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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山石资源管理意见县

国土局加强山石资源管理意见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石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山石资源国家所有权,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有关矿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的重要部署,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0)》和生态县建设规划为依据,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坚持山石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山石资源执法力度,确保我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所有山石资源收归县政府所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有偿出让,确保山石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着尊重历史、立足实际、注重发展、平稳过度的原则搞好资源整合出让工作,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形成山石资源依法监管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山石资源开发专项整顿规范工作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105号)和《*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汶矿整办发〔*〕1号)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综合执法,联合办案,以白石乡花岗岩开采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山石资源、逃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非法承包、转让、倒卖采矿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基层”组织擅自“出卖”山石资源的行为。对无证开采点,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并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扎实推进山石矿山资源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部署、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山石资源矿山进行整合。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又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新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影响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景观的采石点要坚决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生产能力小于1万米3∕年的已建小矿山均要进行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石材加工企业,限定最低入园生产规模,今后,原则上对8台锯石机以下的石材加工企业,园区不供地、不立项。对现有小规模加工企业,要利用税收杠杆作用,促其提高生产规模,最终使园区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均达到10台锯石机以上。

整合后的山石资源采矿权要优先出让给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生产规模大以及环保型、深加工型的企业,逐步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的科学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三)进一步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

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理,新设立的山石资源矿山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采矿权,提高新建山石矿山准入门槛,适度控制山石矿山数量和规模,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化整为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生产能力达不到2万米3/年的新设矿山,一律不予批准。鼓励现有矿山企业采取入股、兼并、收购或相邻区块自由结合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采矿许可证期满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政府统一收回。对开采区要科学规划,根据资源整合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矿权设置方案,实行“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四)加大矿区环境治理力度,切实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加大园区环境治理力度,在矿山开采、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严禁乱堆乱放。对已堆放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清理,对拒不清理、造成环境污染及交通障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重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矿山企业在申办或年检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闭坑治理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本息;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义务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组织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治理费用超出所交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五)完善山石资源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实行“政府协调、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在山石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好正常的山石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

1、县石材管理委员会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矿山开发加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好矿山企业外部环境,确保山石开发加工园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山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要严格审查办矿条件和年检手续,对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对违反山石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局、所、村”三级矿政管理网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山石资源违法案件和调处采矿权属纠纷问题,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供应火工材料,并及时严厉查处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转借)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持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矿山,不得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资源罪的案件,司法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从快查处。

4、县供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电力供应的监督管理,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提供电力供应,并及时查处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电行为。对未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与矿山企业签订供电协议和随意供电。

5、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查处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牵头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对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应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或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工作。采矿权申请人要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才能办理采矿登记。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其他部门相关证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矿山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

7、县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管理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不得予以审批;对检查中发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

8、各有关乡镇要全力配合县石材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及其村街的日常管理和所有社会事务管理,加强综合治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县安监、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搞好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县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切实强化对矿山从业人员和涉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意识。要依法实施矿山安全生产评估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矿山企业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利用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要经常开展对矿山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同搞好我县山石资源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严格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把好矿业权市场准入关,促进矿业权走向市场化;要加快推进小矿山联合改造和规模化、规范化开采步伐,提高我县山石资源综合利用率。

(四)要切实加强山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严厉打击违反《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要认真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严格检查矿山安全设施,确保生产安全,做到合法办证、合理开采,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和安全事故发生。

(六)要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矿山治理工作,防止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及水土流失,美化绿化矿山生态环境。

(七)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维护全县石材业发展大局,凡涉及石材企业的所有检查、收费必须凭县优化环境办公室出具的手续,由县石材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办理,否则,按“三乱”行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