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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校级基地招标项目(课题编号:ACHZ1417)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来,分产到户的家庭式农业经营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加深,加入WTO,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并以我国地少人多的禀赋制约下,分散式的家庭经营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的要求,传统的小农生产难以具有规模效益以及应对市场的被动性要求我们探索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有农场上发展起来的,并以活跃农业经济为目的。许人俊(1985)指出,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应变能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取得了最佳经济效益等。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现在,主要是为了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时至今日,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被着重提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新阶段的家庭农场既可以克服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又可以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主动地应对市场。

新阶段家庭农场再一次被提出来,许多的学者对此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和阐述。伍开群认为:家庭农场在农业的组织形式中具有交易成本的优势,它可以降低生产资料、资金借贷、劳动力以及土地等要素的交易成本。高强等将家庭农场与传统家庭农业进行了比较,指出家庭农场仍然是为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更强调使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营理念,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王春来从三个方面的特征概括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一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二是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三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肖斌、付小红从全生产要素的方面,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诠释了发展规模化、商品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罗必良从家庭农场性质的多样性揭示家庭农场的本质,指出在分工的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本质,即为农户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细分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处于核心的地位。家庭农场虽然被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研究,并且对此确切的内涵没有给予统一的标定,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都对家庭农场的经营基础、规模化生产以及在应对市场方面给予了统一的认同。因此,本文认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传统家庭经营的升级与深化,是将分散的家庭经营,运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与管理理念予以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并以主动应对市场为目的经济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袁赛男从家庭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五个方面解释了家庭农场的根本特征。刘文勇、张悦对家庭农场特征的认识,认为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为自有劳动力;在收入方面,农业收入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消耗劳动力的工资报酬;在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用户的主要特征就是规模经营;但是将农村户籍不在家庭农场的特征之内,只为其一的认定标准。高强等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分别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虽然研究者们对于家庭农场的特征各持己见,论述也不尽相同,但都可以总结出现阶段新时期家庭农场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的特点,分别为家庭经营、专业务农和规模适度等。

本文认为除了上述研究者们所认为的共性特征之外,家庭农场还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1、规模差异化。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松江区、湖北省武汉市、吉林省延边市以及安徽省郎溪县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非常有成效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虽然这些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比较迅速,具有代表性,但是各个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尽相同,单位农场面积最大型的家庭农场有85公顷,而最小的在1.0公顷以上,如表1所示。(表1)

2、种类多样化。家庭农场的经营种类很多,并且具有兼业化。在我国的家庭农场中,种类最多的是种植业,其次是从事养殖业,再次是从事种养结合,最后为其他行业的。以安徽省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特点来看,郎溪县与天长市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家庭农场、蔬菜家庭农场、苗木家庭农场、花卉家庭农场、茶叶家庭农场、烟草家庭农场和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家庭农场,种类繁多。

3、管理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要求效率作业,因此要具备良好的设施装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进行农业的生产与产品的加工。我国的家庭农场虽然处于起步地位,但是相比于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就离不开管理的现代化。

4、农场注册法人化。家庭农场区别小农生产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实现农场法人化。法人化的家庭农场既有利于政府的管理,也有利于政府政策的落实与支持。蔡永飞提出的“农业生产法人”就是服务于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并认为国家应印制专门的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并免于征税。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共同发展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必然具备着它的优势。相关学者对于家庭农场的有效性、效应分析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此处不再赘述,相关学者的论述见表2。(表2)

虽然许多学者的观点不能一一列出,而且观点也各不尽同,但是总的看来,家庭农场对于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等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家庭农场的出现确是有其的必要性。除上述的观点之外,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必要性,还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改革的开放与加深,城乡一体化使得现在更多的青年劳动力会像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增多,致使现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减少,土地的使用种植慢慢呈现出粗放型,甚至出现撂荒的现象。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可以将粗放式生产甚至撂荒的土地予以流转,解决农地由谁种的问题;其次,通过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会更加主动地应对市场,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种植所需求的农产品,而且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提供质量更好、更优的产品。因此,家庭农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种植什么的问题,并且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最后,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要求机械化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有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因此,家庭农场能有效地刺激科学技术在农业的进步。

三、家庭农场存在的困境

(一)农地流转不畅。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地政策不同,发达国家如德国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是属于私人所有,明晰的土地产权能够有效降低农地的流转成本,加强了土地的流转效率。而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土地产权不明晰,并加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使得农地不能有效地进行流转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

