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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完善村级留用地使用意见

国土局完善村级留用地使用意见

为促进各村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合理开发建设村级留用地,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推进城市化进程,特就完善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及原则

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取得村级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级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村留用地的使用处置

村留用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必须符合签定的土地出让协议,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由县规划局审定。

1、村民建房用地。该土地必须用于村民建房,在实施建设时应先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农民私人建房程序办理村民建房手续,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安排村民建房,严格执行新农村建设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规定。

2、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及由村建设的综合用地。该类土地由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在相关权证中予以标注)。建设时由村编制相关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该地块由村集体统一建设,建设完成后可以实行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对于建造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经营的,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3、其他用地,包括除由村建设的综合用地外的用地。该类土地必须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拍卖,在留用地统一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范围内的拍卖所得扣除拍卖税费后全额返还给相关村,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村民社会生活保障。村要求委托拍卖该土地时,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讨论通过后方可提出申请。对于因村级公益性项目建设而需要拍卖土地的,可以优先列入拍卖计划。

三、村留用地的回购标准

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用地无法开发利用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自动放弃安置留地的,县政府以货币形式收购补偿(具体以村留用地货币回购办法为准)。

四、村留用地的报批程序

1、县里将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指标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全县的土地开发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级留用地的开发建设。

2、各村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在年初向所在街道、镇乡上报本年度拟开发建设的计划并提交相关材料。

3、街道、镇乡按照城市建设进程,结合各村实际,向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辖区内村留用地的开发建设方案和计划。

4、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形成方案提交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5、获得土地指标的村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几点要求

1、公开拍卖的综合用地所得款项要纳入村集体财务双制度管理范围,街道、镇乡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管,保证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2、工业用地及由村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全资企业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抵押或担保。

3、县国土资源局、街道、镇乡、村集体都要建立村留用地台帐,村留用地预留面积、地块落实、拍卖以及最终核定面积等,都应在各级台帐中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