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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困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议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大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持持续不断运行,又使农民能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

(三)建立发展与完善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7年加快发展,80%以上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8年在大观区、迎江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继续完善基础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总结创新经验,落实政策措施,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三、工作目标

**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80%以上的县(市)、区,**8年,覆盖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初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

对纳入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

对纳入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所需资金按市、区、个人15元、5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以后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筹资标准再作相应的调整。

(一)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20元。中央财政补助我市8个县(市)(包括桐城市、岳西县、望江县、怀宁县、太湖县、潜山县、枞阳县、宿松县)以及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1个区(宜秀区)。

(三)省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15元。省级财政补助8个县(市)(包括桐城市、岳西县、望江县、怀宁县、太湖县、潜山县、枞阳县、宿松县)。

(四)市级财政每年对市辖区的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15元,市级财政补助三个区(包括宜秀区、大观区、迎江区)。

(五)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

(一)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或经办机构,其编制及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的合作医疗协调与指导。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报销补偿。

(二)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

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提高管理效率。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制定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按照年人均50元的筹资标准,据省文件精神,原则上,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元,县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300-400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600元,每位参合农民年度累计补偿金额的封顶线为1.5万元,平均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大观区、迎江区在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应考虑到是按照年人均30元的筹资标准,在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上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调整。

七、其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合作医疗基金监督与管理、参合农民就医管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监管、医药费用控制、农村药品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价与指导等按照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