(二)农业基础性建设程度薄弱,机械化程度低。家庭农场虽然如今发展如火如荼,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农田水利等基础性设施还是比较薄弱,没有形成规模化、系统性的机械化作业,这些都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增收的关键因素。

(三)农业融资困难。家庭农场所具有的规模化的特征,需要家庭农场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基础性建设,而农业具有周期性长,抗自然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加之农产品、模糊不清的土地产权问题,不能作为可靠的抵押来获得信贷,资金的缺乏限制了家庭农场有效良性地发展。

(四)粗放式的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市场性的特性要求其要具有机械化、高效率以及精细化,来很好地应对市场,同时提高产量并保证品质。但是,目前的家庭农场主由于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每家每户的机械虽然全面,但是使用率不高,总体来说造成了机械的重复购置,致使成本增加,降低了市场竞争性。

四、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地产权,保障农地有效流转。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效的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政府首先要为农地的流转创造一个有利的良好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工作,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顾虑。

(二)加强财政对于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和力度。初期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建议根据不同家庭农场的规模予以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可以直接基于扶持资金,也可以鼓励搭建融资平台,为农场解决融资的困难,这样既可以解决农场的融资问题,也可将富余的资金用于农业的基础性建设。

(三)引导农场主精细化经营。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首先可以通过建立农场主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科学素质以及经营管理的能力。其次,为农场主提供科技推广服务,提供农场的科学技术水平,培育新品种,引入新的设备。再次,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大学生返乡兴办家庭农场进行创业,进一步培育新型高素质的家庭农场主,进行精细化、集约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许人俊.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J].中国农村经济,1985.3.

[2]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6.

[3]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3.6.

[4]王春来.发展家庭农场的三个关键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4.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2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r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兴起,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到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粮食规模经营户不少面临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加剧的挑战。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人工及租地费用上涨,特别是受到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条件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不少困难,需要政策扶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带农助农能力不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正确引导。《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六个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当前,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不断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积极有序推进。

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正确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多次强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决定的。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同时也不能忽视、削弱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政策扶持;既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要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能力;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也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通过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就业吸纳等多种模式,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

要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握好加大政策扶持和市场化导向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发育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的规模要与发展的能力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在培育新型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多用市场的力量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育壮大。政府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努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3篇

1.湖南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家庭承包户。家庭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体,相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它是旧经营主体,但仍然是基础。截至2011年6月,湖南已有65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042个乡镇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面积达2425万亩,占农地面积的10.1%,其中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4%,比全国的平均水平高訛譻。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1857.39万人,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南农业中最多的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当前湖南家庭农场数目偏小,为此,湖南省委2014年1号文件里明确提出将重点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农业不同领域大户的标准不尽相同,粮食作物与特色种植、养殖差别明显。2011年湖南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湖南省耕地面积的9.55%,2012年湖南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6万户訛譼。专业合作社。当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增长高于全国,资金总额低于全国。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占全国的2.5%;出资总额569.6亿元,占全国的3%訛譽;至2013年6月,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户)訛譾。公司农业。截至2014年5月,湖南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龙头企业行业分布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等,结构不断优化,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不断增强,湖南农业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的潜力明显。

2.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訛譿、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訛讀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訛讁,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二、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三、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1.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建议重点解决“农地流转难”“、融资难”和“营销难”三大关键问题。(1)前提:加速农地经营权有效流转。1)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加快完成农地的登记确权,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安心流转;不愿流转农户可借鉴安邦“点餐服务模式”。2)乘户籍制度改革东风,在农地确权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鼓励农民进城。3)借鉴益阳“草尾模式”,农地以信托方式向村委集中,再成规模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完善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流转。5)设立农地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以挂牌竞拍方式形成农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发现和决定的机制,如2014年岳阳县麻塘镇促成了我省首宗农地经营权的“入市”交易。6)规范企业与农户合作,引导农业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户支持农地流转輮訛輥。(2)核心:完善农村财政金融支持的政策机制。1)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分散的现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以奖代补。2)对处于不同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税收分段式优惠政策。可对新型主体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税。3)建立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募资等多方式融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主体进行认证、公示和专项配套资助,以起示范带动作用。4)加快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特色农业经营主体。5)稳妥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确权后要加快农地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岳阳县、汉寿县等地已先行先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简化抵押贷款程序。6)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组织。有条件的乡镇或村先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3)保障:加快农产品营销网络服务体系构建。1)成立农民经营主体联盟,使之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较稳定的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以减少市场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鼓励联盟体在城区开直营店;联盟联营解决营销品种单一和缺乏规模等问题。2)规范营销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和消费对接,如“农超对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效率。3)积极举办好各级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境外、国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4)推广“线上交易,线下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促进农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营销。5)力推观光采摘等体验式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拓展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营销渠道。6)完善政府参与的农产品营销扶持机制,搭台建立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临淄区;农业经营;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77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近年来,临淄区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先后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区”、“全国蔬菜标准化示范区”、“部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荣誉称号。截至目前,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23家,其中部级1家,省级以上7家,总资产规模突破30亿元,固定资产达13亿元,销售收入达50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35家,创建部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6家、市级示范社30家、区级示范社103家,成员17891个,带动非成员农户29346户。2014年3月,根据《临淄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临农字[2014]27号)要求,规范了临淄区蔬菜、粮食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2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

