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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综合基金减免通知

地税综合基金减免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78号)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减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比例的通知》(通财综[*]24号),现就综合基金减免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范围

(一)政策性减免

1、原单项基金征收办法中规定的免征项目;

2、符合国家、省、市政府减免规定的单位。

(二)困难性减免

经地税部门认定前三年连续亏损的企业,缴纳综合基金确有困难的,可减半征收。

(三)特殊性减免

1、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按市政府统一核定的定额和相应的执行期限征收。

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持有减免收费优惠证的“三资”企业,免征综合基金。

二、减免程序

(一)单位申请

申请政策性减免的单位,需报送申请表和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申请困难性减免的单位,需报送申请表、上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部门认可的亏损台账。

申请特殊性减免的单位,需报送申请表,其中:属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还需提供市政府认定的文件、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名单和缴纳综合基金的分配表;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三资”企业,提供减免收费优惠证。

(二)申请减免的时间

1、申请减免的单位于5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至主管地税分局。

2、主管地税分局受理后,对政策性减免、持减免收费优惠证企业,经核实后直接下达批复;其它减免6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审核。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申请政策性减免、困难性减免和特殊性减免的单位,在批复未下达前,缴纳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缓缴申请。未批准减免的单位除按时缴纳当期综合基金外,还要补足应缴未缴部分。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通财综[*]24号、通地税发[*]59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