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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件应急援救方案

农机事件应急援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简称农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搞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市红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各方联合行动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三)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和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科学组织、协同应对、加强配合,保证处置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快速、有序进行。要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组织体系

设立红古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开展对本地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委员会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审议区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方案;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区农牧、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运输、安监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依情况变化,履行本预案未尽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七条应急值守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全省农机事故报警救助电话。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畅通,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八条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手知法、懂法和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村、机耕道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预测预警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二)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三)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四)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

(一)事故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二)事故快报

农机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区农牧局报告,区农牧局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

(三)事故报告

区农牧局要在农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准确、完整地向区政府上报事故书面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农牧局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现场需要,通知公安、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上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其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预案启动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农牧局报告;当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区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农委报告。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同时上报市农委请求启动相应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区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领导小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置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就近施救的原则通知事发地毗邻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第十四条现场保护

准确把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抢救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视情况成立工作指导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工作组,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一)公安部门组成治安维护组,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负责事故侦查,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预案启动时的经费筹措。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四)卫生部门组成医疗救护组,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和车辆,制定抢救方案,决定救治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转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负责完成死亡人员的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五)民政部门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和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同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和接待工作。

(六)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事故受害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织

发生Ⅳ级及以下的农机安全事故,区农牧局在当地乡镇政府协助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发生Ⅲ级较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2)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及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划分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群众的安全防护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凡需要对当地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转移时,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先将群众疏散安置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农机管理、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和生产正常秩序,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第二十条信息

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当地政府或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应急评估

较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Ⅲ级)以上预案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Ⅳ级)预案处置结束后,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装备保障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通讯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向政府提出预算,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队伍保障

各乡(镇)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都有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区指挥部应组织储备有关技术专家人才库,切实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应急救援分析及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农牧局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救援、处理事故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区农牧局和各乡(镇)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条培训

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区农机局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区农牧局每年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由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农牧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本级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由红古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