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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意见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宜政发〔**7〕2号),从**7年1月起,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元。为此,省级补助各地的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标准,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850元(具体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6〕1641号文件执行),不足部分,各县(市)按有关规定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负担。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财政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住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的契机,对全市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省、市、县(区)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五保供养证阶段,供养证由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市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二、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

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三、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对各级财政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各地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见:财预〔**1)825号、财预〔**4〕236号、财预〔**5〕1322号、财预(**6〕1641号),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县(市)、区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一并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对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

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按季度发放到户。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