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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用赔偿方案

关于房屋征用赔偿方案

随着教育事业布局调整的加快,我县一些中小学(含教学点)因无生源等原因被撤并,导致部分农村中小学校舍(设备)出现闲置。为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闲置校产,是指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可用校产,包括校园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及用于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等。不包含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产。

第二条县政府成立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组(以下称县领导组),领导、指导和管理全县闲置校产处置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理工作组(以下称乡镇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由县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县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闲置校产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

2、分类处置原则。属于县、乡两级国有闲置校产,依法定程序公开处置后,所得收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全县教育事业:属于村集体或几个村共有的闲置校产,在乡镇工作组领导下,乡、村和学区共同协商,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中的投入部分协商收回,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置;对原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及群众的意见,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精神办理。

3、协商一致原则。对乡、村学校闲置校产的处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乡镇要牵头并组织学区、村委会研究商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4、教育优先原则。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理收益,要纳入财政指定专户,优先用于教育发展或用于清偿教育债务;村级所得资金可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投入。

5、属地负责原则。对闲置校产,各学区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报告,加强沟通联系,乡镇要及时召集学区、村研究处置方案,落实使用管理职责,防止校舍失管失修,闲置荒废和财产的流失损坏。对被村民私人占用的,乡、村两级要协调做好清退工作。

第五条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

1、调整或划拨。教育系统内部将闲置校产继续用于举办中小学或优先发展幼儿教育、成人教育,调整作为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使用,处置方案报县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2、变卖。以资产评估为前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变卖闲置校舍。

3、出租。对变卖条件尚不成熟的,经批准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原则上租期掌握在三年以内。

4、出让。对不能采用以上方式处置的,因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使用需要,经批准可以交给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在交接中办清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一旦恢复办学需要,村委会应无条件将校产归还教育使用。

第六条闲置校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1、对2000年以来产生的闲置校产,由各乡镇牵头,组织学区、相关村委会进行闲置校产普查核实登记,已经处置的校产,要填报处置结果;未经处置的,要明确管理权属,由县领导组办公室(教育局)拟定处置意见,报县领导组审批。

2、对本办法实施后产生的闲置校产,各乡镇领导组要明确处置前的校舍管理权属,并拟定处置意见,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学校财产由各学区根据权属登记造册,并拟定处置计划,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教育局)审查汇总后,经县领导组审批处置。

3、县教育局要根据各乡镇、学区的处置意见,深入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通过乡镇、学区、村的充分商谈,确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所得的归属,报县领导组审核批准。

4、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学区、单位才可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中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的,应同时向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规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为顺利实施武乡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武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内各单位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其中住宅包括房改房、集资房、自建住宅。非住宅包括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三、征收补偿面积核定办法

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经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面积为准。

(三)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设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四、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公司评估出该片区商品房市场价,按核定建筑面积分建筑类型和使用年限计补。

2、产权调换

①在该项目改造地段提供安置用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②核定为合法住宅的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③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用房超出部分按实际结算。

3、安置用房选房顺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4、安置用房的交付

①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之日起2年内将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

②安置用房的交付时间以征收人书面通知为准。

(二)非住宅

属于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委托有资质中介房地产市场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五、室内装修的补偿

按现场丈量数据,参照市场价计算补偿,如不接受该方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价补偿。

六、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搬迁补偿

1、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的核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计补。

2、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按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补偿,补助期为6个月。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人不提供周转房,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征收人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按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使用,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50%。

七、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包括附属房、围墙、大门、院面硬化、树木迁移补偿费、室内水电设施补偿费、办证税费及水、电、电视天线、电话迁移补偿费等,具体按如下标准计补:

(一)附属房屋、围墙、大门、院面硬化等按市场价计价补偿。

(二)树木迁移补偿费

胸径40cm以上每棵补800元,胸径30cm-40cm每棵补650元,胸径20cm-30cm每棵补500元,胸径13cm-20cm每棵补300元,胸径13cm以下每棵补100元(胸径距离地面1米位置确定)。

(三)室内水电设施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核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补。

(四)办证税费

契税、交易手续费按登记机关的收费标准补偿。

(五)水、电、电视天线、电话迁移补偿费按每户1200元计补。

八、签约期限与奖励

(一)签约期限

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奖励

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奖励。逾期签订的,视具体情况,奖励分级递减至取消。

九、补偿款支付及交房安排

房屋征收当事人自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补偿款项(含奖励)当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同时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第七条闲置校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

1、县教育局要做好闲置校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清册,责成各学区、学校负起日常管理责任。

2、县财政局要做好闲置校产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

3、县审计局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处置资金行为。

4、各乡镇要做好属地闲置校产处置管理工作,负起检查和监督属地闲置校舍规范管理、规范处置的责任。对一时未落实处置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及时协调当事人双方签定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申报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2、处置资产报告不实,虚报瞒报,串通作弊的;

3、处置资产过程中绚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