革,完善规划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方面,在修订《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对规范商业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完善规划方案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推进规划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建设行业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六、加强对治理规划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扎实开展规划系统防治商业腐败工作,市规划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罗利克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江和纪委书记姚运奇任副组长。冯意刚、顾湘陵、吴学超、解成、程展鹏、王慧芳等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姚运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良伟同志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局监察室,举报电话,举报箱设市政府九楼西头。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坚持“两同时”制度,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深入调研,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