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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通知

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对全省57个县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我省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总体上看,这一管理体制调动了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县级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债务沉重、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资金调度困难等矛盾日渐突出,已到了必须认真解决的时候。

解决现行县级财政困难,主要立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同时要积极改革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直接掌握县级财政真实状况,更好地帮助和指导县级财政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省、市财政共同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快财政资金流速,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也有利于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自身发展。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基本规范,主体税种基本实现了按统一范围和统一比例分享;省财政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得到落实;“金财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覆盖全省的财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已初步建成,这些都为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维持现行利益分配格局。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自我发展积极性的同时,省、市财政继续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三)坚持权责统一。在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过程中,省、市、县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省财政要加大对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财政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职责;县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

(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建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再逐步完善和规范。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划分。对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逐步创造条件,按财政体制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县财政收支范围。

(二)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省财政及国税、地税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市意见后,直接分解并下达到县,考核到县。市继续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三)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以*年省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年市对县的体制补助调整为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四)税收返还

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下同)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所属县*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市本级的返还基数。“两税”增量按规定系数和各县的“两税”增长幅度计算返还。

2、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105号),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所得税收入基数、返还基数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县。所得税收入完不成基数的,省财政直接扣减该县的基数返还额。

(五)转移支付。省对县的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办法,统一计算分配到县。

(六)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省财政直接结算到县。市对县的各项补助、转移支付及资金往来扣款等,年终由省财政根据市财政有关文件分别与市、县财政办理结算。

(七)资金调度。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

(八)专项资金补助。各县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但对按规定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和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九)债务偿还。各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县财政直接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结算扣款。

(十)市对县的补助。市对县的各项补助,继续由市财政直接下达到所属县,补助数额原则上应在*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

(十一)工作部署及联系。省财政部署工作直接到县,各县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省财政及有关部门反映。

四、改革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适应改革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密切关注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指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的配套办法。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强化对县财政工作的指导、支持、管理和监督,对部分县财政收支预算组织审查,充分掌握县级财政收支的真实状况,规范县级财政收支行为,促进县级财政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保持收支平衡;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和县财政收入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省对县级财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各县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强化财政管理的技术手段,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同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编办和省人事厅,严格控制县、乡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

省财政对未实行省直管的县(区),要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并确保过去已明确的扶持政策、资金不因改革而受到影响。

(三)市财政要继续支持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各市要抓住改革机遇,加快自身发展。与此同时,对中央和省已经明确要求给予所属县区配套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配套到位;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8号)要求,建立健全市对县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市对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域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及市里出台的减收增支政策,市财政要给予县相应的补助。继续履行对县级财政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报表汇总等职能。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市与县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突击扣还县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不得将应属于县级收入范围的收入收归市级,不得将应属于市级支出范围的支出转嫁给县级,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集中或变相集中所属县的财力和资金。否则,省财政厅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四)各县要进一步加快发展。解决县级财政困难,基础在管理,根本靠发展。各县必须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意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壮大实力,加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争取早日实现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