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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颁布信息公开规定讲话

法制办颁布信息公开规定讲话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为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0月14日讨论通过了《*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规定》共有7章34条,主要就立法宗旨、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法律监督、法律救济、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

《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原则、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不收费原则。这六项原则是《规定》的精神所在。这里特别提一下“真实、利益平衡和不收费原则”:一是真实原则。该原则要求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的信息。政府机关由于提供虚假信息或不透露信息给个人或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二是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个人或组织行使其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时,不得侵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和地区通行的做法。《规定》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应当以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所谓例外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并且该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要由物价部门核准。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减免收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广泛

《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详细列举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广泛,包括:一是决策方面的信息,如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设定依据;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承诺办理的事项和完成情况等。二是财政方面的信息,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技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三是人事方面的信息,如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及结果等。四是行政行为方面的信息,如行政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途径及处理办法等。

在这些规定中,以下几项规定较有特点:(1)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相对人公开有关信息,即应告知其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既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出的要求,又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程序规范。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有这样的要求。这一规定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产生重要影响。

(2)规定了应该在机关内部公开的有关信息。内部信息与公众利益无关,涉及的主要是机关内部的管理事务。它所保障的是公务员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的知情权,因此无须向社会公开。应向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等。

(3)规定了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共同特征,它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那些《规定》中没有列出法律又未禁止公开的信息和政府应该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

(4)明确界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政府信息中有一些不宜公开的信息,若将其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个人或者组织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即使政府透明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其政府信息中也都有一些在相关立法中明确不公开的内容。《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除需要预公开的事项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多样

《规定》根据政府公开的不同内容,规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决策、财政、人事方面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媒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设备设施、定期召开政府新闻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开。《规定》列出的这几种方式都是目前比较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便于公开知晓、查阅。值得一提的是,利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这种方式,目前各级政府及大多数政府部门都已在进行,只是公开的内容和程度不够。现在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为一种法定的公开方式,有助于推进电子政务工作。

在公开方式中,《规定》还设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即预公开制度。按照这项制度的要求,政府各种政策、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围绕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各界人士进行讨论、论证,或举行听证会。从立法角度确立预公开制度,使该项制度的实施更具强制性,有利于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具体

《规定》设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操作性。在有关信息公开程序的规定中,较具特点的是以下几项程序:

1、应予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申请公开程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但难免会出现行政机拖延公开或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给予个人和组织一种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性权利。《规定》提供了这样一种程序。

2、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重点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问题。按照《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是:公开权利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被申请机关受理并送达受理回执、被申请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3、暂缓公开的程序。《规定》规定了暂缓公开的情形,即对于被申请公开的特定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只有在该信息的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得力

为了保证《规定》的内容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规定》规定了一些监督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一般监督检查。市政府政府公开主管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各部门和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政府监督信箱等。

2、评议考核。《规定》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目的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法行政。

3、提供法律救济途径。按照《规定》,公开权利人不服行政机关公开、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即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决定全部纳入可诉、可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这有利于个人和组织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得到充分的救济。

4、追究责任。《规定》规定了公开义务人不履行其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开义务人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中违法的,由政府公开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使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从而能够保障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