2.1 企业融资贷款难,流动资金不足

大多数农业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加上担保体系不健全,获银行贷款难。部分企业受困于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要求较高,审批时间长。例如像兔巴哥、巧媳妇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农产品收购季节性强,产品市场价格受季节影响较大,为保证常年加工,须在短期内收购足量的原材料,导致资金暂时性缺乏。

2.2 农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示范带动效应不强

临淄区现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00余家,家庭农场几十家,农产品品牌数量多,但像“巧媳妇酱油”、“翠竹蔬菜”这样知名度高的农业品牌数量太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由于近年来,农资价格大幅波动,用工价格上涨,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依靠农业增收的积极性不高,导致示范带动效应不明显。

2.3 农业产业链条联结机制不够健全

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产业联结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体。尤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存在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与市场和企业的联动组织能力较弱,不能及时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带动作用不明显。

3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衰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当前,应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在政策、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可给予一定年限税费减免。财政每年可安排部分贴息,引导金融部门加大贷款扶持力度。

3.2 引导农业经营主体

拓市场、创名牌。政府要制定品牌培育计划,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树立现代营销观念,加强技术引进、科技攻关、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造名牌产品。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争取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安全卫生认证、环保认证,从而赢得国内外消费者的信任。

3.3 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水平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培育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组织机构,发挥其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监督追究机制,增强中介组织的凝聚力,提高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促进各项功能更好地发挥。

3.4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临淄区制定了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规范了家庭农场的认定规模及申请程序。截至目前,临淄区家庭农场发展到35家,经营土地668.9hm2。

3.5 壮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以现有的103家示范社为带动,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创建,培育发展联合社。立足蔬菜产业发展,计划成立蔬菜行业协会,形成参与市场竞争的利益共同体,提升蔬菜种植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和经营产业化水平。

3.6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以齐城农业高新区为核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积极拓市场、创名牌。

3.7 大力实施品牌兴农战略

认定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3.3万hm2,全区“三品一标”农产品总数达74件,“临淄西葫芦”、“临淄西红柿”、“边河小米”、“柳店韭菜”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培育壮大“全托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政策扶持,搞好指导服务,切实提升粮食生产“全托管”经营水平,不断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按照“两年打基础,三年大提升,五年见成效”的目标步骤,到2018年我镇规模以上“全托管”(单个主体经营面积不少于200亩)经营面积达到35000亩,占全镇纯粮生产面积的60%以上。2014年,每个村(社区)新培育200亩以上“全托管”经营主体1个以上,全镇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

三、推进举措

1、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张勇任组长,副镇长毛玉才任副组长的粮食生产“全托管”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托管”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全托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或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要积极引导农机手、农资经营人员、村组干部、农民经纪人等各类服务主体从事“全托管”经营,将任务具体到经营主体和培育对象,确保“全托管”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服务指导。在技术服务上,农业服务中心要落实专人指导服务到每个村(社区)、每个“全托管”经营主体;在发展方向上,积极引导粮食生产“全托管”与稻麦高产增效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结合,走现代农业之路;在生产经营上,鼓励支持“全托管”经营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科学种田,挣科技的钱;在合同管理上,指导“全托管”经营主体与农户全面签订条款详实、权利义务设定合理的格式化合同。

3、强化政策扶持。粮食生产全托管规模200亩以上的,经南通市级验收通过,市财政给予实施的服务组织奖补2万元,镇财政配套奖补1万元;高产创建的资金和物化补助集中用于“全托管”经营;实施“全托管”的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提高到每亩40元。对“全托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当年配套新建粮食烘干中心,并与周边种粮大户协议约定提供成本价烘干服务,烘干粮食总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通过南通市验收,每个烘干中心奖补30万元(按南通验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