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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交通局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09年4月30日24时起,取消全省103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含二级公路桥梁、隧道)。为贯彻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维持正常的车辆通行秩序,促进全省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国家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含一级公路桥梁、隧道)和经营性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成为我省高速公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建立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统贷统还”机制的重要基础。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不仅关系到我省收费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全省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收费环境,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法规政策,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及国家七部委确定的“五纵两横”通道(即我省境内107、318国道以及*长江大桥)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减免优惠政策外,凡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其他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车辆在通行收费公路时,要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要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三、努力提高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交通部门及各收费管理单位应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收费现场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收费站点开足道口,保障车辆安全便捷通行,提高车辆通行效率。要积极采用电子支付、不停车收费(ETC)等科技手段,完善收费服务设施,优化收费站点环境。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省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制订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确保联网收费网络运行管理的统一、安全和完整。各收费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联网收费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统一账户管理,联网管理机构和各收费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解缴、据实拆分”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清分车辆通行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缴、挪用车辆通行费。

四、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

监察、*、宣传、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控能力和处置能力,构筑一体化联防网络。要深入开展路警共建活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特权车”、“人情车”以及各种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对严重阻碍道路畅通的驾驶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联合武警、军队开展军地共建活动,按照《*部、交通运输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保〔20*〕7号)规定,依法查处利用假冒军车号牌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自觉按章缴费、文明规范服务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