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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意见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意见

各县(市)规划局、监察局,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去年9月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1月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意见》(湘建规[*]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把握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共同成立*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市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罗利克同志担任组长,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周玉林、市规划局纪委书记姚运奇同志为副组长,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副主任苏开寅、市规划局监察室主任袁良伟、市规划局法规处处长张志伶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监察室,袁良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抓紧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三、突出重点对象,把握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执法情况。

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人员配置情况,是否存在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执法的现象;

是否做到了文明执法、亮证执法、按程序执法;

是否建立了违法建设举报、接待、登记制度,信访制度是否完善;

是否存在执法不严,放任不管的现象;

在执法中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

执法经费是否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的问题;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四、明确目标,分阶段组织实施

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总体目标是,到*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为保证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县(市)要根据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划、工作程序等于*年4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年4月—*年6月)。各县(市)按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情况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或组织县(市)互查的方式,了解工作的推进情况,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进展缓慢或措施不力的县(市)将予以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年7月一12月)。各县(市)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

五、强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一)各县(市)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通知》明确的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切实予以落实。

(二)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的实际,各地应当将编制和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情况,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情况,重大项目规划选址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情况以及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执行情况列为此次监察工作的重点。要以健全法规、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和出发点,探索建立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81号)的有关精神,依法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偏差,保证规划得以全面实施。结合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根据需要,对规划监督员制度、规划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各类规划公示公告制度、规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严格行政纪律,切实提高城乡规划效能。各级规划和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肃予以查处。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情节严重的案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切实提高城乡规划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交流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