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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7〕3号)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7〕10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用两年时间,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大病统筹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四是个人缴费、财政支持、社会捐助相结合原则。五是家庭成员全体参保原则。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三)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五)资金筹集。各县(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原则上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控制在每人每年100元左右,其它城镇居民控制在**元左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建立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市财政对市区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县(市)级财政对本统筹地区内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六)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费征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基金按50%—70%的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统筹地区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各地应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也可聘用人员从事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所需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费用。

(九)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十)组织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委、教育、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

(十一)实施步骤。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6月底前,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8年底,基本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

(十二)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参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隋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十四)研究和做好制度衔接工作。各统筹地区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注意做好新老制度的过渡衔接,以及与其他不同群体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