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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防震应急方案

市政防震应急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境内及邻市发生(对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军分区司令员、武警市支队支队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科技产权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任副总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供电公司、大连海关驻办事处、沈阳铁路局车务段、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2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市委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制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驻溪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兵力动用审批权限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2.3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组成,是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值班电话:(略)。

2.4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总灾情信息,报总指挥长和副总指挥长,并通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协调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有关工作。

(3)督促、落实总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的具体工作。

(7)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军分区司令员、市科技产权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武警市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

2.6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2.7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2.8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掌握震情监视和趋势判定的情况。

(2)制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3)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5)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6)负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响应分级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

Ⅰ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区)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由本级政府自行确定。

3.2响应级别调整

3.2.1当地震灾害使受灾县(区)政府人力、财力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乡(镇)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的请示,提高响应级别,由Ⅱ级响应调至Ⅰ级响应。

3.2.2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受灾的县(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由Ⅰ级响应调至Ⅱ级应急响应。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4.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4.1启动条件

当我市发生地震级别达到50级以上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

当我市发生地震级别达到大于65级小于70级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当我市发生地震级别达到70级以上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20分钟内,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的建议。

4.2运行程序

(1)依据震情、灾情,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3)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所有成员到市政府指定地点集结。

(4)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总指挥部各专项救援组由牵头单位组织进驻灾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3指挥体系

实施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省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时,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4.4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策部署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军分区和武警市支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当灾害为重大、特别重大时,向省政府建议启动省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在灾区建立物资接收转运站,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受灾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视需求,组织企业生产灾区急需的紧缺物资和装备。

(8)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助和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跨市(县)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组织权威信息与媒体新闻报道。

4.5应急处置

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1)抢险救灾组。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由军分区牵头,武警市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等参加。

(2)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人社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由市卫生局牵头,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动抢险救援产品,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广电局、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车务段等参加。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由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6)社会治安组。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市支队、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参加。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办、大连海关驻办事处、市台办、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由市外事办等相关部门组织。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由市民政局和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参加。

(10)信息及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准确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市广播电视台、日报社等参加。

46现场协调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全面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

(2)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抗震救灾的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现场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协调指导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非灾区政府、社会等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设置抗震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安排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物资;协调安排灾区伤员后送工作。

(3)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后勤保障和交通运输。

(4)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灾区重大次生灾害处置。

(5)应急信息传递共享。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送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示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6)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灾区救援工作。各类救援队向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并受领任务,派联络员与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工作联系。任务完成后,经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4.7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7.1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后,第1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4.7.2灾民安置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动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2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4.7.3应急恢复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3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7.4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4.8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1)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2)灾区所在县(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相应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灾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灾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8.2社会救助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灾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灾区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灾区所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各种渠道捐赠的救灾款物。

(6)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协助省红十字会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4.8.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5.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1启动条件

当我市发生地震震级在45—50级时,震区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20分钟内,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转为)、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Ⅱ级响应由受灾县(区)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5.3运行程序

(1)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指挥长命令到指定地点集结。

(3)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工作组进驻灾区,对口支援、综合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4应急部署

(1)听取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的震情、灾情汇报,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震情。

(2)视需求,协调派遣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协调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

(3)视需求,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

(4)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5)派遣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视灾情需求派出应急救援现场专项工作组进驻灾区,开展专项抗震救灾工作。

5.5现场工作组组成

地震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地震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

5.6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

(1)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对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专项救援现场工作组有关救援工作进行协调。

(3)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6.应急准备

6.1预防和预警机制

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6.2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台站以及企业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对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进行收集、跟踪;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组织震情会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6.3预防行动

地震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6.3.1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市政府下发县(区)政府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6.3.2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减灾准备

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市政府根据需要,通报预测区所在县(区)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减灾准备。

6.3.3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地方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6.4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系统、市地震局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成,并通过政府网与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联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有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

6.5地震预警

(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

(2)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

(3)我市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意见,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经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的地震预报为准。

(4)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5)预警解除由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认地震灾区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省政府提出预警解除报告。经批准,由省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邮政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通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通信企业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系统、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通畅。

7.2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医疗救护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县(区)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7.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车务段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

7.4电力保障

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7.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市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7物资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级药品储备,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7.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7.9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灾区所在的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市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重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能力,各县(区)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有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市政府临震预报后,预报区的县(区)政府应当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7.1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御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被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7.13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灾区政府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8.附则

8.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8.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民生产总值5%以上(约1000亿元以上)的地震事件。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8.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亿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6.5—7.0级。

8.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数人、数十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5.0—6.5级。

8.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有人员受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4.5—5.0级。

8.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承担。

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备案。

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培训与演练

市科技产权局、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