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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工工伤保险通知

教育系统职工工伤保险通知

全县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都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保险费。但目前少数学校存在教职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不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伤保险工作所需注意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

全县教育系统在编在岗职工。

二、工伤快报

发生重大事故致伤的,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报县保险经办机构(县医保站)。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于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凡逾期未报告导致工伤认定申报超过法定时限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就诊要求

工伤职工(含旧伤复发)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急诊就医就近诊疗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并待生命特征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四、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须在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申请时间至60日内。

接到通知后,各单位必须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相关工作能及时得到落实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