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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

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7号)及《*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现代商贸、文化旅游、信息技术、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确立市区服务业中心地位,增强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现就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工业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

对历史形成的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属根据产业导向要求必须禁止、淘汰或调整升级的,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的,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在3年内都要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或搬迁改造的,经批准,执行下列政策:

(一)凡企业实施搬迁的,土地和地上合法建筑可按《*市区土地储备办法》或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补偿。生产设备补偿可按下列标准执行:化工企业按设备净值的50%给予补偿;印染企业按30%给予补偿;其他企业按20%给予补偿。企业的误工损失、停产损失可按在册员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个月。对市区二环以内腾空的土地原则上不再发展工业企业。

(二)凡在企业原址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按现行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改变用地性质(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

(三)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对从原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投资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测检验、仓储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3年内,新办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就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四)袍江工业区等园区要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工业用地,用于市区企业搬迁。搬迁企业投资额不满500万元的一律进入标准厂房。

(五)搬迁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易地改造的,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部门按原指标移至搬迁改造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收费。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全额征收,上缴财政专户,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新上改造项目按市重点工业项目标准享受有关优惠支持。

二、鼓励创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

鼓励引进有特色、有影响,能促进市区消费、就业、税收,提升市区集聚力、辐射力、带动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引进的项目,经批准,执行下列政策:

(一)项目业主可享受市区招商引资及《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的意见》(绍政发〔*〕58号)等有关政策。

(二)地上建筑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以内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并能增强区域功能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办法。

(三)完善项目生成、推进机制。按照“引进一批、规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建立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大活动的项目库,实行专项管理,落实项目责任,给予专项扶持。各开发区要优先安排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市区每年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不含住宅类项目)的土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确保项目落地。建立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市领导联系制度和审批“绿色通道”。

(四)鼓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创新项目,吸引投资。对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创新、引进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评审一批项目创新奖、项目引进奖,给予通报奖励。

三、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

(一)在市区安排一定地块,重点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对在市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按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对新入驻的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办法。

(二)对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出租率达到50%以上,入驻企业在市区注册登记纳税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认定,楼宇建设企业执行下列政策:

1.对登记注册并在市区纳税的楼宇建设企业,在市区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楼宇的维修保养。

2.对来市区建造楼宇的企业,3年内,按地方财政分成年贡献额400万元为起点基数,比上年基数增长的,其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房地产企业不含在市区开发的房地产税收);对市区内企业建造楼宇的,3年内,按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分成贡献额为起点基数,其增长超过当年市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给予50%奖励(不含房地产企业)。

3.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建设主体引进市区外企业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凡地方财政分成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新办现代服务业

凡在市区新办现代服务业的,除享受《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优惠政策外,经批准,还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凡在市区新办现代服务业的,其投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征收,上缴财政专户,其中属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低限标准收取。水、气、排污收费与工业企业一并执行经营类价格。

(二)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新办服务业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对新办物流服务类的,其从事报关、进出口、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第三年给予30%补贴。

(四)对新办会展业的,凡在市区举办的国家级会展活动(展示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每次奖励会展主办单位10万元。

(五)对新办社区服务业的,凡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六)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组织,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对新办中介服务业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贴,第二年给予15%补贴。?

五、附则

(一)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