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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流失和冒领骗取养老金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发号)、《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劳社工字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年度审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乡(镇)负责审验,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复核。

第三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必须参加资格年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四条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政府报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拒不参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或者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再续发。

第六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年审;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上门年审。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时认真审查相关证件,采录养老金享受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和监护人有关信息,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第八条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村(居)委会协办员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以村民(居委会)小组为单位,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特殊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第十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投诉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做好核实情况时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

(四)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有明确违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社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不予以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查实社会保险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一次性查实追回社保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在400元基础上,视情况再进行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在奖励通知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享受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立即停止发放,并对核实冒领骗取的金额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经领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得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建立经济责任担保制度,对待遇领取资格年审对象出具担保书的责任人,如果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养老金被冒领、骗取的,依法追究其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乡(镇)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冒领死亡人员或他人养老金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