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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意见

广电局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质量管理,严把农资经营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上市销售,有效解决农资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根据《关于促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58号)、《杭州市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现代流通网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我县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重点

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为内容,依托现有的网点资源,通过培育发展、改造提升、政策扶持,从20*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农资流通领域积极鼓励发展连锁经营。至2010年,在县城和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农资配送中心及分支机构,在乡镇(街道)建立农资连锁超市,在行政村建立农资便利店,形成以农资连锁配送中心为核心,乡镇(街道)农资连锁超市为骨干,村级农资便利店为基础的农资现代流通网络。

二、建设标准和条件

1、农资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必须具有30家以上的连锁超市或便利店。可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经营证照的农资经营企业;

(2)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大类齐全,有一定的科技辅导和培训能力,能基本满足所在地农民对农资的消费需求,有足够配送能力;

(4)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帐和进、销货发票制度以及企业规章等制度体系,售后服务机制完善;

(5)按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开展经营,实行农资商品质量安全承诺;

(6)具备较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能为农民及时提供农资市场信息,适时开展农技咨询服务,促进农资连锁网络规范发展。

2、乡镇(街道)农资连锁超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连锁经营的要求实行“统一品牌标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台帐登记、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证照上墙、工作人员统一持证上岗”;

(2)营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配有两名以上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资商品经营人员;

(4)农资商品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三大类以上;农药、化肥、种子配送率达100%;

(5)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进、销货台帐和进、销货凭证,符合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

3、村级农资便利店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连锁经营要求,实行“统一品牌标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台帐登记、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证照上墙、工作人员统一持证上岗”;

(2)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3)配有一名以上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资商品经营人员;

(4)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二大类以上;农药,化肥、种子的配送率达100%;

(5)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进、销货台帐和进、销货凭证,符合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奖励措施

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予以扶持:

1、按本意见建设标准建立农资配送中心,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按本意见建设标准在乡镇(街道)发展农资连锁超市、在行政村发展农资便利店的,经营的农资商品由农资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5000元、1000元奖励。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1)因经营农资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或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

(2)因经营农资质量问题发生农业生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3)不遵守连锁经营规定,被查实有私自进货行为的。

(4)违反规定经营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资产品的。

(5)未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考核验收

每年年底,由县供销总社牵头,会同县经贸、农业、工商、财政,安监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

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