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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规范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教育局规范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市职业教育科学、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职业学校备案

1、备案登记。《关于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职高班)备案登记的通知》(*市教职成字[20*]16号)规定:市教育局每年将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高中举办的职高班,下同)进行备案登记。登记流程如下:新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举办的职高班先要填报《*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班)报批表》一式四份(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县教育局、学校各一份),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每年9月份再填报《*市中等职业学校(职高班)备案表》;已经批准的只须填报《*市中等职业学校(职高班)备案表》。凡未经批准和备案登记的学校,不享受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政策。

二、招生及学籍管理

2、招生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可跨区域招生,但招生行为必须规范。一是禁止虚假宣传招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单须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招生时严禁招生人员夸大其辞,蒙骗学生;二是严禁利用高额招生劳务费招揽生源,一经证实,将取消学校招生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三是禁上委托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员招生。参加招生人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跨区域招生时,须出示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招生工作证;四是禁止职业学校间互抢生源。职业学校不得从在其他职业学校已报名在读的学生中招收新生,学校间正常的转学须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和县级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录取管理。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从20*年始,凡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新生必须在市教育局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由市中招办统一打印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4、学籍管理。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必须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电子学籍,市教育局将依据电子学籍办理学生毕业证。学生学籍情况发生异动(含退学、转学、休学等),须在发生异动的次月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学生校内学号(市级学籍号)按《关于做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市教职成字[20*]12号)规定执行。新批准的职业学校(职高班)请逐级申请开通系统用户名和使用密码。根据《关于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职高班)学生学籍及教学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市教职成字[20*]18号)精神,市教育局每学期均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一、二年级学生学籍进行核查。

5、学制规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市教职成字[20*]4号)规定:职业学校实行职业高中二年或三年学制,职业中专三年学制。实行二年学制的职业高中必须保证学生一年半的在校学习时间,实行三年制的职业学校必须保证学生二年的在校学习时间。各职业学校必须事先确定其学制并到市教育局备案,学制在新生办理学籍时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实行学分制、半工半读教学改革试点学校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职业学校不得擅自缩减学制,提前将学生推荐就业。

三、教学管理

6、专业设置。各职业学校可自主设置专业,但在设置专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专业名称和专业编号必须与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名称相符;第二,具备开设专业必须的实训设备和师资条件;第三,具备一定规模,少于10名学生的一般不得开设专业;第四,开设要求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专业或新增目录专业,必须按程序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教学计划。各职业学校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教学需要制定开设专业的详细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材选用、课程开设、教学评估等。教学计划须报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教材选用。各职业学校开设的政治课、文化基础课、专业课教材必须选用经省教育厅审定的版本,并选择省教育厅确定的正规发行渠道征订。严禁职业学校使用盗版图书。

实训实习。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按照“一年主要学基础知识,一年主要学技能,一年主要顶岗实习”的原则,严禁职业学校以任何理由安排一年级或未成年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二年级开展技能教学或实训只能在校内实训基地或与学校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学校所有地工业园区企业中进行。完成了规定在校学习时间并达到法定年龄的三年级学生,可安排外出顶岗实习,所在职业学校要负责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10、毕业就业。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并经过审核,完成了规定的学制和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由市教育局根据电子注册信息内容颁发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将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对社会公布。职业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公示制度,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