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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教师流动管理意见

教育局发展教师流动管理意见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解决部分教师的实际困难,根据*市教育局、*市人事劳动局《关于规范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温教政〔20*〕15号)和《*市*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温龙教〔20*〕7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2009年教师流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原则

教师流动工作坚持编制许可、流向科学、配置合理、理由正当原则。调出学校必须凭商调表进行有计划流动,流动数控制在教师数的3%以内,调入学校必须是经核准有进人指标的缺编学校。

二、区内教师流动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在原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教龄满5年及以上,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

(三)初中教师专科学历或小学教师中专学历申请调动的,需具备教龄满10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之一。

(四)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同意一位教师在区内流动,超编学校可适当放宽。

(五)未经区教育部门同意擅自借用或聘用到其他学校任教的教师今年不准流动。

三、跨区教师流动基本条件

(一)向区外流动

1.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龄要求满5年。

2.通过公开招聘区外调入教师需工作满10年及以上。

3.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区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及培养对象、模范班主任、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学科骨干教师、课改之星、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骨干研修班成员及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等对象申请调动者,以上荣誉(职称、学历)自评定之日开始算起,要求服务期满3年。

4.未经区教育部门同意擅自借用或聘用到其他学校任教的教师今年不准流动。

(二)外县(市、区)调入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在原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2.中学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教龄满5年及以上,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女教师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内,男教师一般要求45周岁以内。

4.属于夫妻分居满3年或要求照顾父母(父母移居到*满3年),要以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同时必须拥有*区域内家庭居住房产(以房产管理部门证明为准)。

5.身心健康,体检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6.具有区(市、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及培养对象、模范班主任、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学科骨干教师、课改之星、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等荣誉的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条件。

上述条件中年龄和教龄的时间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止。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流动基本条件、要求流动的教师必须于2009年5月8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填写《流动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同时必须提交相应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提交局党委研究。

1.向区外流动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调出的拟调对象,由区教育局政工科统一发函至调入学校(单位)的主管局,经对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若同意接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2.区内流动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流动的,根据接收学校编制和学科需求的实际情况酌情安排,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二)符合流动基本条件、要求调入我区的教师必须于2009年5月20日前把商调函和商调表送(寄)到我区教育局政工科,同时必须提交相应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再参加我局组织的教师流动业务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根据教育教学业绩、业务考核成绩并结合我区学科需求实际情况综合考察,经局党委研究讨论同意调入的,再参加体检、政审,合格者上报*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五、材料要求

(一)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第一学历、最高学历)、教

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区级及以上各类获奖

(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现所在学校校长签字审核的近3年在岗证明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证明。

(三)本人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及配偶或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产证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配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其他要求

(一)凡要求流动的教师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讲诚信。经组织批准同意流动的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向调入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今后三年的流动资格,一切后果自负。

(二)为确保今年新教师招录工作顺利进行,凡要求调往区外的教师,在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发函之前,必须与现聘用学校办理解聘手续。对没有被对方单位(学校)接收的对象,必须于8月20日之前返回原学校,否则立即停发工资;若原学校已没有岗位的,由区教育局调配到有需求的其他学校受聘,若逾期不返回或不服从组织调配,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教师流动关系到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师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学校)务必对要求流动教师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控制流动数。符合流动条件且经研究同意的,必须于5月12日前由所在单位(学校)统一将《流动审批表》(附件)和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区教育局政工科,逾期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