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乡村孕妇生产补助方案

乡村孕妇生产补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中央补助2008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到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产前五次检查覆盖率≥98%。

二、实施对象

具有灵石县农业户口,在我县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三、实施时间

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责

1、工作协调领导组:负责项目规划、工作方案的审定,协调指导项目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县项目办的职责:负责起草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补助程序、审核报账资料,核定补助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质量;按季度向省、市级项目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五、项目资金安排与使用原则

1、资金来源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县财政局安排一定经费,对贫困重症孕产妇给予补助。

2、使用原则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是补助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项目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的,并符合本项目确定的孕期保健和正常产、阴道助产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按照本指导方案的有关规定实施补助。

六、项目内容

(一)农村孕产妇进行产前免费检查和产后免费访视。

为确保孕产妇分娩安全,进一步强化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质量,我县实行孕期免费保健服务(孕期5次检查)和产后免费访视(4次),包干费为150元,本费用从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中调整使用。

农村孕妇凭《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参加灵石县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持《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服务手册》,在辖区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享受孕期保健服务包规定的产前检查服务和产后访视包规定的产后访视服务。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制度。

农村孕妇,在孕期按照孕期保健服务包,行5次以上产前检查,持有记录完整的《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均可享受150元的补助款。

(三)实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限价

1、县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住院分娩限价付费包干制。

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650元,阴道助产850元;二级乙等及一级甲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550元,阴道助产750元;二级丙等及一级乙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450元,实现乡级平产免费。

2、县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补助标准:新农合补助标准为正常产300元,剖宫产按标准比例报销;项目补助标准正常产、阴道助产、剖宫产均为15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3、多胎妊娠者,分娩时每增加一胎,定点医院可加收100元。

4、项目实施后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不再收取分娩住院期间正常新生儿处置费用。

5、对于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农村孕产妇,由县财政局每年安排2万元救助资金,用于专项补助。

(四)实行孕期保健服务卡、产后访视服务卡和住院分娩补助卡管理。

灵石县农业户口妇女怀孕后,先在村卫生室由村妇幼保健员登记,持身份证、户口本、合医证和1寸照片1张、在孕12周内到灵石县计生妇幼服务中心进行审核。领取《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发放《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服务手册》(内有申请表、服务卡、住院分娩补助卡等),并在《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加盖计生妇幼服务中心公章,审核认定时留存孕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医证的复印件。同时做孕期首次检查。

(五)推行孕产妇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一站式”结算和“直通车”报销制度。

1、农村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核查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严格按照孕期保健服务包项目进行产前检查,并填写《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粘贴当日各种辅助检查单于手册上,同时进行登记。孕妇本人确认检查项目后,在相应《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上签字。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收回《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报帐。

2、农村孕产妇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项目办要核查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和《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妇分娩后在《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上确认签字,医院收回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登记。同时各助产机构必须及时将分娩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3、农村孕产妇出院后,由乡村妇幼保健人员上门进行产后访视。在出院后5天内由乡镇妇幼员访视1次,以后每周由村级妇幼员访视3次,按产后访视服务包项目完成。认真填写《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访视记录。产妇确认服务后,在相应《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上签字。乡村妇幼保健人员收回《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报帐。乡镇妇幼员把访视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4、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结算实行医疗保健机构“一站式”办公和“直通车”报销制度。

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直通车”补偿,孕期保健只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孕产妇住院分娩,严格执行限价付费包干制,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特需和自费项目由孕产妇自付;产后访视只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

5、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将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填入“灵石县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四联单”,直接兑付本项目补助经费,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并保留第一联,第二联与住院病历一并存档,第三联交县项目办保存,第四联交县合医办,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6、在县域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当地项目办认定)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由孕产妇先垫付住院费用。在分娩后三个月内可持相关资料(加盖县合医办公章的出院结算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证、《出生医学证明》、《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四联单”),到县项目办办理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手续。为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7、危重孕妇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确需转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时,须由转出单位填写转诊申请单,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审核后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在定点医院未享受住院分娩补助者,按县域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的情况,领取项目补助款。

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经费实行垫付制。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每月5-10日将农村孕产妇在本院住院分娩的名单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孕产妇保健手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到县项目办报账。县项目办,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孕期保健服务费、产后访视服务费和住院分娩补助费从支出账户中拨付给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七、保障措施

(一)规范资金管理

县项目办在银行设立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独立账户,按时按规定向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拨付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实行阳光管理

增加项目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项目办公室要将实施方案、限价标准、项目服务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补助情况。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对于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处理,坚决禁止各种违规现象发生。要会同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县卫生局与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签订项目服务承诺书,同时制定项目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服务包完成情况。

(三)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灵石县内符合山西省卫生厅下发的《县级产科规范化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可以申请定点机构。县项目办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名称,产科负责人,联系电话,引导孕妇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

经过审核批准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明确公示基本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孕产妇提供温馨、优质、安全的孕产期服务。

坚决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产科业务。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私自抬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环节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产科服务能力建设

县卫生局要不断强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格贯彻山西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规范产科服务,提高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服务能力;村级掌握孕期动态基本信息,乡级要负责高危孕产妇筛查,严格转诊指证,及时转送难产、高危孕产妇,为广大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创造条件。严格掌握剖宫产和高危指征,控制各项费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控制在30%以下,中心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下。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10%,严禁医疗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五)宣传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免费住院分娩相关政策,提高项目知晓率,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项目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管理与监督

(一)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切实加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设立专帐,认真审核相关报账资料,督促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市卫生、财政部门上报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申请拨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加强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

(二)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人数,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确保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项目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县物价部门要贯彻落实物价政策,核实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查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动。

(四)县项目办和合管中心要切实履行兑付手续,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经费。

(五)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制定工作制度、方案,明确经办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妇幼保健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和严格执行《山西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要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并向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宣传资料。

严格执行医疗助产操作程序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漏、减基本服务项目,凡无故漏、减基本服务项目的,住院分娩补助由院方负担,对因此导致的医疗纠纷所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助产机构资格。

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控制住院分娩总费限价标准;对产妇投诉或职能部门检查超出项目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无故超出住院分娩总费限价标准的,住院分娩补助由院方负担,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取消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资格。

严格审查入院农村孕产妇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对审查不严,经上级检查发现人证不符,套取住院分娩补助的,所套取的住院分娩补助,一律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