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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方案

小学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方案

为全面实施双语教师资格制度,做好我校双语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双语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

(一)双语教师资格的分类

双语教师资格按学科可分为以下4类:

1、理科类双语教师资格;

2、艺术类双语教师资格;

3、综合类双语教师资格;

4、运动类双语教师资格;

(二)双语教师资格的适用

1、取得双语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在本校相应的双语学科中担任教师;

2、双语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凡是在学校从事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持有《双语教师资格证书》。学校不得聘任不具备相应的双语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二、双语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对象

(一)凡是在职教师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双语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必须在教龄满一年后才能申请认定相应的双语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双语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三、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双语教师认定资格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四、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管理权限

(一)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学校为法定的各类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教导处负责对在职教师申请双语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结果报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三)专家审查小组及其职责

1、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相应的由学校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的双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双语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2、双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专业小组,负责对相关学科申请双语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双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的组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双语教师资格的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受理时间及工作要求

1、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受理一次双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的6月上旬。

2、申请认定双语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双语教师资格。

(二)申请办法及要求

1、双语教师资格的申请者在受理期限内到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领得有关材料和表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双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英语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教导处出具的思想品德情况、教育教学能力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3、申请认定各类双语教师资格须按学科进行申请。其中,在职教师按其本人目前任教的学科进行申请。

六、双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一)认定的工作程序

1、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规定的基本材料;

2、教导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校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双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4、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方式公布,颁发《双语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双语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二)认定工作的办法及要求

1、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2、双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3、凡被专家审查小组审查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双语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但校级双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申请人的双语教师资格。

*小学《双语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