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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管理通知

国土局土地管理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市各镇(街)、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违法违规征地、用地,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圈占土地和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禁止擅自征收土地,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确定的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授权和批准前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收土地。

三、禁止擅自出让土地,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第五点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点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第十三条规定:“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认真贯彻上述规定,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