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贫困金申请书

贫困金申请书范文精选

贫困金申请书

贫困金申请书范文第1篇

爸爸和哥哥已经是多年的打工仔了,而弟弟却是一个初生牛犊不怕虎的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今年他带着给我准备的生活费和拾几个人连同爸爸和哥哥一起北上西安做起了他的小包工头的梦来,也正是因为他的年轻气盛缺乏经验,小包工头没有做成反而是血本无归,最后还不得不让家里的妈妈去借钱好让他们南下好东山再起。而我的生活费也就泡了汤。来学校时妈妈就只给我500元,车费200多,买课本和资料以及日用品以后还剩下不足100元。可这日字还得过,到现今我已经把我掌管的乒乓球协会的活动资金用得差不多拉,那是挪用“公款”啊!而我却不愿打电话回去要一分钱,因为我知道家里没有什么钱,所以我不原我的妈妈为了我而低声下气的向别人借钱,我宁愿我自己去向别人低头,说好话。

今年春节时,我给我爸爸说我已经习惯了节约,我明显看到了爸爸眼中的无奈和理解,我那并非是责怪,因为我还甚至希望爸爸不要出门挣钱好留在家里照顾妈妈。今年我申请到了助学贷款之后我还幼稚的认为可以给家里减少一点负担了,可哪曾想妈妈日益加重的病情和我的生活费让爸爸一刻也没有能够停息!

大二上学期快结束时,学校发生活补助金,听说我是因为被人“举报”天天在外吃饭也就是天天在外吃香的喝辣的而没有资格参评补助金,但是其实明眼人都知道我这两年是怎么“混”过来的,我自己也记不清我买了多少挂挂面了,但是买回来当油吃的老干妈瓶子却还可以作证,用我同学的话说我是营养不良,我却说是搞体操要控体重,后来我才注意到为什么我每次训练过后恢复都不及其他同学快,那并非是放松得不够充分。现在的我越来越孤僻拉,那只是我希望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没有体力我有毅力,我有激情。我相信:苦尽甘来会有时!

贫困金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贫困金申请书范文第3篇

我是很平凡的一名大学生,但我有着崇高的人生理想。在我心中,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和光荣的政治组织,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坚信,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最根本的人生目标。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并在此过程中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完善自我是我内心深处的愿望。所以,我再一次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为此,我定期的写思想汇报,还提交了入党申请书。

为了加深对党的了解,我还专门上网查阅了一些资料,在一个在入党申请指南网的网站上,我更深刻的了解了下面的一些资料: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她作为全国人民利益忠实代表和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性质,从根本上解释了她光荣的历史和繁荣的现在,也预言了其必然的灿烂未来。

在生活中,大家只要一提到党员,人们就会想起先进。记得去年回家时,我告诉没上过学的爸爸,我要从党校毕业的事情时,他很高兴,对我家里人都是是追求入党一直都未如愿;在爷爷心中,他儿孙才二十岁就从学校的党校毕业(也就是他马上就要成为一名共产党员了)这证明儿子很优秀,他对我大大的表扬了一番。是的,虽然我们也常看到有些党员腐败分子,但是毋庸置疑在人民的心中,共产党员几乎成了积极分子的代名词。在人民需要帮助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中国共产党员,党员的思想是最高尚的。

在2007年刚进入大学的时候,我已向党组织递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并且提交了思想汇报。我是一个追求上进,不甘落后的人,从童年到中学时代的生活过程让我坚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集体和光荣组织,因此早在中学时代我就盼望着能早日入党。我来自一个普通而困难的工人家族,从小就要帮着父母维持我们的家庭。关于过去值得一提的就是我从小学到大学的学费中相当一部分书来自学校和社会的资助,直到今天每年我还要从湖北省尊师重教联合会领取助学金。贫困让我比一般人更深刻的体会到,没有社会的温暖就没有我今天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甚至没有合家的幸福欢乐。同时,贫困也锻炼了我,;在学校,也许是因为我更懂得来之不易的学习的机会,从小学高年级起一直到高中我的成绩一直都比较突出,并且多次担任过班干部和学生干部的职务。这些宝贵的经历让我体会到作为人应该自强不息、力争上游,同时也让我有机会跟同龄人和大人们打交道,体会到为他人着想和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重要意义。从能力上,也从思想上让我更加成熟。在家里、在社会上,我学会了处理同龄人不曾面对的困难和问题。生活和周围的人们告诉我:人生的意义,正如沈伟所言,在于奉献而不是索取。中国共产党正是这样一个为全体人民某福利的政党,所以我向往加入中国共产党。

现在看来,上面的思想汇报并不算得成熟。在大学这座大熔炉里,我的思想在经历恐慌和冲击之后有了新的提高。本人觉得一个人管好自己还不行,还应该积极的用自己的言行去影响他人。一个优秀的人懂得要最大程度的发挥自身的潜力,不仅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周围的人关心爱护,还要切实、灵活的去带动大家都来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点对我很有挑战性,而一个共产党员所负的责任正是这样,既要乐于为他人服务又要领导人们都来关心大家。我想,身为一个党员我就有机会相更多的优秀分子学习,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维护集体利益、坚持原则的同时做到与周围的人融洽相处;身为一个共产党员我就会时时告诉自己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更深刻的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克服困难的决心。

请党组织审核我的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并在实际中考察我吧!

