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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教职工考核意见区

教育局发展教职工考核意见区

实施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实施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对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倡导积极进取的敬业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全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工人。

上述对象中的如下人员作以下处理:

1、各学校的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由区教育局党委负责考核。

2、教育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借调的人员由借入单位考核;借调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由借入单位提供材料交编制所在单位考核。

3、单位间调动由调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交调入单位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

1、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组织评鉴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坚持学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一性与各校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2、要强化师德考核。师德考核要作为学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教职工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3、学年度考核应与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后管理结合起来,根据教职工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职责的不同,按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和其他岗位分层次考核。

4、各校要建立经常性的考核记载制度。考核可采取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初中以上)等形式,听取被考核者服务对象的意见,测评结果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5、实行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表》。各校可结合本校学年度工作要求,在“自定项目”一栏中设置考核要素,也可对部分项目作一些补充、调整,使考核更具导向,更贴近实际。各具体项目分值的设置由各校自行决定。

三、考核等次和比例

1、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要严格坚持考核标准。根据德、能、勤、绩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评定优秀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2%,总优秀比例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高级、中级、初级、职工(含行政人员)四个层次的优秀比例一般不低于各档参加考核人数的10%。对各校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人员的考核,按本学年度学校聘任职务的考核要求进行,考核的结果仍归入低聘或高聘前职务层次的统计。

四、考核程序和相关事项

1、被考核者个人总结、述职。

2、年级组(教研组、科室)评议,打出量化考核分,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量化考核分。

3、考核小组要在师生中采取问卷、座谈的形式,在全面分析对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分管领导人评定情况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意见评定考核等次。

4、学校行政领导最后确定考核结果等次。

5、对于各学校的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其考核结果的等次由区教育局党委确定,学校的各项评议作为确定等次的参考依据;其考核结果的统计不列入学校范围,由区教育局负责另行统计。

6、考核结束后,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各学校将被考核对象(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除外)的等次情况填表造册(附件二、三),报区教育局人事科。优秀、不合格等次须经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报区人事局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使用。

7、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考核者(附件四)。

8、考核结果须存入被考核者本人业务档案。

五、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学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本学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本学年度内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经区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本学年度经查实有乱收费现象和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学校的校长、书记。

2、本学年度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3、本学年度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聘用的人员在试用期(不足二学期)内,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学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本学年度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师德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1、本学年无故旷工累计达五天以上者。

2、违背学校规定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者。

3、向家长、学生索要财物或违反教育法规搞有偿家教,在师生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4、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者。

5、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

6、在校内和学生中从事传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7、违反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复习资料或其他商品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2、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3、上学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学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5、本学年度受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参加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学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本学年度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学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本学年度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参加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学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学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8、本学年度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参加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学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9、本学年度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学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七)受团的纪律处分的,考核时比照党员的纪律处分执行。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连续三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晋升职务工资一个档次,但十年内奖励晋升不得超过二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3)行政管理人员连续三学年考核被确定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学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4)专业技术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5)工勤人员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2、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本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3)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3、学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凡未按考核政策规定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限。

七、考核组织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5-9人组成,行政领导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存产生,名单须向全体教职工张榜公布。

八、考核时间安排

每学年度的考核工作要求在7月10日前完成。各学校在7月15日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区各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和《宁波市*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表》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当年度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考核工作的学校,不得实施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