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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通知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极端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和投资体制的转变,继续坚持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考核机制,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用地计划的管理,切实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

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兼顾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耕地占用的总量和速度,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继续实行指令性管理,实行分类下达,严格考核,规范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村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

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开发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当地政府可依法收回或重新组织报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和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正确处理招商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防止占多补少,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降低、减免和挪作他用。建设用地要尽量少占或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确保全区耕地总量不减少和粮食生产安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