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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计督导通知

建设项目审计督导通知

投资审计是政府监督建设领域活动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市投资项目逐年增多,建设规模逐年增大,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两个暂行办法”的执行力度

市政府分别于年2月、今年6月出台下发了《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府字号)和《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府字号)。“两个暂行办法”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程序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是我市开展投资审计监督的重要文件。自颁布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个别单位认识不高、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够、项目参建各方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不强等问题。对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学习,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两个暂行办法”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规定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要加大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未按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请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加大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协调力度

1、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审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城投公司、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审计工作组,地点设在市审计局预决算审计中心,负责审计或审计调查,成员由市审计局抽组相关人员及外请专业人员组成。形成的审计决定或审计调查报告由市审计局局长签字后,及时报市政府。

2、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统一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亦可聘请专业人员,借助社会力量组织审计,市审计局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论组织复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所审项目审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解决。

三、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监督程序

1、凡国家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必须进行预算审计;竣工验收结束后,必须限期按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外(具体审计监督内容、程序及要求按府字〔〕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项目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2、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须由市审计局对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必须报送市审计局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

3、所有报送市审计局审计的预决算编制材料,必须由具备相关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否则,市审计局不予受理。对建设项目单位报审的预决算编制资料,核减率较大的,属建设项目单位的问题,市政府将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处理;属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的问题,提出警告。

四、完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1、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在投资预算内,原则上不允许超预算,因特殊情况,有下列行为的,须经市审计局核实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以市政府抄告单、会议纪要为准)。如未执行该程序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审计确认和工程结算。

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超过20万元以上的;

预算中未包含,新增加工程内容、签证工程或工程建设成本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较大波动等,超过原预算造价10%以上的;

预算出入较大,单项工程超50万以上需要重新招投标的;

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研究的问题。

2、对报审项目超预算造价一倍以上的审定项目,移交市政府并报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复审,其结果由市政府确认。

五、健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激励机制

1、为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保证投资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关经费保障按照府字〔〕05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审计局可从所得业务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审计人员的奖励经费。

2、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对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节约国家资金效益明显的被审计单位和委托审计准确率高,审减误差小的社会中介机构,报请市政府视情按节约资金和审减金额的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3、对能够担当重大项目审计,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由市审计局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市委推荐后备干部予以重用。

六、强化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纪律

建设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不负责任,擅自批准,把关不严造成工程造价不实,增加工程造价,经市审计局审计核减率较大的,要追究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依据国家审计署等六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财经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审计人员要熟知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纪律“八不准”,并严格对照执行。对违反审计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涉嫌违犯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查出来的、没有处理好的、出了差错的,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对审计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审计工作队伍。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3年内在本市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项目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