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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意见

社保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机制。由于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实行按政策费用比例报销,个人承担比重仍然较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积极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机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意外伤害报销补偿水平,健全“病有所医、残有所偿、故有所葬”的多层次、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作、自愿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承办保险公司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监督运行。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社会保障的宣传效果,方便群众办事缴费,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大病补充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三同步”,即:同步宣传发动;同步征收时间:在统一缴费时段内,在自愿购买基础上,分别收取保费;同步理赔服务:逐步实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给付与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行联网结算,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保险公司提供上门理赔服务。

(三)实行准入、退出机制。承办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赔付水平、统一结算方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对承办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可调整承办保险公司直至取消该公司的承办资格。

四、运作方式

(一)承办保险公司: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符合业务覆盖条件,具有优质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承办。

(二)业务区域划分:具体承办区域按各区县划定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区域开展经营业务。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

五、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