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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经营管理通知

企业资产经营管理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管理,根据《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授权管理。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含工业、商务、农粮、供销、城建、交通、文广等系统)改制后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尚未移交区国资局管理之前,由区国资局委托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区国资局将会同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有出租资产进行重新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经营性资产招租。由区经营性资产招租小组和各企业主管部门,按《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按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招租程序运行。对需要招租的资产,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区国资局提出招租计划,各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局共同制作招标文书、确定标底,交招租小组会议审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该资产的招租信息、审核竞标资质、组织竞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各主管部门或企业与中标者签订承租合同。

为明确签订合同主体,确定区国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为该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主体,其它系统如留守企业机构健全可由企业作为合同签署主体,机构不健全的留守企业由各主管局为合同签署主体。同时,招投标的资料、与中标者签订的承租合同报区国资局备案。区招租小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可根据合同到期情况采取分批招租的办法。按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不是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间租金根据地段不同,按一定比例递增,具体增长幅度由招租小组确定。

(三)收益管理。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经营收益统一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收取,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初审定的各主管部门编制的预算,按进度拨付使用。

(四)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对租

赁资产及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工作。维护资金从当年预算中列支。

(五)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出租资产未到期还在履行的合同交区国资局备案。

二、加强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资产处置。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处置的,先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局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企业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挂牌、招标、拍卖。对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新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新增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招租申请,并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对外公开招租。

(三)监督管理。区监察局负责对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转让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区国资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及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并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审计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权证和投融资的管理

(一)权证管理。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交区国资局保管,各主管部门要协助区国资局办理权证移交工作,区国资局要在权证移交前,对每家企业资产重新进行全面普查,对有权证资产、权证抵押资产和无权证资产分类建立资料档案,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证照和档案资料安全。

(二)经营性资产投融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投融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投融资单位根据投融资计划向区国资局办理所需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领用手续。投融资活动终止后,投融资单位应该及时将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交回区国资局保管。

四、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一)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隐瞒不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除没收该单位不正当及不法所得外,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或私自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发包的;

(2)突击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出售、抵押、质押、对外投资的;

(3)为擅自处置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属证件及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各主管部门在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关依法处理。

(1)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的;

(2)未签订租房合同,无偿让业主经营,不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的;

(3)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4)未按约定履行其职责,使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5)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以资产抵(质)押、担保形成新债务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区属集体企业改制后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