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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通知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年,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号)下发以来,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相互配合,扎实工作,市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65号)精

神,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缓解贫困群众医疗难问题,现就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持有*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者;

(三)持有*市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五)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范围的对象,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金基数中应当核减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中已支付的费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补助中已支付的费用;

3.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4.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5.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6.慈善等社会团体已给予的慈善帮扶资金;

7.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残疾医疗补助;

8.失业保险金中给予的医疗补助;

9.其他临时医疗救助资金;

10.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已支付的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费用核减的凭证。有关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民政部门核查。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的;

3.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事先未经管理机关同意,再次转其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5.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7.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酗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8.其他不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当年度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部分救助65%;

(2)5000元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部分救助75%;

(3)10000元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部分救助85%;

(4)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90%;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95%。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7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以下部分(不含5000元)救助50%;

(2)5000元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部分救助60%;

(3)10000元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部分救助70%;

(4)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80%;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90%。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60000元。

3.因病致贫户。当年度在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首次申请时,含批准为困难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累计超过5000元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50%;

(2)20000元到50000元(不含50000元)部分救助60%;

(3)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三、完善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每月一次审批制,每月20日为截止受理日。

(二)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填写《*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能证明申请人是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及有关原始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并说明留存原因。非定点医院就医的,需出具转院证明;

3.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需提供相应凭证;

4.应当核减的各类费用凭证;

5.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核。

(四)市(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其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由市医保管理中心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返回市(区)民政局审批。

(五)市(区)民政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拨医疗救助资金,乡镇(街道)须在2日内通过社会救助中心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获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因侵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