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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

交通局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矛盾纠纷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事件的重要因素,交通事故中的矛盾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有其特殊性和关联性,应加强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心民生为出发点,以构建和谐潜江、平安潜江为目标,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中”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直接指挥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密防范、积极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道路交通事故维稳工作情况纳入考评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五个机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齐抓共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实现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齐抓共管。

(一)建立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机制。*机关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路段、事故大小等情况通知辖区交警中队、派出所迅速处理。接处警民警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现场勘查完毕后,要立即将受损的事故车辆拖离现场,使道路迅速恢复畅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运输时发生泄露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时,*交警、事故发生地区镇处场综治办和派出所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共同做好事故施救和维稳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后,*交警应迅速报告当地区镇处场应急办(值班室)和当地派出所。事故处理民警要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派出所社区民警主动及时深入死者家庭,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答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宣传交通法规、事故处理程序,稳定家属情绪,努力减少矛盾、缓解矛盾、解决矛盾。对有可能发生上访闹事的案件,区镇处场要成立以当地政府负责人为责任人的工作专班,依靠当地综治办、民政、司法、派出所、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共同做好稳控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市维稳办、信访局和市*局。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机制。医疗机构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请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实施抢救,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拖延。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务人员转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

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即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或者垫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延时支付或者垫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要出台因交通事故致病、致残、致贫的救助办法,主动救助,化解矛盾。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机制。*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交警、刑警等警种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机制,增强人力、物力、装备,增加办案经费,提高侦破逃逸案件能力。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法规政策、悬赏通告、奖励措施,为打击肇事逃逸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机制。保险、法院、车辆定损等部门和机构要在*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或窗口,开展一站式集中办公,提前介入事故处理。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诸如立案、法律咨询、诉讼保全等多方面的方便,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纠纷问题,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群众满意率。

三、坚持“三个”原则,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机关必须坚持把预防工作放在第一位,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发现交通事故中不稳定的苗头和倾向时,应及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运用正确的途径和方法解决问题,有效的化解、缓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对已经发生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局出发,因情施策,依法妥善处置。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配合,做好事发初期的疏导劝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工作被动。*机关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不要把*机关置于群众的对立面,防止群众产生逆反心理,防止因应对失策、处置失当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原则。对交通肇事群访中堵路堵门、抬尸示威等过激或违法行为,且经劝阻无效的,司法机关应做到取证准确,行动果断,惩处及时,维护法律尊严。对黑恶势力插手闹事的,要加强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掌握其人员的基本信息、采取的手段方式、参加人员数及造成的后果,坚决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