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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体改工作意见

乡村公路养护体改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农牧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针对农牧村公路的公益性质,将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努力构筑高效、科学、合理的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牧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牧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2、目标任务:尽快建立基本适应我州农牧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乡政府为主体、以专业承包养护为主要形式,建立养护资金稳定、责任明确、机构精干、质量可靠的农牧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保障农牧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工作职责

3、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全州农牧村公路建管养的责任主体,负责农牧村公路建管养及协调服务;具体由州交通局负责行业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州农牧村公路建管养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全州农牧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审核并上报县(市)农牧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编制下达农牧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州级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负责实施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由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处(副县级)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与此同时,积极参与州域内一些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公路抢修。

4、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牧村公路建管养的责任主体,负责农牧村公路建管养及协调,并负责筹措和管理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由县(市)交通局负责实施农牧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编制本县(市)农牧村公路规划和建议计划,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方案,测算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成本,行使本县(市)行业管理职责。县(市)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养护站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组织养护质量检查验收。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牧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可设公路管理养护所(副科级),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参与并协助县(市)农牧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牧村公路建管养工作,具体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6、原有州、县(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由州交通局会同州、县编委办进行核定,定岗、定责、定编。

三、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7、全州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州、县(市)、乡镇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按照农牧村公路养护标准和事业单位的供给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并全额拨付。积极采取州上综合平衡、县上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接受社会捐赠等相结合的多渠道筹集方式,提高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保障水平。随着农牧村公路里程的增加、技术标准的提高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各县(市)财政要逐年逐步增加农牧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公路养护工作正常进行和交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州级财政从年开始,按每年新增财政收入2%的比例提取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平衡各县(市)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费用,将州级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经费由州级财政全额供给(含公用性支出)。州交通局原公路工程处人员经费由州级财政每年定额补助30万元。不足部分由工程处通过合理创收,自收自支。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县(市)农牧村公路里程、路面类型和养护费用标准,从年起(示范试点县从年起),按不低于每年财政收入3%的比例列支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县(市)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养护站(含乡镇管理养护所或专干)人员纳入县(市)事业编制,经费由县(市)财政全额供给(含公用性支出)。江迭公路现有管养体制不变,费用由州级财政专项支付。

8、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通过养护定额测算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按照每公条路的实际需要确定养护标准。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定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以保证正常良好的路况质量,确保公路畅通。

9、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分别由州、县(市)两级财政局根据州、县(市)交通局提供的养护计划,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县(市)交通局。州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及县(市)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养护站(含乡镇养护所)人员经费(含公用性支出),分别由同级财政根据事业单位的供给规定分别全额拨付。

10、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中修、大修、改建)费用,以省级财政和燃油税安排补助为主,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配套解决。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养护工程建设进度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项目由所在县(市)组织实施,州交通局负责监管。

11、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实行分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12、各县(市)政府要确保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足额落实、及时拨付。州政府每半年督查一次,对落实不足的除通报批评外,酌情调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并纳入州政府对各县(市)经济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四、养护运行机制

13、农牧村公路养护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农牧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14、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各县(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养护方式,组织不同形式的养护队伍。牧区可采用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队,农区可采用就近划段承包的方式,委托公路沿线农民养护,促进农民增收。承包对象由所在村组提出意见,乡(镇)审查,县(市)交通部门确定,原则上优先照顾困难农户。也可组建道班,实行道班养护。

承包养护经费标准由县(市)交通局根据路线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标准一经确定,即保持相对稳定,随价微调。

15、农牧村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桥涵防护构造物修补等技术性较强的小修工程,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16、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逐步向社会开放,2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必须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养护运作的农牧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

17、农牧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市)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农民自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18、全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由州政府统一领导,在州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督查下实施。州政府将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对各县(市)的目标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农牧村公路路产、路权和沿线设施的保护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加强农牧村公路路政管理,整治农牧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问题,查处各种侵占、破坏农牧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牧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9、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州交通局、州发改委备案。州交通局、州发改委要加强对全州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