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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烤烟生产收购政策十条意见

乡镇烤烟生产收购政策十条意见

为夯实我县烤烟发展基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大做强我县烤烟产业,实现年产8万担烟叶的目标,现就2014年烤烟生产、收购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县按收购8万担的目标来安排生产任务和收购考核。具体到各乡镇的生产任务和收购考核见附件1。

二、具体政策

1、关于合同种植和生产物资套餐供应。2014年全县烟农按上级烟草部门分配的种植计划签订种植合同,按实际种植面积由烟草部门以套餐方式提供生产物资,烟农购买生产物资套餐费用可以交现金、也可以用2010年的生产扶持补贴抵、还可以向银信部门贷款(贷款利息由烟草部门贴息7个月)。

2、关于对新区的扶植政策。对新区的种烟农户,除享受一般的种烟政策外,一是由县烟草分公司免费提供地膜和每亩70斤枯饼;二是配备好新式密集型烤房,由县烟基办根据每个新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政策合理安排密集烤房群和烘烤工场建设计划,确保满足新区烟叶的烘烤需求。

3、关于对烤烟种植大户的奖励。对水田种烟面积在20亩以上、旱土种烟面积在16亩以上的烤烟生产大户,给予收购担数奖,即凡完成合同收购任务的大户,由县财政按其实际所交售的烟叶给予每担20元的奖励。

4、关于对村干部的奖励。对完成了种植计划和收购任务且生产管理和市场管理没有出现问题的村,按每个村实际交售的烟叶数量给予每个村每担6元,交烟1000担以上的村给予每担7元的奖金,用于奖励村主干。

5、关于对乡镇的奖励。全县按8万担的收购目标对乡镇进行考核,将乡镇的收购目标考核与税收奖励挂钩,乡镇完成收购目标任务80%(含80%)以下的,由县政府按照其所实现的烟叶税给予40%的奖励,超过80%以上部分由县政府按照其所实现的烟叶税给予90%的奖励。

6、关于对乡镇主要领导和从烟干部的奖励。凡乡镇从县财政所得的烟叶税奖励,以其总额的30%提取奖励基金,用来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乡镇烟办主任以及其他从事烟叶生产的乡镇干部,其中乡镇党委书记4%、乡镇长4%、乡镇烟办主任2%、其他乡镇干部20%,个人所得奖励额最多不超过4万元。兑现办法按完成收购目标任务的多少而定,完成收购目标任务的,按以上标准兑现;完成收购目标任务90以上(含90%)的,按以上标准的一半兑现;完成收购目标任务90%以下的,不给予奖励。

7、关于对乡镇主要领导烤烟生产的“一票否决”考核。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面积落实阶段:在2014年3月中旬前,凡种植面积未完成所分配任务90%(含90%)的(以烟农与烟草部门签订的套餐面积或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所在乡(镇)党政一把手及烟办主任实行一票否决,即一年内不予评先评优、不予提拔、不予调动。二是烤烟种植及烟叶收购阶段:以收购总量为依据,收购结束后,对完成烤烟收购目标任务在80%(含80%)以下且完成率排位在全县倒数第一的乡镇党政一把手及烟办主任进行“末位淘汰”,实行“一票否决”,即一年内不予评先评优、不予提拔、不予调动。

8、关于县级领导联系烤烟重点村工作制度。全县所有在职的县级领导每人联系一个烤烟重点村,并由县委、县政府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年终完成乡镇政府分配给所联系村种植收购任务的,奖励联系县级领导1000元,并以所联系村实际交售烟叶担数另行给予该县级领导每担1元的奖励。联系的县级领导有变动的,则分种植与收购两个阶段按6:4的比例计算。凡完不成种植收购任务且完成率在全县排名倒数5名之内的县级领导,年终不予评先评优。

9、关于县乡烤烟办的工作经费安排。乡(镇)烤烟办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每担2元的标准安排,由县烤烟办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考核后发放。县烤烟办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每担3元和县烟草局(分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的办法执行。

10、关于对县烤烟办和县烟草局的考核办法。对县烤烟办实行收购目标奖,对县烟草局实行收购目标和收购均价奖。全县完成市政府分配的收购目标,奖励县烤烟办相关人员和县烟草局领导班子成员各5万元;每超过收购目标5000担,则各加奖1万元。完成8万担(含8万担)以上单独奖励县烟草局一把手5万元、主管副职2万元特殊贡献奖;完成7.2万担以上8万担以下则按以上标准的一半奖励。全县全等级收购均价以全市平均均价为基数,收购均价达到全市平均均价不奖不罚,超基数0.10元/斤以内,奖励县烟草局班子成员10万元;超过基数0.1元/斤以上(含0.1元/斤)至0.2元/斤的,奖励15万元;超过基数0.2元/斤以上(含0.2元/斤),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