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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法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了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各界招商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经济开发区成功引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进资金包括境外和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的原则,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的,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其他人员引进的,其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设立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事务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第六条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

1、引进的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受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

4、引进国内外资金,需要银行进帐证明和验资报告。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总换率折算。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应委托一方或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来确定奖励及金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引进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已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招商寻求合作伙伴或追加投资的,按2010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对新到位资金完成80%以上且完成投资60%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0.5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以上各种奖项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各支付一半。已落户企业项目年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引进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引进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到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领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在受理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监察局、产业发展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并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由开发区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进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