此致

贫困金申请书范文第4篇

尊敬的党组织:

我是一名平凡的大学生,但我有着不平凡的人生理想。在我心中,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和光荣的政治组织,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坚信,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最根本的人生目标。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并在此过程中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完善自我是我内心深处的愿望。所以,我再一次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她作为全国人民利益忠实代表和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性质,从根本上解释了她光荣的历史和繁荣的现在,也预言了其必然的灿烂未来。在生活中,只要一提到党员,人们就会想起先进。记得去年回家时,我告诉只上过小学二年级的母亲我从党校毕业的消息时,她特别欣慰,对我说我有个长辈一生特别有能力可就是追求入党一直都未如愿;在母亲心中,她的儿子才二十多岁就快已从党校毕业(也就是他马上就要成为一名共产党员了)这证明儿子很优秀。后来我也对那位已经退休的长辈说起这件事时,他也对我大大的表扬了一番。是的,尽管我们也常看到一些党员腐败分子,但是毋庸置疑在人民的心中,党员几乎成了积极分子的代名词。在人民需要帮助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中国共产党员。

在1998年刚进入大学的时候,我向党组织递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我是一个喜欢上进,不甘落后的人,从童年到高中时代的生活经历让我坚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集体和光荣组织,因此早在中学时代我就盼望着能早日入党。我来自一个普通而艰难的农村家庭,由于从小就不得不帮着母亲支撑整个家庭。关于过去值得一提的就是我从小学到大学的学费中相当一部分书来自学校和社会的资助,直到今天每年我还要从湖北省尊师重教联合会领取助学金。贫困让我比一般人更深刻的体会到,没有社会的温暖就没有我今天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甚至没有合家的幸福欢乐。同时,贫困也锻炼了我,从能力上,也从思想上让我更加成熟。在家里、在社会上,我学会了处理同龄人不曾面对的困难和问题;在学校,也许是因为我更懂得来之不易的学习的机会,从小学高年级起一直到高中我的成绩一直都比较突出,并且多次担任过班干部和学生干部的职务。这些宝贵的经历让我体会到作为人应该自强不息、力争上游,同时也让我有机会跟同龄人和大人们打交道,体会到为他人着想和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重要意义。生活和周围的人们告诉我:人生的意义,正如张海迪所言,在于奉献而不是索取。中国共产党正是这样一个为全体人民某福利的政党,所以我向往加入中国共产党。

现在看来,上面的思想并不算得成熟。在大学这座大熔炉里,我的思想在经历恐慌和冲击之后有了新的提高。我觉得一个人独善其身并不够,还应该积极的用自己的言行去影响他人。一个优秀的人懂得要最大程度的发挥自身的潜力,不仅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周围的人关心爱护,还要切实、灵活的去带动大家都来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点对我很有挑战性,而一个共产党员所负的责任正是这样,既要乐于为他人服务又要领导人们都来关心大家。我想,身为一个党员我就有机会相更多的优秀分子学习,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维护集体利益、坚持原则的同时做到与周围的人融洽相处;身为一个共产党员我就会时时告诉自己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更深刻的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克服困难的决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贫困金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分类救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救助、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结合、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业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民政专干);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确定农村低保工作专职协管人员。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区人民政府根据村民的生产生活实际,适时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长期在农村居住拥有本区农业户籍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家庭户,均可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农村低保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动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有、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七)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第四章家庭成员的认定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户口迁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家庭成员计算。

现役军人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

(九)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解放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十)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一)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经营性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的,按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价格计算。

(五)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价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七)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明显不合理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收入10%的比例计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八)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收入根据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章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领取农村低保金。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家庭调查表》、《诚信承诺书》,特殊情况下户主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做出审核决定,提出拟保意见,同时将拟保情况予以公示,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完整退回申请人。

(三)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保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复审结果通知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提出重大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第七章民主评议与公示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评议小组应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村级民主评议应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村级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一)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

(二)村低保负责人介绍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情况,并介绍申请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

(三)村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讨论,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四)由村级评议小组推荐计票、监票人,并进行投票、计票,以现场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五)评议人员就整个评议结果进行签字,并将评议结果同相关材料完整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公示实施主体及内容

(一)镇人民政府对经村级民主评议和审核符合低保标准的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时行核查审批后,通知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纳入低保的事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包括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所在的自然村(组)。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八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专户储存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款。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变相扣缴。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3%比例从农村低保专户中单列。

第九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应分期做好农村低保的复核工作,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常年贫困的保障对象,年审期核查一次;

(二)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一折,持证持折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农村低保家庭档案材料应包括:农村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证件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批表、变动调整(注销)表、评议记录及农村低保办理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低保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对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同意纳入农村低保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纳入农村低保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农村低保金;骗取农村低保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享保期间,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

第三十一条侮辱、殴打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农村低保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