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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能源清查的通知

国土局能源清查的通知

各街、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06号)和《*市统计局关于开展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统字〔20*〕17号)精神,掌握全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区能源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掌握全区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区人民政府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区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的内容、时间

(一)能源清查表分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耗两部分。

(二)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三)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年12月31日24时。

(四)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年全年。

四、清查步骤

(一)准备阶段。时间:20*年11—12月。

1、制定清查实施方案。

2、召开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二)清查和数据处理阶段。时间:20*年1月—2月。

1、企业数据填报及上报。

2、区统计局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

(三)清查总结阶段。时间:20*年3月—4月。

1、清查工作总结。

2、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全区能源清查数据。

五、清查的组织和实施

清查工作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各街、农场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区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法制办、区发改委、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贸委、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和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统计局办公,由*任副主任,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生产、运输、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完成区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全区能源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等,由区统计部门统一制发并组织培训。

(三)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乡住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清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清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清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清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能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要求,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